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史學會

中國法律史學會是中國法史學界學者自願結合組成的以研究法律史和法文化為宗旨的全國性學術團體。

簡介

中國法律史學會是中國法史學界學者自願結合組成的以研究法律史和法文化為宗旨的全國性學術團體。
學校是依法登記註冊的獨立社團法人。
它成立於1979年,是中國改革開放法學界成立最早的民間學術團體,目前為中國法學領域三個最大的一級學會之一。
學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召開全國性和法律性學術會議,組織力量研究法律史和法文化的重大課題,展開與各國、各地區的學術交流與合作,編輯出版學會刊物、學會通訊和學會組織的其他學術著作,開展法律培訓,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

理事會

第七屆(2004—)
會 長:夏 勇
執行會長:朱 勇 王立民 陳金全 鄭 定
秘 書 長:徐立志
副秘書長:高旭晨 尤韶華
編輯部主任:蘇亦工
辦公室主任:高旭晨(兼)
常務理事:馬小紅 王立民 王 健 艾永明 劉篤才 朱 勇
李 力 李貴連 楊一凡 懷效鋒 張中秋 陳金全
陳景良 汪世榮 范忠信 林 明 武樹臣 鄭 定
周少元 段秋關 賀衛方 侯欣一 俞榮根 趙曉耕
郭 建 郭成偉 倪正茂 陶廣鋒 夏 勇 夏錦文
徐祥民 徐永康 徐忠明 徐顯明 曾代偉 霍存福
理 事:丁凌華 丁相順 馬小紅 馬志冰 馬建紅 馬作武
王立民 王 立 王 健 方 慧 艾永明 白京蘭
史彤彪 田 濤 江 山 劉篤才 呂 麗 孫光妍
季萍 朱 勇 李 力 李玉生 李交發 李貴連
宋四輩 楊一凡 懷效鋒 張中秋 張建國 張少瑜
張冠梓 張銘新 張銳智 陳 濤 陳金全 陳曉楓
陳景良 蘇亦工 汪世榮 吳曉玲 肖伯符 杜文忠
范忠信 金 敏 林 明 林 乾 武樹臣 鄭 定
鄭祝君 周少元 周東平 周子良 柏 樺 段秋關
賀衛方 侯欣一 侯 強 姚榮濤 俞榮根 柴 榮
趙曉耕 高積順 郭 建 郭成偉 郭志祥 倪正茂
唐忠明 陶廣鋒 夏 勇 夏錦文 徐立志 徐祥民
徐永康 徐忠明 徐顯明 徐世虹 徐愛國 袁兆春
韓秀桃 童光政 曾代偉 霍存福 戴建國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法律史學會。(China Institute of Legal History CILH)
第二條 本會是我國法史學界同仁自願結成的研究法律史和法津文化的全國性學術團體,為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
(一)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開展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的研究,為繁榮和發馬克思主義學|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主民主和法制服務。
(二) 組織和推動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的研究,為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第四條 本全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常設會所設於北京市東城區沙灘北街1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 召開全國性和專業性的學術會議;
(二) 組織力量研究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的重大課題;
(三) 承擔國家和有關方面的研究課題;
(四) 組織、推動各國和各地區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 培養法律人才,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
(六) 編輯出版學會刊物、學會通迅和學會組的其他學術著作;
(七) 從事國家社會團體管理法規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一)全國各法學研究單位和高等玫法院系的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的教學研究機構(研究室、教研室、研究中心),均可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二)凡從事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研究而其所在單位不是團體會員者,均可加入本會為個入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贊成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研究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學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及所屬專業委員會和分會組織的學術活動和其他活動;
(三)優先取得本會有關學術交流的資料和書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設權和監督權;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一般召開一會議,情況特殊的,可延期召開,也可採用通迅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協商推舉產生的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組成;並有權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可以延期召開,也可採用通過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常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策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留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掛靠單位團體會員中被選出的會長主持學會的全面工作,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工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編輯部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編輯部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編輯部副主任、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編輯出版學會年刊《法律史論集》和其他學術著作;
(四)編印不定期內部刊物《法律史通訊》,以交流學術信息;
(五)處理與編輯部業務有關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和分會
(一)各專業委員會和分會設理事會,由專業委員會和分會成員選舉產生,設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二)各專業委員會和分會應依照本會章程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開展活動;
(三)各專業委員會和分會的活動經費自籌,並須向本會繳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
(四)各專業委員會和分會應向本會報告工作;
(五)各心業委員會和分會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認真管好財務,責任自負。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資助;
(三)各專業委員會和分會繳納的管理費;
(四)社會贊助和捐贈;
(五)利息;
(六)有償法律服務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三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1999年10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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