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交易稅
徵稅項目為棉花、藥材、土布、糧食、牲畜5項產品。1950年7月又規定,將徵稅範圍限制在只對有牙紀市場者徵收。1951年第三屆全國稅務會議確定:交易稅徵收地為交易行為所在地,避免中途檢查與事後追補。徵收品種適當縮小,只限於牲畜、糧食,在全國開徵。交易稅徵收辦法為直接徵收和委託代征。牲畜稅率為5%,起征點為1頭;糧食稅率為2%,起征點為2斗;其他大宗產銷貨品稅率為2%~5%。1951年11月,為適當平衡機制棉布與土布稅負,土布交易改徵貨物稅。1953年修正稅制時,將交易稅中的棉花交易稅併入商品流通稅;糧食交易稅改徵貨物稅;停徵藥材交易稅;僅保留牲畜交易稅,使之成為一個獨立的稅種。1962年,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制訂的《集市交易稅試行規定》,開徵集市交易稅。至此,中國的交易稅只有牲畜交易稅和集市交易稅兩個稅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