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理藩院是清朝統治
蒙古、
回部及
西藏等少數民族的最高權力機構。
1631年,
漠南東部以
科爾沁為首的
蒙古諸部,先後歸順了
清朝。同年七月,
皇太極設立
六部,即吏部、
戶部、
禮部、
兵部、
刑部和
工部。各部里設
蒙古
承政一員,負責處理有關蒙古事務。1636年,
漠南蒙古諸部均歸順清朝。
清太宗設立了
蒙古
承政(俗稱
蒙古衙門),以負責處理蒙古事務。由於需要處理的有關
蒙古事務日益增多,因此,1638年六月,將蒙古
承政改為理藩院。
博洛任理藩院
承政(相當於
尚書),塞冷為左參政,尼堪為右參政。
1644年(
順治元年)改
承政為
尚書、參政為
侍郎,擴大了機構,增加了人員。1662年,復將理藩院升格,使之與中央六部同等,內設錄勛、賓客、柔遠、理刑四司。1699年,劃柔遠為二,曰前司和後司。1757年,改錄勛司為典屬司,賓客司為王會司,柔遠後司為旗籍司,前司為柔遠司。
乾隆年間,又增設徠遠一司(1761年),使理藩院各機構更加完整。理藩院共設旗籍、
王會、典屬、柔遠、徠遠、理刑
六司和滿漢
檔房、
司務廳、當月處、
蒙古房、內外館、銀庫等機構。
旗籍司承辦內
札薩克(內
蒙古二十四部)及內屬部的疆理(各札薩克旗、總管旗以山河之名表以圖,確定其遊牧界)、封爵(凡六等:
親王、
郡王、
貝勒、貝子、
鎮國公、
輔國公)、譜系(各考其得姓受封之始,皆記以世次)、會盟(凡內札薩克六盟,各定其所會之地)、軍旅郵傳兼稽遊牧內屬者(凡呼和浩特
土默特、黑龍江
布特哈皆是)。
王會司承辦內
札薩克六盟王公、
台吉、公主、
額駙等的年班、進貢、
俸祿、燕賚等事宜。
柔遠司承辦外
札薩克
蒙古(喀爾喀、
科布多、
新疆土爾扈特、
青海以及阿拉善、
額濟納)汗、王、
貝勒、貝子、
台吉、
呼圖克圖
喇嘛的年班、進貢、俸祿、燕賚等事。
典屬可承辦外
札薩克各遊牧疆界、封爵、會盟、驛遞、邊疆貿易、屯戍並稽遊牧內屬者(
察哈爾、
巴爾呼、額魯特、扎哈沁、明阿特、
烏梁海、達木)。
徠遠司承辦回部
札薩克、
伯克
歲貢、年班等事。
番子、土司亦如之並典外裔職貢(附牧回域
卡倫外,布魯特、內附者各給以銜。歲遣使輸馬。哈薩克、
浩罕、
博羅爾、巴達
克山、愛烏罕各效其職貢)。
理刑司承辦外藩
蒙古及回部的
刑罰,制定蒙古律條,審決重大案件。清廷制定了《理藩院則例》、《
蒙古律例》等,以此作為統治蒙古的法律依據和準繩。1696年,
康熙帝命理藩院,將清太宗以來陸續發布的一百二十五條有關
蒙古的法令,彙編成《
理藩院則例》,作為處理蒙古事務的法律依據。1789年(乾隆五十四年)在康熙時所編的《理藩院則例》的基礎上加以修訂和補充,彙編成新的《理藩院則例》二百零九條。1812年(嘉慶二十年),將《則例》再行修訂,將其內容擴編為五百二十六條。
《蒙古律例》的產生,早於《理藩院則例》,是《理藩院則例》形成的基礎。1643年(
崇德八年)《
蒙古律例》正式頒發。1667年,理藩院頒發了
順治朝以來增定的條例。1741年,又完成了新修訂的《
蒙古律例》。1795年,《蒙古律例》再次重新刊印頒行。各地都有理藩院的派出機構和司員。
烏蘭哈達、三座塔、神木、
寧夏等處派駐司員各一人,分駐塔子溝
筆帖式一人,主管
蒙古人訴訟之事。察哈爾遊牧處理事
員外郎十六人(察哈爾各旗官員內番選)主管遊牧察哈爾民人訴訟之事。張家口、
喜峰口、
獨石口、殺虎口、古北口等處,駐紮司官和
筆帖式各一人,主管
蒙古郵驛政令。
圍場總管一人(
康熙四十五年置,乾隆十四年始隸理藩院,
嘉慶七年改熱河都統),左、右翼長各一人,
章京、
驍騎校各八人,主守
木蘭圍場,專司巡察。
歷史
最初只管理漠南
蒙古諸部事務,並負責處理對俄事務。康熙年間職掌範圍擴及
喀爾喀蒙古和
新疆北部以及
西藏地區,乾隆朝中葉以後開始管理新疆南部等地區。
中國自古就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歷代
封建王朝為了加強對邊疆地區的統治,大多設有兼職官員或者機構處理邊疆地區的民族事務,如秦朝的
典客和
典屬國,漢代的
大鴻臚和
客曹
尚書,隋唐的鴻臚寺卿及
禮部所屬之主客司,元朝設定了
宣政院,
清代為管理邊疆民族事務,則設立了專門機構理藩院。
清政府於
崇德元年(1636年)設立
蒙古衙門,此為理藩院之前身,主要管理蒙古事務。
崇德三年(1638年)六月,改
蒙古衙門為理藩院,隸屬
禮部。
崇德和
順治年間(1636年~1661年)是理藩院組織機構的創設階段,這一時期理藩院組織機構的變化與當時清朝整個政權機構的變動一致,經歷著一個從關外到關內的歷史轉變過程。
康乾時期(1661年~1795年)是理藩院組織機構漸趨完善的時期。康熙即位以後,認為理藩院責任重大,不應當再隸屬
禮部,理藩院由此完全從禮部獨立出來,其組織機構設定也趨於完善。乾隆平定維吾爾貴族
大小和卓木的叛亂統一
新疆地區後,理藩院職權有所擴大,增設徠遠司專管新疆南部事務。
嘉慶(1796年~1820年)直至宣統三年(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理藩院人事和建制經歷了頻繁變革。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
預備立憲,開始“厘定官制”的改革,理藩院更名為
理藩部。1912年清帝退位後,
理藩部改為蒙藏委員會。
對俄事務
讓理藩院分理對俄外交事務,體現了清政府“以
蒙古為長城”的安排,同時這一制度設計也與
統治者的某些片面認識有關。
在
清代前期,理藩院還負責部分外交事務,主要是兼管位於西、北兩個陸地方向的與清朝相鄰國家的外交事務。其中,處理和俄國的關係是理藩院外交事務的重要內容。
概括地說,理藩院管理對俄事務主要包括3個方面,即協調兩國的外交關係,負責兩國的貿易往來,管理在北京的俄國人員。
協調兩國的外交關係。一方面,安排俄使團入境事宜,就主權問題進行嚴正交涉。
順治十三年(1656年),俄國派遣巴依科夫使團到達北京。這是俄國使節首次到達清朝首都,清政府派理藩院官員負責接待。由於當時中俄在禮節問題上無法協調,並且俄國沒有停止對中國黑龍江地區的侵擾,故而清政府對使團予以遣返。這一事件標誌著清朝與俄國外交往來的開始。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針對俄國對中國東北
黑龍江流域的侵略由黑龍江上游擴展到中下游地區和
額爾古納河東岸的行徑,康熙令理藩院具文俄國,要求予以解釋。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俄國派出以伊台斯為首的使團前來中國。使團在中國的一切活動均由理藩院安排。理藩院官員多次接見伊台斯,並就劃分中俄邊界問題、俄國來華使團人數問題闡述了清政府的立場。另一方面,就涉及雙邊利益的問題進行溝通。比如,
雍正元年(1722年),理藩院致書俄國辦理逃民事務的使臣勞倫特·朗克,就兩國之間的逃民問題進行協商。
負責兩國的貿易往來。17世紀中後期,俄國商人開始經由西北邊境到北京進行貿易。就俄國國內情況來看,當時全俄市場已經形成,商品經濟有了進一步發展,在這種情況之下,就迫切地要求擴大與外國的商品貿易交往活動,與清朝通商成為一個重要的選擇。清朝前期和沙俄之間主要有京師
互市、黑龍江互市和
恰克圖互市。京師
互市期間,俄國商人留在張家口外的馬匹、牛羊除俄國人自己看管外,清朝理藩院還要派遣司官一人前去照料;黑龍江互市規模比較小,以土產交易為主,因此理藩院只是委派當地官員巡視,並命其於每年7月將情況上報;
恰克圖互市地點最初設在
庫倫(今
蒙古國首都
烏蘭巴托),後移至恰克圖,清朝從理藩院司官當中委派一人在此任監視官。
管理在北京的俄國人員。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之前,俄國在北京的人員近百人,主要是在
雅克薩戰爭前後被清軍俘虜、招降或者主動投降的,居住在
東直門內胡家圈胡同。他們將康熙賞賜的一座廟宇改為東正教教堂。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這個教堂被俄國
托博爾斯克區主教伊格命名為“
聖尼古拉教堂”,後被稱為“
俄羅斯北館”。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俄國的東正教“北京傳教士團”到達北京,就居於此處。
雍正六年(1728年),中俄簽訂《恰克圖條約》,其中規定俄國每屆可以派遣教士4人來北京傳教,由清朝理藩院提供食宿。後俄國傳教士來北京住南館(位於北京東交民巷),理藩院負擔部分生活費用。此外,理藩院還要管理俄國派遣來北京學習的學生。
清政府為何讓理藩院分理對俄外交事務呢?一般而言,
禮部負責東、南兩方的國家,而理藩院負責西、北兩方,這樣做實際上是考慮到
俄羅斯是西北方向唯一一個與清朝
蒙古各部相鄰的國家,而且俄羅斯與蒙古諸部存在著相當多的聯繫,因而,清廷在具體的部門分工上就將處理對俄事務的任務交給了理藩院。清廷將對俄事務與對
蒙古事務一併考慮,有著“以蒙古為長城”的打算,同時,因為中俄兩國的外交文書通常都要翻譯成蒙古文,故而將對俄事務劃給理藩院辦理可以提高辦事效率。清朝的這一制度設計也與
統治者的某些片面認識有關。
順治皇帝認為俄國是“未沾教化”之國,
雍正皇帝也認為其是“外藩小國”。正是由於
統治者的這種誤解,從開始外交接觸時起,清政府就命理藩院處理對俄事務,
雍正年間又以條約的形式將這一安排固定下來。這種認識對中國日後的對外關係(包括對俄關係)轉型構成了巨大阻礙。
寺院管理
清乾隆年間,由清政府所建的喇嘛教寺院由理藩院負責,當時理藩院負責管理的40座寺院,有32座建在北京,避暑山莊有12座(溥仁寺、溥善寺、普寧寺、普佑寺、安遠廟、普樂寺、普陀宗乘之廟、廣安寺、殊像寺、羅漢堂、須彌福壽之廟、廣緣寺)。其中,羅漢堂、廣安寺、普樂寺三個廟,朝廷“向未安設喇 嘛”,由內務府管理;而溥仁寺、溥善寺、安遠廟、廣緣寺、普佑寺、普寧寺、須彌福壽之廟、普陀宗乘之廟、殊像寺9座廟設8個管理機構(普佑寺附屬於普寧寺)由朝廷派駐喇 嘛,京師理藩院管理並逐月按人數由理藩院發放餉銀,清正史文獻將這9座寺廟稱“外廟”,後俗稱“外八廟”,這也就是現在承德避暑山莊外八廟的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