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院制

二院制是國家的立法權由二個議院行使其職權的制度。具有防止腐敗、較少衝突、較少辦事草率、平等權利等優點。

二院制

二院制(BicameralSystem)是國家立法權由二個議院行使其職權的制度。
二院制發源於英國,由中古時代的等級會議發展而成。一二一五年大憲章所規定的大會議,及一二九五年所召集的模範國會,皆包括僧侶貴族平民代表,直至一三三三年,方由僧侶和貴族組成上議院(UpperHouse),平民代表組成下議院(LowerHouse),形成二院制。
美國獨立法國革命後,亦采二院制,現今世界主要國家多採用之。

二院制的主要優點為:

一、 可以防止議會的專橫與腐敗(上議院有牽製作用)。
二、 可以調和政府和議會的衝突(一院與政府有衝突,他院可以居間調停)。
三、 可以減少立法或議事的草率(上議院抑制作用)。
四、 在聯邦國家,可以下院代表人民,上院代表各邦,維持聯邦與各邦的均衡。
五、 可以一院代表國家的特殊勢力,平衡另院的平民勢力,使社會漸趨調和。
孟德斯鳩、穆勒約翰、蒲萊斯、梅茵等人主張二院制。事實上,下議院代表民意,權力日增,上議院逐漸萎縮,已趨向一院制,(英國自一九一一年以後,節有此傾向),尤其是共產國家,除蘇聯南斯拉夫外,皆采一院制(UnicameralSystem)。下議院議員的產生,各國多由選民按普通、平等、直接、秘密原則選舉之。上議院議員的產生方法,各國不同,美國、巴西、智利、義大利、澳大利亞及日本,由選民直接選舉,英國由貴族世襲(全部貴族均有權出席貴族院,實際除重大法案外,參加者極少),加拿大由政府任命,西德由各邦政府或各邦議會選舉或選派,法國由人民間接選舉。

許可權關係

上議院與下議院的許可權關係,有為完全平等的,如瑞土、瑞典、義大利秘魯、多米尼加、衣索比亞、蒲隆地、蘇聯等國是;有在一般法案上,二院權力相等,而在上院、下院或上下院保有某種特定權力的(上院專有權多為人事同意權或任命權,下院專有權多為政府對下院負責),如比利時、厄瓜多、阿根廷、賴比瑞亞、南斯拉夫等國是;有的上議院的許可權,遠不如下議院的,如一九一一年以後的英國是。
美國的租稅法案,必先由下院提出,一般國家亦多規定租稅、預算、財政法案由下院提出。玻利維亞規定預算案、保持平時軍力案、及授權行政機欄貸款案要在下院先提出。
日本一般法案,下院通過上院反對,如下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即成為法律;預算案如二院不一致時,以下院決議為準。
英國上院對下院普通多數通過的普通法案,可以延擱一年,牙買加為半年。兩院對於同一議案不能一致時,有些國家由兩院各選若干代表,舉行兩院協定會(JointCouncilofBothHouses),共同討論協商。
二院議員數額有些國家在憲法上規定以法律定之,如法國巴西中非、阿爾及利亞、日本等國是;有些國家在憲法上沒有規定議員數額,如瑞典、薩爾瓦多、緬甸、衣索比亞等國是;此外,或在憲法上規定議員一定數額或某種確定數額的原則,通常都是上院人數較少,伊拉克上院議員僅有下院的四分之一(美國上議院議員一百人)。
二院議員任期有相等的,如緬甸、比利時兩國是;不等的,如美國界議員任期二年,參議員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選三分之一;法國國民議會議員任期五年,參議院議員任期九年;另外,瑞士、德國上院議員為邦派代表,無一定任期。
國家的立法機關,除二院制與一院制外,僅我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七六號解釋,認為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的國會為例外;法國在二院之外,另設社會經濟會議,是諮詢性質的機關;馬來西亞在二院之外,另設統治者會議,有選舉國家元首,同意某種宗教行為,及批准法律等權力,皆非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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