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簡介
中國古代歷代政府用以稽查戶口、徵收賦稅、調派徭役、維護統治秩序的制度。戶籍是登記、管理人戶的冊籍,亦稱籍帳。
戶籍演變
戶籍起源很早。春秋時發展為書社制度,25家為社,“社之戶口書於版圖”,版即戶籍。戰國時,強國“少料其民”,並實行上計制度,地方長官每年要將境內戶口登記狀況和賦稅收入預算呈報國君。秦國商鞅變法後,嚴格戶籍管理,又將之與軍事編組相結合,五家為保,十家為連,行“什伍連坐法”。
秦統一後,使黔首自實田,遂系田畝於戶籍。漢代定戶律,各地八月“案戶比民”,將各戶占有的土地及其他財產記入戶口登記冊內,作為徵收人口稅和分派兵役、力役的依據。戶籍這時是人口、土地、賦役三種冊籍的合一。漢戶籍三年一造,謂之“大比”,並三年上計一次;每年征賦前的校核謂之“小案比”,屬經常性登記統計。
唐代也是三年一造戶籍。由民戶自己申報戶口、田地,記入“手實”;里正據手實造籍。官員按各戶資產多寡、丁口強弱量定戶等(戶分九等),據以徵收戶稅。上計已改為一年一次,兩次造籍中間年份按各年呈報的手實注於籍冊,相當於異動登記。又為防止低報丁齡、偽報病老等,由官員檢閱人丁形貌,稱“團貌”(三百家為一團)。戶籍制度趨於完備。
宋代,土地私有制進一步發展,徵收賦稅漸以田畝為主,戶籍遂按有無土地分為主戶、客戶,並按土地多少分別戶等(農村分五等)。同時,設定各種單行的田畝帳冊圖簿,地籍逐漸從戶籍中分離出去。宋取消人口稅,仍征丁口之賦,差役也按丁抽派,因又有丁帳、丁口簿、五等丁產簿等單行戶籍,均只計男口。王安石主政時行保甲、完稅諸法,許多地方又取消丁帳等,改設甲冊,並作抽練兵勇之用,亦常作為催科、征賦之據,但亦限於男口。
宋以後,金的戶籍登記包括男女老少,較宋為全面。元代則戶類、戶等複雜,戶籍制度頗亂。
明初整理戶籍,進行人口普查,頒發戶帖,登記戶種(民戶、匠戶等)、原籍貫、現籍貫、居住地、各口姓名、性別、年齡、與戶主關係等,相當完備。又在戶帖的基礎上建立黃冊,除記錄戶帖項目外,並列徭役稅糧科則。黃冊十年編造一次,十年內的變動也登錄,藉以調整賦役。地籍則另有魚鱗冊,與黃冊並行。明中葉實行一條鞭法後,大部分賦稅都按田畝征課,魚鱗冊更為重要,黃冊改以戶籍為主,但這時仍有部分稅銀按人丁徵收。
清初,戶籍散失。順治初,為徵收丁銀,行戶籍人丁編審制度:將戶籍分為軍、民、灶、匠四類,以戶為單位核登丁口,三年(後改五年)一造丁冊,其他人口不備載。康熙五十一年(1712)規定以後滋生人丁不再加征丁銀,其後逐步實行攤丁入地,丁銀全部併入田賦,人丁編審作用消失。乾隆五年(1750)首令歲奏民數,次年規定通過保甲系統統計男女老少全部人口,保甲成為戶籍管理的基礎,一直沿用下來。這時,戶籍已與賦役無關了。
國家直接控制的“編戶”是維護政權統治和征課賦役的基礎,故歷代都十分注意戶籍。中國的戶籍歷史甚久,記錄豐富,制度日趨完備。但是,在封建社會前期,依附農制盛行,世族、豪強與國家爭奪農民,蔭庇丁口,戶籍制度並未能順利執行。而役重於賦,以及課人口稅,亦造成人民流亡,使戶籍失實。後期,賦役征課漸從以人丁為主轉為以田畝為主,分租制下的佃戶減免直接負擔,客戶入籍為戶籍制度注入了新的內容。但地方官為了保留地方財力和層層貪污自肥,也多方隱瞞戶口,假報名姓。如明代上報戶籍用黃冊,許多州縣徵收稅糧則用白冊(亦稱實征冊),兩不相符;一些胥吏手中又自有私冊,乃至州縣長官亦不能過問。清初之丁冊,只是當差人數,實際丁口數並不只此。攤丁入地以後,戶籍與賦役完全脫鉤,登記的戶口才比較接近實際。但又因保甲制度本身流弊,以及失去征課作用後官吏更自因循,仍難精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