成立背景
1901年9月12日(光緒二十七年),清廷下令各地創辦巡警,就在此年年初,八國聯軍尚未完全撤出北京,清廷就委派全權大臣慶親王奕與日本人川島浪速磋商創辦中國警察教育事宜。6月礦24日,翻譯陶大鈞稟報奕匡說:“聘用川島辦理學堂並監督出洋學生一節,業已商妥。”8月14日(中歷7月1日),清政府委派陶大鈞與川島簽訂契約。契約生效後,京師警務學堂即告成立,京師警務學堂將8月14日定為學堂的“創立紀念日”。契約規定:“大清國政府擬日後辦理警務事宜,是以在北京設立警務學堂,並選派學生10名赴日本學習警務。聘請大日本川島為監督(相當於校長)辦理一切事宜,並日後帶領學生赴日本學習。約定每月薪俸400元。以3年為期,期滿後留用與否,彼時再議。1902年,清政府與川島浪速協商擬定了《警務學堂章程》,共8章46條,對學堂主旨、職制、教科、學期、課程、入學、退學、考試、給與及貸與、賞罰等方面做了規定。該章程是中國第一份近代意義上的警務學堂章程,在中國近代警察教育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教學工作
1.教師的聘用。中國警政初設,國人對此還相當陌生,創辦警察教育,師資自然是國內無法解決的。在戊戌變法後全國學習日本和日本政府主動表示友好的情勢下,聘請日本教習就成為清政府的自然選擇,這也使得我國近代警察教育是以日本警察培養為模式。
學堂的教學工作由總教習負責,總教習(相當於教務長)為稻田禳。《章程》規定,總教習的職責為“承監督之命專司統轄教務,以期教育統一”。教習負責各科的具體教學工作,由於國內師資缺乏,學堂的教學工作以日本教習為主。根據契約規定,學堂應聘用日本教員8名,但據檔案記載實際聘用16名。除監督川島浪速、總教習稻田禳二人外,還聘用提調、副提調各1名;教習8名,其中操科主任1名,操科教習1名,學科教習4名,管照在東京留學生教習2名。委囑教習4名,托委醫官1名。此外,學堂還聘用了一批中國教員,除“委囑教習”唐家楨外,還有教習6 名;幫助練隊副教習七等警巡2名,一等巡捕長7名,二等巡捕長2名;書記4名。該學堂的中日教職員共37名[12]。雖然中方教職員22名在總數超過日本教職員,但從擔任的職務來看,多是從事教學輔助工作,教學及教學管理的主體是日本教習。
2.學制與課程設定。學堂章程規定,教科分3等。 (1)初等科。從清政府提供的預選者中挑選“體格堅壯”、“文理初通”、“志操堅固”、“人品端正”者入學,學期3個月。學成後充任巡捕。初等科所學的課程分為學科(也稱學課)和操科兩類。學課的內容有:“服官要則”、“看守班房及押送人犯”、“巡捕要務須知”、“口授警察實驗”、“警務規則”、“大清律”、“巡捕應變須知”、“倫理”、“照料外國人須知”、“衛生”;操科的內容是:“行禮法”、“柔軟體操”、“徒手教練”、“用繩法”、“持銃教練”、“操刀法”。
(2)中等科。中等科學生從初等科畢業生及現任巡捕中“拔取品學兼優者”入學,學期2個月。目的是培養巡捕長。所學課程同樣分為學科和操科兩類。學課方面除繼續學習原初等科中已開設的某些課程外,增加了“學辦公文”、“警察手眼”、“救急法”、“算學”、“地理”;操科較初等科增加了“器械體操”、“射擊”、“撒兵操演”、“小隊教練”、“擊劍術”、“刺術”。
(3)高等科。高等科學生由中等科畢業生及“現任巡捕長之中拔取品學兼優者”入學,學期2個月,授以“堪充警巡之學業”。所學的課程也分兩類。學課較前科法律課程明顯增加,有“日本警察憲綱許可權”、“日本刑法”、“國際警察法”、“監獄法”、“算學及見取圖”等;操科較前兩科增加了“小隊教練”、“中隊教練”、“戰鬥法”、“柔術”。
從章程規定可以看出,為了給剛剛建立的警察機構輸送警察官吏,以短期培訓為主,而且開辦之初也沒有開設高等科,到1902年,才開設高等科,1903年又開設研究科,專門培養警官。
為了培養專業警察官吏,學堂還增設消防科和監獄科等較有針對性的科目。
從警務學堂的學制和課程設定來看,清末的警察教育還是很粗陋的,是以短期速成為主。有批評者指出,當時的警察教育水平太低,培養不出合格的人才來。但考慮到我國警察教育初興,建警急需人才的實際情況,以儘快為剛剛設立的警察機構培養具備初步警察知識的警務人員為目的,這種粗陋和速成也是應對當時的需要。正像《章程》所陳述的那樣:“先應大清國創辦警察之急需,漸次期圖擴充進步。故現今本章程內所定各肄業學期以及學習功課等事,雖略盡警務大要,然究屬應一時之需,學期既促,造詣亦淺,未免涉於粗略。須俟北京警察辦有規模,及警務人員充實之後,再設高等學科,展長期限,於警察官吏擇取品學兼優者,授以深奧學業,俾得培養貫通原理、深明警務之警察官吏,以備大清政府推廣警察之用。蓋凡是必須由淺入深,自急至緩,秩然有序,固不可躥等躁進也。”
3.學業成績管理。為了提高人才培養質量,警務學堂建立了嚴格的學業成績管理制度,將學生的學習成績與畢業後的任職和繼續升學緊密聯繫起來。根據《章程》規定,學堂考試分畢業考試和臨時考試。畢業考試在每學期末進行,臨時考試每月進行一次,都是由各科教習負責的,各科考試滿分為100分。單科40分以上,平均分60分以上的為合格,畢業考試的成績要張榜公布。合格者發給畢業文憑及學堂記章,並委派擔任相應的職務,品學兼優者可分別升入中等科、高等科、研究科進一步深造。
學生工作
警務學堂的學生管理工作主要由總教習和提調、副提調分工負責。總教習主要負責教學方面,提調主要負責行政方面。為了保障教學效果和教學秩序,對學生管理亦制定嚴格的制度。《章程》規定,對具有如下情形者,開除學籍:“(1)因常患病實無造就之望者;(2)並未稟明不到學堂一連10日以上者,及1月之間15日以上無故不到學堂者;(3)成績不佳實不堪造就者;(4)品行不端不遵訓誡者;(5)行為有傷學堂體統者。”而且規定因(3)至(5)條被退學者,不許再入學堂。對學生考勤也有嚴格的要求,因病或他故不能到堂的必須上課前向提調請假,而且將考勤與津貼相聯繫,每出勤一天,發給津貼銀1 錢。對各學期出勤率不到1/3 的不記錄考試成績,不予畢業。如1903年,學堂將無故缺席10日以上的4名學生除名。 《章程》第8章規定,對90平素勤勉方正,堪為他生模範者”及畢業考試成績在*" 分以上的,“授予褒美之詞或獎賞以示鼓勵”;對“放肆暴戾,荒怠學業者”,“罰1日以上10日以下津貼以示警戒”。
從上述規定看,日本教習對學生的管理還是非常嚴格的。
1904年(光緒三十年)8月,清政府與川島原定辦理警務學堂的3年期限即將屆滿。這年6月,管理工巡局事務大臣那桐致函川島,對川島3年來經辦警務學堂的工作給予了極高的評價。他說:“貴監督承辦一切事宜,慘澹經營,不遺餘力,歷時未久,成效昭然。該巡捕等歷次卒業,各地段當差於應盡義務暨盡辦事宜均能兢兢自持,無稍疏懈。本大臣奉命接管以來,樂觀闕成,至深欣幸。”他還表示希望川島能繼續接辦警務學堂2年。稍後川島復函表示願意繼續主持警務學堂的工作。
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6月,續辦警務學堂再度期滿。這時,清廷警政已略具規模,清政府也有意於自辦警察教育,於是接管了對京師警務學堂的管理權,由於京城警政建設需用警官日多,各地舉辦警察教育師資匱乏,清廷決定將其改建為高等警務學堂,舉辦高等警察教育,歷時& 年的京師警務學堂到此終結。然而,作為中國近代警察教育濫觴的京師警務學堂在歷史上的作用和對後世的影響卻沒有隨著時間一同流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