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秘密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標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秘密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標誌的規定)於1990年10月6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保密局、國家技術監督局第3號令發布

第一條 國家秘密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形式載有國

國家秘密的物件,以下簡稱密件。

第二條 密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一經確定,應當立即作出明顯並易於識別的標誌。

第三條 書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標誌應當採用下列形式:

(一)在封面(或者首頁)的左上角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二)地圖、圖紙、圖表在其標題之後或者下方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第四條 書面形式的密件,其國家秘密的標識為“★”,“★”前標密級,“★”後標保密期

限。

第五條 書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內容屬於國家秘密的,除按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標誌外,

還可以直接在屬於國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標明密級,或者以文字指明哪些屬於國家秘密事項。

第六條 非書面形式的密件,應當以能夠明顯識別的方式在密件上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凡有

包裝(套、盒、袋等)的密件,還應當以恰當方式在密件的包裝上標明。

第七條 密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變更後,應當在原標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標誌,原標誌以明顯方

式廢除。

在保密期限內解密的密件,應當以能夠明顯識別的方式標明“解密”的字樣。

第八條 檔案、資料彙編中有密件的,應當對各獨立密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作出標誌,並在封

面或者首頁以其中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作出標誌。

摘錄、引用密件中屬於國家秘密的內容,應當以其中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作出標誌。

第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保密局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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