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唐史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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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中國唐史學會成立於1980年。
1980年春,武漢大學唐長孺教授在赴成都開會途中,路經西安下榻於西北大學。時值陝西師範大學史念海教授正和同事們醞釀著要借古都西安的優勢建立唐史研究的學術團體,而唐先生和西北大學校長郭琦教授也有同樣的構想。
三老的意見不謀而合,遂借唐先生在西安逗留的機會,邀請西安高校和文博界名流,共同發起了成立全國性隋唐史研究團體的倡議。數日後,在成都召開的全國歷史學規劃會議上,到會的唐史研究工作者就建立中國唐史研究會的有關事宜達成了共識。
這年9月下旬,應史念海教授的邀請,來自全國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共72個單位的83名唐史研究工作者雲集於古都西安,在陝西師範大學舉行了我國隋唐史學界的第一次盛大聚會。
在這次會議上宣布了中國唐史研究會的成立,並選舉產生了以唐長孺教授為首屆會長的研究會領導機構。
當時鑒於海峽兩岸的現狀和香港尚待回歸,在選舉理事時,特意留下了台灣和香港的名額。以後每屆選舉,都沿照比例。
學會成立之初稱中國唐史研究會,1983年10月在成都四川大學召開的第二屆年會上,代表們就學會的改名提出了不少意見和建議。次年3月,學會理事會就此問題進行了通訊表決,一致同意改名為中國唐史學會,並在學會會刊的第一期上正式公布於眾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的名稱為中國唐史學會The Tang Dynasty Institute of China (縮寫:TDHIC);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全國性的由國內各高等院校、研究機構、文化團體中的人員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在馬列主義、鄧小平理論指導下,團結隋唐五代史學工作者、堅持實事求是的學風,發揚民主,積極開展學術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會址設在陝西省西安市陝西師範大學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協作、開展國內隋唐五代史研究;
(二) 組織學術討論會,交流國內外研究成果和經驗;
(三) 編印會刊,推薦研究成果;
(四) 組織編寫相關學術著作;
(五) 開展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充許社會團體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二)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實績;
(四) 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具有碩士、博士學位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有二名本會理事推薦;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學術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不與本團體聯繫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決定和確定相關學術研究項目、推薦研究成果;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在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之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 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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