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震局保密工作規定

為保守防震減災工作中的國家秘密,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實施辦法》、《機要工作條例》和《地震工作部門保密工作規定》等,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保密工作實行突出重點、積極防範的方針;堅持既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又便利各項業務工作的原則。

第三條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涉密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保密義務。各市地震部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浙江省地震局設立保密委員會,負責管理全局的保密工作。保密委員會主任由分管保密工作的副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局辦公室負責人擔任,委員由局機關各處室和各事業單位負責人擔任。

第五條 浙江省地震局保密委員會職責

(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保密委員會關於保密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研究和部署我局的保密工作。

(二)負責劃定我省防震減災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組織進行定密工作。

(三)負責制定我局保密工作制度,指導、監督和檢查我局的保密工作,依法查處泄密事件。組織調查研究,解決保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四)負責我局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工作;負責對保密要害部位、涉密通信設備的監督、檢查。

(五)負責我局在對外交流、合作和宣傳等活動中的保密審查。

(六)負責全局保密宣傳教育,組織涉密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七)負責向上級報告保密工作情況。

第六條 浙江省地震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保密制度

第七條 保密範圍:

(一)由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省委省政府、中國地震局及其他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印發至我局的秘密級以上檔案、資料。

(二)我局印發的秘密級以上檔案、資料。

(三)我省地震趨勢意見、震情報告、分類會商預測卡。

(四)全省地形圖。

(五)機要通信系統,包括數碼加密機、涉密計算機、密鑰、加密傳真機、保密電話。

(六)其他泄露後會危害國家安全和影響社會穩定的事項。

第八條 防震減災工作中產生的國家秘密及密級的確定:

(一)絕密級事項

1、按規定程式形成的全省七級以上地震短期及臨震預報意見。

2、按規定程式形成的大中城市五級以上地震短期及臨震預報意見。

3、其他需要確定為絕密級的事項。

(二)機密級事項

1、按規定程式形成的全省七級以下(5.0-6.9)地震短期及臨震預報意見。

2、未公開的有感地震後的趨勢會商意見。

3、大中城市震害預測及震後評估結果

4、地震監測中的重力、水準觀測的重要數據和成果。

5、全國大震速報台站的精確座標。

6、月會商報告。

7、其他需要確定為機密級的事項

(三)秘密級事項

1、全省年度地震趨勢會商會報告。

2、全省防震減災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科學技術重點項目。

3、國家重大工程項目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及資料。

4、震情會商資料、意見。

5、其他需要確定為秘密級的事項。

第九條 防震減災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門或行業的國家秘密事項,按國家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保密範圍確定密級。

第十條 防震減災科學技術成果按《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防震減災工作中產生的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光碟、錄音、錄像帶及計算機軟碟等,必須依據《防震減災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及相關保密範圍規定,由承辦部門、單位擬定秘密等級、保密期限,並報局保密委員會審核批准。

第十二條 各產生國家秘密的部門、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在涉密檔案及物件上明確作出“絕密”、“機密”或“秘密”及保密期限的標誌,並標明份數、編號。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如確因工作需要,須經分管領導批准,並做好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在對外交往、學術交流、接受採訪和公開出版發行等活動中,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五條 嚴禁出國人員攜帶機密級以上國家秘密檔案、資料出境。因工作需要攜帶國家秘密檔案、資料出境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攜帶國家秘密出境審批規定,經局保密委員會或省保密局審查批准後,方可辦理出境手續。

第十六條 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確需對外提供國家秘密的,必須按照《對外經濟合作提供資料保密暫行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禁止個人擅自對外提供資料。

第十七條 保密電話、加密傳真機、涉密計算機和數碼加密機應放置在有保密措施的辦公室,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第十八條 嚴禁在無加密措施的傳真機、計算機以及無保密措施的有線、無線通訊中傳輸秘密檔案、數據、圖像或傳遞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九條 郵寄、遞送國家秘密檔案、刊物、資料、裝備等,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交由機要人員從機要交通傳遞。不得通過普通郵局寄國家秘密檔案、資料和其它涉密物品。

第二十條 召開涉密會議,主辦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會議人員的範圍,並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選定會議地點,管理會議檔案和資料等。

第二十一條 凡參加會議帶回的秘密級以上檔案、資料,一律交局辦公室登記保管,個人不得私自留存或複印。因工作需要繼續使用的,要重新辦理借閱手續。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部門和個人在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有責任立即採取減輕或避免損害的必要措施,並立即向局保密委員會匯報。

第二十三條 發生重大泄密事件,由局保密委員負責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國家秘密內容,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範圍和嚴重程度,事件的重要情節和有關責任者應負的責任,積極採取補救措施,及時上報中國地震局保密委員會,並視情況報省保密局。

第四章 涉密檔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 秘密級以上的檔案須在保險柜中存放。絕密級檔案、資料和物品應專人接收,保管在有防盜設備的保密場所,對有關人員接觸和知悉絕密級檔案、資料和物品的情況進行登記。

第二十五條 秘密級以上檔案、文電和資料等,須按規定範圍閱讀和傳達。未經批准,不得擴大範圍。

第二十六條 涉密檔案不準翻印、複印和轉抄,如需複印(除絕密和註明不準翻印的以外),須經分管局領導批准,複印時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複印的檔案要視同正式檔案進行登記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不準攜帶秘密級以上檔案外出,如確因工作需要,須經分管領導批准,並採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條 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可到辦公室查閱有關涉密檔案。查閱機密級檔案,需經分管局領導批准;查閱秘密級檔案,由查閱人的部門領導批准,並登記備案。

第二十九條 發至各單位、部門的有關涉密檔案,不得擅自處理,須交局機要人員進行登記、銷毀。

第五章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防範管理

第三十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得直接或間接地與國際網際網路或其它公共信息網路相聯接,必須實行物理隔離。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部門要加強對計算機的使用管理,上網際網路的計算機必須與處理涉密信息的計算機嚴格區分,做到專機專用,不得既用於上網際網路又用於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第三十二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與國際網際網路或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相聯接的計算機中存儲、處理、傳遞。

第三十三條 上網信息的保密管理堅持“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凡上網信息,必須經過保密審查批准。保密審批實行部門管理,局辦公室、省地震監測預報研究中心、省地震科技幹部培訓中心要按各自的職責,根據保密法規,建立健全上網檔案、資料、信息保密審批第一責任人領導責任制。

第三十四條 凡以提供網上信息服務為目的而採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聞媒體上已公開發表的,組織者在上網公布前,應當徵得提供信息單位的同意;凡對網上信息進行擴充或更新,應當認真執行信息保密審核制度。

第三十五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子公告系統、聊天室、網路新聞組上發布、談論和傳播國家秘密信息。

第三十六條 使用電子信息進行網上信息交流,應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利用電子信件傳遞、轉發、抄送國家秘密信息。

第三十七條 嚴禁私自攜帶涉密的攜帶型電腦外出,如確因工作需要,須經分管局領導批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局保密委員會依照保密法的有關規定,建議有關部門對泄密者給予行政處分,並將處理情況報告上級保密委員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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