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
中國科學技術史學會為了推進科學技術史研究在中國的發展與普及,開展許多重要的學術活動。學會和下屬各專業委員會舉辦各種學術會議,編輯出版《中國科技史雜誌》(原名《中國科技史料》)和《自然科學史研究》兩種學術刊物,創建中國科學技術史學會網站,促進了學術研究成果的發布和會員之間的交流。中國科學技術史學會衷心歡迎從事科學史、技術史、醫學史、科學哲學、歷史學、考古學及其他相關領域的學者、教師、研究生、本科生加入,共同為中國科學技術史事業的發展努力。
組織機構
學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每四年召開一次的會員代表大會。由該大會選舉出的理事會是其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閉會期間由其選舉出的常務理事會執行會議決議等。常務理事會選舉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負責學會各項工作。第八屆理事會成員如下:理事長:廖育群
副理事長:吳國盛 胡化凱 關增建 梅建軍 張大慶
秘書長:魯大龍
理事:(按姓氏筆劃排序)
萬輔彬 方在慶 方曉陽 王大明 王昌燧
王青建 王思明 王星光 鄧明立 馮立升
石雲里 任玉鳳(女) 關增建 劉華傑 劉學禮
孫小淳 曲安京 朱 進 朱建平 那日蘇
吳國盛 張大慶 張之傑 張志輝 張 澔
張藜(女)李延祥 李成智 李曉岑 李艷平(女)
楊小明 楊 艦 范家偉 鄭乃章 厚宇德
姚 遠 姜振寰 胡化凱 鍾少異 鈕衛星
倪根金 唐曉峰 容志毅 徐光台 徐澤林
袁江洋 郭世榮 郭懷中 高 策 高晞(女)
梅建軍 章梅芳(女) 程 偉 魯大龍 廖育群
譚德睿 潘 濤 (帶*號者為常務理事)
學會負責人分工如下:
廖育群:主持全局工作
吳國盛:青年與科技史教學
胡化凱:學科建設與學術研究
關增建:學科建設與學術研究
梅建軍:刊物與出版
張大慶:國際合作與交流
魯大龍:負責日常工作。
章程
中國科學技術史學會章程(修改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為:中國科學技術史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ese Society of Histo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簡稱為:中國科技史學會CSHST。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科技史工作者組織起來的依法登記的學術性的民眾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學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發展文化教育和科學技術的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本學會宗旨是團結廣大科技史工作者,促進科技史工作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史人材的成長和提高,普及科學技術史的知識。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學會掛靠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史研究所,其辦事機構,黨、政工作隸屬自然科學史研究所管理。
本學會會址:北京東城區朝陽內大街137號;郵編:10001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圍繞科學史研究與普及及相關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舉辦各種形式的學術會議,交流研究成果和經驗,不斷提高學術水平;
(二)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學術團體和學者的學術交往和友好聯繫;
(三)推動科技史的教育和普及工作;
(四)編輯出版科技史刊物,介紹國內外科技史學術動態;
(五)對國家各項建設有關問題發揮諮詢作用。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反映科技史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六)表彰和獎勵有突出貢獻的科技史工作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通訊會員)。
第七條 個人會員(以下簡稱會員):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入會。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有一定學術成果和獨立工作能力者;
(五)從事科技史工作五年以上並有一定的學術成果者。
(六)個人入會,須由本人申請,兩名會員介紹,經學科委員會審查合格報學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入會。
第八條 團體會員:凡從事科學技術史專業的學術團體經申請,由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可以被接受為本會團體成員。可參加學會有關活動;取得學會的有關學術資料,執行學會的決議和接受學會委託的工作;按期交納人會費;選派代表參加學會代表大會。
第九條 通訊會員:從事科技史的外籍學者,自願加入本學會者,可申請為通訊會員。通訊會員可優惠或免費得到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學會主辦的學術會議,在學會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學會可酌情減收其會議註冊費;支持學會工作,交流學術資料、互通信息,完成學會委託的任務;定期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學會工作者有建議、批評權;
(二)參加學會有關學術活動和取得學會有關學術資料;
(三)遵守學會會章,執行學會的決議和積極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交納數額及辦法由理事會決定;
(四)撰寫學術論文及有關著作並承擔普及科技史知識的任務;
(五)承擔學會組織的諮詢工作;
(六)具有較高威望,對科技史做出過重要貢獻的中外科技史學,熱心參加和支持學會工
作,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可以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七)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在四年內不交納會費者,停止享受會員的權利。會員如有明
顯損害本學會聲譽和利益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 本學會最高領導機關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計畫;
(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修改學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理事會;
(五)審計學會經費收支情況。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會務執行機構。每兩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定期進行工作總結;
(二)制訂學會工作計畫;
(三)領導所屬機構開展活動;
(四)制定各類會員會費數額及交納辦法;
(五)籌措學會活動經費,定期向會員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六)籌備和召開下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組成:
(一)理事會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科技史工作者。理事任期四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屆,但間隔屆可以重新當選,每屆應有三分之一的理事被更新。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理事會理事人數由常務理事會確定,規模適中,中青年不低於三分之一。
(二)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主持日常會務。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出,人數由當屆理事會決定。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聘任。
(三)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
(四)在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負責主持日常工作。常務理事會設若干專職幹部,組成學會辦公室,協助處理學會日常工作。
(五)理事會聘請對科技史研究有重大貢獻及影響或熱心和支持科技史事業的科學家、領導幹部和其他人士為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向他們提供有關學會活動的資料並聽取他們對學會工作的建議。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應專職,或指定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的職責。
第二十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人代表,必要時理事長可委託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實施法人代表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商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撥款;
(二)單位資助;
(三)捐贈;
(四)會費;
(五)舉辦企事業和諮詢服務等收入;
(六)建立學會基金。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人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 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須下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為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