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敦煌石窟保護研究基金會

中國敦煌石窟保護研究基金會(英譯名:China Dunhuang Grottoes Conservation Research Fundation),是在國家有關領導的關注、國內外有識之士和敦煌研究院的支持、資助下,創辦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1994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1995年在民政部註冊登記。

基本信息

基本資料

機構名稱L:中國敦煌石窟保護研究基金會

城市:甘肅

大分類:文物保護

公益分類:文物保護

註冊性質:民政登記

成立時間:2006年9月15日

機構地址/郵編:中國甘肅省蘭州市南濱河東路522號 730000

機構網址:http://www.dha.ac.cn/foundation/200905140006.shtml

組織簡介

中國敦煌石窟保護研究基金會(英譯名:ChinaDunhuangGrottoesConservationResearchFundation),是在國家有關領導的關注、國內外有識之士和敦煌研究院的支持、資助下,創辦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1994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1995年在民政部註冊登記。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用公募資金從事中國敦煌石窟保護、研究、弘揚的公益活動。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任務是:接受關心和支持敦煌保護、研究事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助;資助敦煌石窟的科學保護與修復;資助有關敦煌學的科研項目和科研成果的出版;資助國內外敦煌保護、研究的學術交流和人才培養;同國內外有關團體、研究機構或個人合作舉辦與敦煌有關的講座、學術研討會等活動;為國內外有關團體、研究機構或個人提供敦煌學研究資料、科研成果、信息諮詢等服務。

本基金會的最高領導機構為理事會。現任理事長李最雄。副理事長王旭東榮新江顏廷亮。秘書長楊秀清。

2006年9月15日,經民政部審核批准,本基金會重新登記註冊,法人證書登記號碼:基證字第0086號,法人代表李最雄,業務主管部門為國家文物局。基金會總部設於中國甘肅省蘭州市。

組織機構

基金會名譽理事長:李鐵映段文杰樊錦詩
名譽理事:劉恕初師賓姜伯勤施萍
理事長:李最雄
副理事長(按姓筆劃排序):王旭東紀新民榮新江柴劍虹
秘書長:楊秀清
理事(按姓筆劃排序):王旭東劉永增劉進寶紀新民李最雄李萍杜斗城張先堂張元林楊秀清羅華慶榮新江趙聲良婁婕柴劍虹黃克忠魯東明彭金章顏廷亮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敦煌石窟保護研究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全國。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從事敦煌石窟保護、研究、弘揚的資金募集、管理、使用。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783萬元,來源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文物局。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現住所在甘肅省蘭州市南濱河東路52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關心和支持敦煌文物保護、研究事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包括資金和物品);
(二)資助敦煌石窟的科學保護和修復;
(三)資助有關敦煌學的科研項目;
(四)資助出版有關敦煌學的科研成果;
(五)資助國內外敦煌保護、研究的學術交流和人才培養;
(六)同國內外有關團體、研究機構、或個人合作舉辦與敦煌有關的展覽、講座、學術研討會等活動;
(七)為國內外有關團體、研究機構和個人提供敦煌學研究資料、研究成果、信息諮詢等服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熱心敦煌文物事業;
(二)在敦煌保護、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的聲望和影響;
(三)有募集資金的能力;
(四)有加入本會意願的主要捐贈人。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四)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活動,了解本會工作情況的權利;
(三)有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的權利;
(四)有退出本會的權利。
理事的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為本會募集資金。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3人以上監事可設監事會。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三)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四)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六)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七)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組織募捐的收入;
(三)合法投資收益;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敦煌石窟的科學保護和修復;
(二)資助有關敦煌學科研項目;
(三)資助出版有關敦煌學的科研成果;
(四)資助國內外敦煌保護、研究的學術交流和人才培養。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在全國範圍內,或經批准在國外開展的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募捐10萬以上資金的活動。
在國家政策規定的範圍領域內投資20萬元以上;或按國家規定購買有價證券在20萬元以上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按照捐資人的意願繼續用於敦煌石窟的保護研究。
(二)剩餘的物資依法拍賣或變賣,收入用於敦煌石窟保護、研究、弘揚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05年5月1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金募集辦法

為了廣泛爭取國內外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各界人士資助敦煌文物的保護研究事業,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本基金會章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基金會是為敦煌文物的保護研究事業而向社會募集資金的合法機構。一切未經基金會準許,以基金會名義進行的募集資金的活動,均屬非法行為,基金會有權予以追究,直至訴諸法律。
第二條 基金會募集資金堅持自願原則,不搞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條 基金會通過以下途徑在國內外進行募捐: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二)組織募捐的收入;
(三)合法投資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的募捐活動。
第四條 捐贈人有權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與基金會訂立捐贈協定。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第五條 基金會接受捐贈後,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並將受贈的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六條 捐贈人與基金會訂立了捐贈協定的,應當按照協定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應當徵得捐贈人同意。
第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八條 捐贈人若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基金會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章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辦理。
第九條 境外捐贈人捐贈的財產,由基金會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
第十條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熱忱歡迎國內外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各界人士對敦煌石窟保護研究事業給予關心和支持,對所有捐贈人,均給予相應表彰。
(一)凡捐贈10萬元以下者,基金會頒發捐贈證書,並贈送有關紀念品。
(二)凡捐贈10-20萬元者,基金會頒發捐贈證書、銅質捐贈紀念章,贈送紀念品。
(三)凡捐贈21-50萬元者,基金會頒發捐贈證書、鍍銀捐贈紀念章,贈送紀念品,並舉行專門的捐贈儀式。還可被聘為基金會名譽理事,邀請參加基金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凡捐贈51-100萬元者,基金會頒發捐贈證書、鍍金捐贈紀念章,贈送紀念品,並舉行專門的捐贈儀式,邀請新聞媒體宣傳報導。同時,可以根據捐贈人的意願組織有關活動,並根據捐贈人意願聘為基金會理事,參與基金會的有關活動。
(五)凡捐贈100萬元以上者,除享受前款待遇外,基金會還將與敦煌研究院協商在莫高窟適當的位置樹立紀念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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