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巡警部,清朝官署名,為管理京師地方警察和統轄全國警政的最高公安機構。光緒二十八年(1902),清政府擬在京師陸續裁撤五城司坊各署,創立工巡局,仿外國警察制度,用警官、巡警,分段站崗,先在內城試辦。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九月,清廷以辦有成效,加以推廣,下旨:「巡警關係緊要,迭經渝令京師及各省一體舉辦,自應專設衙門,俾資統率,著即設立巡警部」,乃改工巡局為巡警部。
巡警部設尚書1人,首任由徐永昌擔任,左、右侍郎各1人,由皇帝特簡,毓朗任巡警部左侍郎,趙秉鈞任巡警部右侍郎;設左、右丞各1人,統率各司,佐尚書、侍郎統率全國警政,籌議警察制度。左、右參議各1人,分判各司事務,稽核司員以下功過,與左、右丞協問核審全國警章。此外,還設有郎中、員外郎、小京官以及考核各省警務的採訪官等。
內部機構及職能
巡警部的內部機構設五司十六科辦事,即警政司、警法司、警保司、警學司、警務司。其具體職責為:(1)警政司,分置四科。
行政科:掌警衛、保全、風俗、交通及一切行政警察事項,並會同編輯科編訂一切行政警察章程,須飭傳內外各廳及各省遵辦者,均歸該科管理。
考績科:掌部、廳、各省警務人員升轉、補選、舉劾、考核等事。
統計科:掌部、廳、各省警務款項、預決算、統計各司科所辦警政,按年編冊刊布。
戶籍科:掌審定、稽查戶口章程,管理各省地方戶口等事。
(2)警法司,分置四科。
司法科:掌審定司法警察辦事章程,核辦各項事宜。
國際科:掌審定國際警察事務規則,調查各省租界、警政情形及一切交涉、翻譯事件。
調查科:掌調查各省政法民情及地方習慣風尚,會同各司、科審定一切警章。
檢閱科:掌查閱報章書籍,管理京外各報館、書坊事宜。
(3)警保司,分置四科。
保全科:掌預防危害,保護治安,宣布應行告誡、禁止之一切命令,查禁奸民、棍徒、集會、拜盟、扶亂等事。
衛生科:掌考核醫學堂之設定,醫生考驗、給照,管理清道、檢疫,計畫及審定一切衛生、保健章程。工築科:掌計畫京城內外道路工程,審定京外各警廳房屋式樣與工廠、戲院之建築,調查各省會各商連線埠修路工程,管理一切公私營造事宜。營業科:掌營業開張,申報存案,審定鋪捐、車捐各項捐章及市場紳董公所辦事章程,京城內外所設電燈、自來水、市街鐵路均歸核准、保護。
課程科:掌審定各省巡警學堂章程,考核警官學業成績及給憑、註冊等事。編輯科:掌編譯各國警察法規及各種警學專書。
(5)警務司,分置二科。
文牘科:掌辦緊要奏稿及關涉全部事體之檔案;辦理電報、電話及報告等機要事項。
庶務科:掌一切雜項事務,稽核部、廳司員功過簿冊,考查司書生、夫役人等事。
巡警部地方性的下屬機構有京師內城和外城巡警總廳、司藝所、預審廳、稽察處、教養局、消防隊、消防總局、探訪隊、協巡營等。京城內外工巡及巡視5城事務均由該部管理,以專責成。
光緒三十四年(一九○八年)四月,各省先後設定巡警道,從而使巡警道成為省級公安管理機關。亦由巡警部督飭辦理,由此各省訓練巡警,設立警察機構及警務學堂,進行緝盜、審理案件、管理交通、消防、衛生諸事。
意義
光緒三十二年(1906)九月,清廷重新厘定全國官制,改巡警部為民政部。巡警部的建立,是清政府為了維護其搖搖欲墜的反動統治,統一控制和領導全國的警察機構而設立的。它是清政府的中央警察機關,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全國性的專職警察機構。強化了清朝維護封建君主專制的統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