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圍棋的棋具1、棋盤
棋盤由縱橫各十九條等距離、垂直交叉的平行線構成。形成361個交叉點,簡稱為“點”。
棋盤整體形狀以及每個格子縱、橫向相比,橫向稍短,通常為每格2.4厘米:2.3厘米。
在棋盤上標有九個小圓點,稱作“星”。中央的星又稱“天元”。
2、棋子
棋子分黑白兩色,形狀為扁圓形體。
棋子的數量應能保證順利終局。正式比賽以黑、白各180子為宜。
第2條 圍棋的下法
1、對局雙方各執一色棋子。
2、空枰開局。
3、黑先白後,交替著一子於棋盤的點上。
4、棋子下定後,不再向其他點移動。
5、輪流下子是雙方的權利,但允許任何一方放棄下子權而使用虛著。
第3條
棋子的氣
一個棋子在棋盤上,與它直線緊鄰的空點是這個棋子的“氣”。
直線緊鄰的點上如果有同色棋子存在,這些棋子就相互連線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直線緊鄰的點上如果有異色棋子存在,此處的氣便不存在。棋子如失去所有的氣,就不能在棋盤上存在。
第4條 提子
把無氣之子清理出棋盤的手段叫“提子”。提子有二種:
1、下子後,對方棋子無氣,應立即提取對方無氣之子。
2、下子後,雙方棋子都呈無氣狀態,應立即提取對方無氣之子。
第5條 禁著點
棋盤上的任何一點,如某方下子後,該子立即呈無氣狀態,同時又不能提取對方的棋子。這個點叫做“禁著點”。如圖二的A點都是黑方的禁著點。
第6條 禁止全局同形
著子後不得使對方重複面臨曾出現過的局面。
第7條 終局
1、棋局下到雙方一致確認著子完畢時,為終局。
2、對局中有一方中途認輸時,為終局。
3、雙方連續使用虛著,為終局。
第8條 活棋與死棋
1、終局時,經雙方確認,不能被提取的棋都是活棋。
2、終局時,經雙方確認,能被提取的棋都是死棋。
第9條 計算勝負
著子完畢的棋局,採用數子法計算勝負。將雙方死子清理出盤外後,對任意一方的活棋和活棋圍住的點以子為單位進行計數。
雙方活棋之間的空點各得一半。
棋盤總點數的一半180.5點為歸本數。一方總得點數超過此數為勝,等於此數為和,小於此數為負。
採用貼子方式的圍棋競賽,另行制定勝負標準。
第二章 競賽規定
第10條 先後手的確定對局的先後手,由大會抽籤編排或對局前猜先決定。競賽規程對此應作明確表述。
猜先的順序是:先由高段者握若干白子暫不示人。低段者出示一顆黑子,表示“奇數則己方執黑,反之執白”,出示兩顆黑子則表示“偶數則己方執黑,反之執白”。高段者公示手握白子之數,先後手自然確定。雙方段位相同時,由年長者握子。
第11條 貼子
正式比賽採用黑棋貼子制度,終局計算勝負時,黑棋貼還3又3/4子。例如黑方總共得185子則黑勝3/4子,得184子則黑負1/4子,得184.5子則為黑勝1/4子。
第12條 計時
計時是保證比賽順利進行的重要手段之一。一切有條件的比賽均應採用計時制度。
1、計時器
提倡使用電子語音計時器。允許繼續使用指針式機械鐘。正式比賽時,計時鐘一律置於白方右手一側。人工讀秒提倡使用秒表,允許使用其他計時器。高等級的由專職裁判員負責計時的比賽,由主辦方另行規定計時器種類和放置方式。
2、時限
不同的賽事均應事先規定一局棋的每方基本時限。
3、讀秒
讀秒是強制性的延續比賽的辦法。在採用規定基本時限外加讀秒制的比賽中,應事先明確,在規定時限內保留幾分鐘開始讀秒。此類慢棋比賽的讀秒每手棋限時為60秒,不足60秒的著手不予計時。達到60秒的視為已使用保留時限之中的1分鐘。
讀秒工作由裁判員執行。60秒一手的讀秒方式為:30秒、40秒、50秒、55秒、58秒、1分、還剩×分。用至最後一分鐘時,讀秒方式變為:30秒、40秒、50秒,此後隨即以準確的語音逐秒報出:1、2、3、4、5、6、7、8、9、10。裁判員讀出“10”而棋手同時落子或尚未落子,均應判為已使用1分鐘。
採用30秒、20秒、10秒或其他讀秒辦法的快棋比賽,可根據上述原則,事先規定讀秒實施細則。
4、包乾用時制
包乾用時制是規定基本時限之內必須結束比賽的計時辦法,逾時判負。
包乾用時制的賽事均應事先規定基本時限,規定計時器材,並可制訂其他實施細則,但以下幾條須共同遵守。
(1)計時鐘一律置於白方右手一側。
(2)下子和按鍾必須使用同一隻手,不得一隻手下棋,另一隻手按鍾。
(3)下單官仍須計時。
(4)當一方放棄盤上競爭而導致放棄著手權時,允許終止計時,雙方可爭之點全部歸屬於對方。雙方地界的勘定由裁判長負責。
(5)提倡使用電子鐘計時。使用機械指針式鍾計時,以計時鐘的紅針倒下、分針、秒針均超過“12”為逾時。
(6)當計時鐘發生故障時,裁判長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臨時更換計時鐘、解釋計時鐘讀數、對某方逾時判負等果斷裁決。
(7)裁判長有權制止無理消耗對方時間的非正常行棋。
5、定時限步制
這是象棋、西洋棋延時辦法的移植。用完基本時限後,限在規定時間之內著完規定的步數。例如每10分鐘限著15手等。著完規定的步數而未用完規定時間,節餘時間可延至下一節使用。
第13條 終局
1、除總則第7條的規定外,凡參賽一方棄權或被判負、判和的棋局,也作終局處理。
2、雙方確認終局的次序是:先由輪到著手的一方以簡潔的語言表明“棋局結束”,“棋已下完”,對方予以回應,終局即告成立。
第14條 對局的暫停和封棋
在規定有暫停的比賽對局中,暫停時間不計入對局時限。規定的暫停時間一到,裁判員應立即指示對局雙方退場,同時暫時關閉計時器,待續弈時重開計時器。
採用封棋制度的賽事,應另行制訂封棋實施細則。
第15條 棋手的職業道德和賽場紀律
1、棋手參賽,一律不得下假棋,搞君子協定等作弊行為。
2、棋手不得無故棄權和中途退出比賽。
3、比賽時,棋手不準有任何妨礙對方思考的行為。
4、比賽中和暫停時,當局者不準與其他人議論該局,不準查閱有關資料。
5、比賽中禁止參賽者與其他人談論與本局有關或與本隊有關的內容。實屬必要的談話,應經裁判長許可並在裁判員監督下進行。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2分鐘。
6、對局者應注意言行文明,保持衣著整潔。
7、棋手進入賽場必須關閉手機、呼機。
8、棋手在對局中吸菸,必須符合比賽當地的法律和賽會的規定。
第16條 棋手的權利和義務
1、弘揚職業道德,遵守賽場紀律,維護賽場秩序,確保競賽順利進行是棋手的義務。
2、讀秒時,棋手有查詢剩餘時間的權利。如讀秒至最後一分鐘而裁判未以相應方式讀秒,棋手有權利要求裁判員按規定從讀錯之處重新讀秒。
3、對於妨礙正常比賽的違規行為,棋手有提出意見和申訴的權利。但對於一局棋中對手違規行為的具體申訴,須在對局進行當時立即提出,逾期失效。
4、在雙方正式確認勝敗結果之前,棋手有權提出覆核。對方有義務真誠配合覆核。經對局雙方和執行裁判正式確認的勝敗結果,任何人均無權改變。
5、對局中一方離席期間,對方可以下子。當離席方回席時,對方有義務指明落子點。
6、比賽終局後,棋手有整理好棋具並按規定退場的義務。
7、參賽棋手有準時參加賽會規定的開、閉幕式和其他禮儀性、公益性、宣傳性活動的義務。
第三章 裁判法則
第17條 行棋
1、已由賽會確定先後手的比賽中,如開賽後拿錯黑白棋,在第10手之前(含)允許改正。超過10手棋之後,一律不予改正。此後的編排工作以原先賽會確定的為依據。
2、一方並未表示棄權,另一方連下兩著,判第二著無效並警告一次。
3、棋子離手,表示著子權完成。完成著子權後,再將棋子拿起下在別處,稱為悔棋。發生悔棋時,由對方於下一手著手之前向裁判提出方為有效。悔棋無效,判棋子放回原處,並警告一次。如一方的棋子不慎掉落於棋盤,經對手同意後,允許其揀起後任選著點。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由裁判長裁決。
4、在使用計時器的比賽中,須於著子之後才能按計時器。著子之前或與著子同時按計時器的,判警告一次,不改變計時器讀數。
5、比賽途中如發現前面下的棋子已有移動,在雙方意見一致的前提下,應將移動之子挪回原處。無法確認原處時,允許挪子於雙方一致認可的點。如果雙方無論如何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裁判長可根據移動之子對棋局進程的影響程度,判:
(1)移動之子挪至合理點;
(2)移動之子有效;
(3)和棋;
(4)重賽;
(5)雙方均負。
採用電腦進行積分編排的比賽,由於編排時成績一項不可空缺,不能判雙方均負時,允許採取抽籤辦法決定輪次的編排。
如有故意移子的證據,則應判移子者為負。
6、比賽中,因非對局雙方原因造成棋局散亂,經復盤,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應按復盤次序繼續比賽。如果無論如何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裁判長可根據實際情況,判:
(1)和棋;
(2)重賽;
(3)雙方均負。
雙方均負之後的抽籤,按第三章第17條第5款的原則處理。
如對局者確屬無意中散亂了棋局,允許復盤續賽。不能復盤的,則判散亂棋局一方為負。
第18條 提子
1、下子後,誤提對方有氣之子,判誤提者警告一次,將有氣之子放回原處。
2、下子後,未提或漏提對方無氣之子,判未提、漏提者警告一次並提取無氣之子。
3、劫爭須找劫材時未找而提劫,判提劫之手無效,棄權一次並警告一次。
第19條 禁著點
棋子下在禁著點上,判著手無效,棄權一次。
第20條 禁止全局同形再現
全局同形再現是妨礙終局的唯一技術性原因,原則上必須禁止。
1、禁止單劫立即回提;
2、禁止假生類多劫循環;圖三黑A位提劫為假生。
3、原則上禁止三劫循環、四劫循環、長生、雙提兩子等全局同形再現的罕見特例。根據不同比賽,也可制定相應的補充規定,如無勝負、和棋、加賽等。圖四為本款所涉及的特例。
第21條 終局
1、輪到著手的一方提議終局,隨之放棄著手。如果對方不同意就此終局,則應允許對方著子。放棄著手方隨即恢復著手權利,對局重新開始,直至雙方一致同意終局。
2、雙方已經確認終局,如果盤上尚留有可爭之點,其歸屬按雙活方式處理。例如圖五A點。
3、雙方已經確認終局後,一方或雙方即使又發現了有效手段,也不允許重新開始對局。例如圖六黑A之類的有效手段。
4、對死棋和活棋的確認,對局雙方意見必須一致。如有爭議,重新開始對局,由認為是死的一方先下,以實戰解決。
1、賽場和住地分離的,比賽開始時,棋手遲到不得超過1小時(含),超過這一時限判負。未超過這一時限的,在其規定時限內加倍扣除。暫停後續弈時遲到,一律打開計時器進入自然計時狀態,但不設遲到判負時限。
2、賽場和住地基本上同在一處的,比賽開始時棋手遲到不得超過15分鐘,超過這一時限判負。其他規定同上款。
3、雙方遲到應按以上兩款分別處理,直至判雙方負。關係到下一輪抽籤時,按第三章第17條第5款原則處理。
4、在不設規定時限或規定時限很短的快棋比賽中棋手遲到,應實施按時缺席讀秒。棋手在讀秒過程中入座,允許參加比賽。如讀秒過程告終,棋手即自動失去該局參賽資格。
5、讀秒至最後1分鐘逾時而未著子,原則上應按判負裁決,但經讀秒方申請,也可視為放棄著手權使用虛著,改判棄權一次,允許續弈,繼續實施原先讀秒方式。
6、提子是著手的組成部分,包含提子的著手,必須全部提清之後方可按鍾,違者判警告一次,不改變計時器讀數。讀秒過程中出現提子,仍視全部提清為著手結束,應照常讀秒。
7、讀秒期間棋手在對方思考時間之內離席,須徵得裁判員許可,每局僅限一次。其餘情形的棋手離席,一律照常讀秒。
8、比賽開始之後,發現計時器故障和失準,讀數總和的誤差超過每小時2分鐘(含)的,應立即更換計時器,並參照雙方已用時間按比例撥正時間。誤差小於此數的,可以更換計時器但不改撥時間。單方面的時間讀數改撥,須經裁判長的認可。
9、比賽暫停時,裁判員應將前半段雙方用時記錄在案並經對局雙方確認。續弈時如發現計時器故障和失準,並且找不到前半段雙方用時書面記錄時,前半段用時判為雙方均攤,對執行裁判員另行教育和處罰。
第23條 賽場紀律
1、在比賽中下假棋、搞君子協定等作弊行為,一經查實,可對有關棋局立即判負或判雙方負。如現場已經宣布了比賽結果,已經按這一結果進行了下一輪抽籤,甚至在經過數局之後才證實作弊行為,仍允許作出部分或全部取消單方或雙方成績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允許作出今後的停賽處罰。
2、棋手報名參賽後,無正當理由,部分或全部退出比賽除對有關棋局判負之外,允許作出今後的停賽處罰。
3、對於比賽中嚴重妨礙對方思考和擾亂賽場秩序的行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允許判警告一次或判負。
4、比賽中和暫停時,當局者與其他人議論該局或者查閱有關資料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允許判警告一次或判負。
5、比賽中違反第二章第15條第5款交談規定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允許判警告一次或判負。
6、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競賽規程規定的開、閉幕式和其他禮儀性、公益性、宣傳性活動的棋手,除通報批評之外,根據情節和社會影響的嚴重程度,允許作出降一個名次發放獎金及停賽處罰。
7、在賽場中禁止正在參賽的棋手的手機、呼機發出響聲,初違者判警告一次,再違者判負。凡注視手機、呼機屏面顯示內容的,一律判負。已賽完的棋手及不參賽的棋手在賽場中使用手機、呼機的,由大會通報批評。
8、棋手在對局中違反賽會禁菸規定而吸菸者,判警告一次。再違者判負。
第24條 警告處罰
1、被判警告一次時,該局計算勝負時在原規定基礎上,被警告方罰出一子。
2、一名棋手在一局中,被判兩次警告,則判該局為負
第四章 比賽辦法
第25條 比賽的種類
1、個人比賽
2、團體比賽
有兩個以上的隊參加,每隊人數相等,通過事先約定的比賽方法分出勝負的比賽稱為團體賽。團體賽是個人比賽的延伸,比賽類型有:分台定人制、定台換人制、臨場出人制、全隊輪賽制、隊員總分制等。
目前的全國團體賽一般採用分台定人制,各隊按棋手段位結合近期公布等級分,排定台次,台次一經排定,比賽中不得更改。現行的職業聯賽,採用臨場出人制,即賽前由教練員排定出場名單,棋手可以替換,台次可以任意變動。
在允許有替補隊員的比賽中,替補細則由賽會競賽部門制定。
3、棋手的段位及段位賽
段位是根據體育運動技術等級的要求,結合圍棋項目實際而設定的棋手技術等級制度。職業棋手設初段至九段等9個等級;業餘棋手設1段至7段等7個等級。職業段位和業餘段位是性質完全不同的技術等級,職業棋手的段位主要通過全國段位賽獲得,段位的晉升有專門設定的制度。而業餘棋手的段位,主要通過參加地方舉辦的省、市、縣等不同等級的比賽,及省、市、縣等不同等級段位等級賽獲得。參加國家承認的全國性大賽,獲得相應的成績,經批准可以獲得業餘6段的段位。經特別認定的業餘圍棋錦標賽冠軍,可以獲得業餘7段稱號。
第26條比賽辦法
根據參加比賽人數的多少,賽程的長短,可採用不同的比賽辦法。
1、淘汰制比賽:分單敗淘汰、雙敗淘汰和多敗淘汰三種,敗局超過限度即被淘汰,被淘汰者即失去繼續比賽資格。
2、循環賽制比賽:分單循環、雙循環和多循環三種,是由參賽個人或隊,與其他參賽者逐一比賽的賽制。
3、積分編排制比賽:以積分的相同或相近為主要原則而進行編排的比賽,為積分編排制比賽。由於它的輪次可以根據情況適當增減,賽程介於淘汰制和循環制之間。
4、積分編排加淘汰:在積分編排比賽辦法的基礎上,結合多敗淘汰進行的比賽叫積分編排加淘汰賽。這一方法適合使用電腦編排,必須注意參賽人數和淘汰人數的比例,並且始終要保持參賽人數為偶數的原則。
5、多局決勝制:在某些重大的比賽中,冠亞軍決賽採用多局決勝制。最少為3局2勝制,最多為7局4勝制等。
6、擂台賽:用打擂台的形式進行的團體對抗賽。參賽的人數由雙方事前商定並排定出場順序。
第27條 成績的計算
1、個人賽:記分辦法:每局棋的結果,在成績表上,勝者記2分,負者記0分,和者各記1分。
名次確定:
①採用循環賽制的比賽,計算成績時,積分高者名次列前。如遇積分相同,則按下列原則依次比較,直至區分出名次。
A、累計個人所勝對手積分,加上所和對手積分的一半進行相互比較( 勝者小分),分數高者名次列前。
B、整個比賽,警告次數少者名次列前。
C、如不允許名次並列,可加賽或抽籤區分名次。
②、在採用積分編排制的比賽中,可以採取以下兩種辦法區分名次:
A、比較總得分,總得分高者名次列前。總得分計算公式為:
總得分=個人積分+(- 輪次 ) 如總得分相同,則按上項B、C二條區分名次。
B、比較積分區分名次,積分高者名次列前。積分相同,比較對手積分區分名次。如對手積分相同,則按上項B、C、二條區分名次。
2、團體賽:
記分辦法:
團體賽每人局分的記法和個人賽相同。每場比賽根據兩隊間局分的多少記場分。局分多者為勝,場分記2分;局分少者為負,場分記0分;局分相等者為平,場分各記1分。
名次的確定:
1、在循環賽制的團體賽中,各隊所得場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場分相同,局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局分相同,比第一台棋手的局分,高者名次列前;以下依次相比,如全部一樣,允許並列。
2、在積分編排賽制的團體賽中,團體成績根據總得分或總積分的高低區分名次,總得分計算辦法與個人積分編排制比賽相同。如相同則依循環賽順序區分名次。
3、區分名次的加賽:如比賽不允許名次並列,可安排加賽。加賽的細則,包括局數、時限、團體人數等,由競賽組織機構事先制定。
第28條 棋手退出比賽
棋手退出比賽,按下列辦法處理:
1、比賽尚未開始,有棋手退出比賽,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應重新抽籤。
2、在循環制賽中,如果棋手退出比賽,其已賽局數不足總輪次的一半,則其已賽成績全部無效。如果已賽局數達到輪次的一半,則其已賽成績有效,以下的比賽按棄權處理。
3、在積分編排制比賽中,棋手退出比賽,其已賽成績有效,以後的比賽不再編排。
4、在對抗賽或團體賽中,棋手中途退出比賽,已賽成績均有效,未賽部分均作棄權處理。
第五章 競賽組織及其他
第29條 競賽組織
根據比賽的需要,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負責比賽的籌備工作,處理競賽中的問題,做好比賽善後工作。比賽的籌備工作主要是:
1、根據比賽的規模和條件,聘請相應數量的裁判員,並指定裁判長。如裁判員人數較多,也可以增設副裁判長。
2、根據報名人數,確定比賽的方法和賽程。
3、準備比賽的場地和器材。
1、草擬本次比賽的競賽補充規定,提供組委會討論通過執行。
2、組織裁判員學習本規則和本次競賽規程,並進行比賽前的實習工作。
3、對裁判員明確分工,對嚴重失職的裁判員有撤消裁判員資格的權利。
4、主持比賽的首輪抽籤,監督比賽的編排及成績公布。
5、檢查比賽場地、設備及用具。
6、及時處理裁判員上報的各種問題,處理競賽工作出現的特殊事例。
7、比賽結束後,向大會宣布比賽優勝名次。
8、做好賽後總結,對裁判員寫出評語。
9、維護賽場紀律,倡導優良賽風,做精神文明的帶頭人。
第31條 裁判員的職責
1、裁判員應熟悉規則、了解規程,嚴肅認真,公正準確執行裁判任務。
2、堅決服從大會各項規定,維護賽場紀律,對犯規或違紀行為做出公正判決。
3、認真及時完成裁判長交辦的各項工作。
4、及時公布成績,對難以處理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裁判長。
5、賽前檢查比賽器材,不做妨礙棋手比賽的動作,不對未完棋局議論探討。
第32條 比賽器材
1、棋盤:標準的圍棋盤略呈長方形。橫線的等距離為2.3-2.4厘米,縱線的等距離2.45-2.55厘米,棋盤的外側留有2.5厘米邊線為宜。 棋盤的顏色應為鵝黃色,配黑色線條為宜。比賽棋盤的厚度,應在2.5-5.5厘米之間。
2、棋子:標準圍棋子的直徑為2.25-2.35厘米,厚度不超過1厘米為宜。比賽用棋子大小、顏色一定要統一,不得有異樣的棋子出現。
3、計時鐘:圍棋比賽計時鐘由兩個鐘面,兩個按鈕組成,能夠一停一走並可以同時停止。
4、秒表:讀秒使用一般的秒表。基層比賽可以用手錶讀秒。
5、比賽用桌:一般比賽用桌高度70厘米,寬度60厘米為宜。職業的高規格的比賽,根據條件可以使用沙發配相應的茶几,大致就坐與下棋感到舒服為宜。
第33條:本規則的解釋權屬國家體育總局。
《圍棋規則》還包括《附錄:各種比賽方法的編排》,因篇幅所限,從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