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公務員制度
正文
中華民國政府依據孫中山的五權憲法思想,吸收中國古代官吏制度和西方文官制度的經驗而建立的選任官員的制度。亦稱考銓制度。“考銓”含考選銓敘之意。通過考試,按照資歷或實績核定官職的授予或升遷。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建立後,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廣州國民政府都設定了考銓機構,頒布了一些人事法規。但因軍閥混戰,政局動盪,並未建立起系統公務員制度。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重新設計官制,陸續頒布和修正了一系列考銓法規,公務員制度才逐步建立起來。考銓機構 據1928年10月8日公布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以及後來的考試院組織法等規定,考試院為國民政府最聯考試機關,負責考選銓敘事宜。考試院由考選委員會和銓敘部組成,分別負責考選和銓敘。考銓組織設有派出機構和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為考試院在一省或二省以上之地區設立的考銓處,負責各該省區的考選銓敘,業務分別受考選委員會、銓敘部指揮監督。分支機構包括:總統府、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以及直屬各部門、省政府、直轄市所設人事處或人事室,總統府各處、局、直屬部門的附屬機關,省政府廳,處、局,各縣市政府設定的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人事管理人員受銓敘部指揮監督,其中設有考銓處的各省的縣市政府的人事管理人員,受各考銓處指揮監督,主管人員由銓敘部任免。
考試制度 中華民國建立不久就提出考試制度。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後,重定考試法規。基本內容包括:公務員的選拔,一律實行公開競爭考試,非經考試及格,不得任用。考試分為普通考試、高等考試、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每年或隔年舉行一次,高等考試於首都或考試院所指定的區域舉行。
任用制度 在1929年公布的《公務員任用條例》和1933年的《公務員任用法》基礎上,經過兩次修訂逐步形成的。公務員的任用分為特任、簡任、薦任、委任四個官階。特任是由國民政府主席特令任命的公務員,如中央各部部長;簡任是國民政府主席或行政院長任命的公務員;薦任是由主管機關薦請總統任命的公務員;委任是由各機關依法任命的公務員。任用資格分為消極資格和積極資格兩種。任用程式一般分為先行派代、送請銓審、正式任命三步。此外,還規定了迴避任用,年齡限制等措施。
考績制度 國民政府於1929年首次頒布《考績法》。1935年根據形勢變化又加以修訂,並公布考績獎懲條例。主要內容有:公務員任職滿一年即可考績,以平時考核及工作記錄作為考績依據。考績項目一般分為工作、操行、學識三種,評定等次分五等。一等晉二級、二等晉一級,三等留級,四等降一級,五等免職。考績由銓敘部主管,各機關具體辦理。
進修制度 1943年國民政府公布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和進修規則,建立公務員進修制度。進修分為選送進修、一般進修、業務訓練等幾類。一般公務員都可根據需要參加學校、講習訓練班等形式的進修訓練。一切訓練均由國民黨組織實施。簡任、薦任或高級委任職公務員,在同一機關連續任職滿五年者,經考試合格後可被選送到國內其他機構或國外進修和考察。
俸給制度 1912、1925年曾分別頒布《中央行政官官俸法》和《文官俸級表》,南京國民政府廢止《中央行政官官俸法》,並對《文官俸級表》予以修訂。1929年另頒《行政院適用之文官俸給條例》,與上述俸級表並行。1933年重新制訂《暫行文官官等官俸表》,統一規定官俸等級。特任為1級,簡任為8級、薦任為12級,委任為16級,同時在原來官俸表基礎上擴大了薪級幅度。1943年為彌補《暫行文官官等官俸表》的缺陷,公布公務員敘級條例,對簡、薦、委任人員級俸的起敘、晉敘、比敘、改敘、降敘等作出統一規定。1949年 1月 1日公布《公務員俸給法》,把公務員俸給分為本俸、年功俸、加給三種。但此法並未實施。
服務制度 1931年國民政府公布《官吏服務規程》,後更名為《公務員服務法》,並兩度進行修訂,形成了公務員服務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規定公務員的責任、義務、服務紀律等。要求公務員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執行職務,為此負有服從命令的義務和保守機密的義務。同時要求公務員誠實清廉、謹慎勤免、遵守紀律。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不得收受任何饋贈。
此外,對公務員的休假、獎懲、退休也有若干規定。但較為粗略,有的未能施行。
主要特點 依據孫中山的五權憲法思想,使考試權在形式上脫離行政權而獨立,在行政院之外設立獨立的考試院。所有公務員均需考選銓敘合格方得任用。這對防止行政長官干預,選拔人才有積極意義。但是,由於當時政治腐敗,軍閥割據,民國時期的公務員制度並未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