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兩小無猜條款是台灣在1999年4月23日所訂定的一條法律,正式的條文在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百二十七條。
這條法律是針對對未滿18歲者犯妨害性自主罪時必需告訴乃論的規定,因為在刑法第227條中規定了和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行為者,不論其為自願或強迫,都一樣是有罪的。但是由於可能雙方都是未成年的小孩,只因好奇或相愛而誤嘗禁果,故定下此一例外。由於犯下例外的人都還是未成年的小孩子,有如兩小無猜一般,故將其稱之為“兩小無猜條款”。
案例
台灣兩名均未滿14歲的小情侶出遊時發生性關係,女方家長得知後報警。不過,依島內相關法律規定,若發生性關係的雙方均未滿18歲,被告可獲減輕或免除其刑,即“兩小無猜條款”。另外,依審判實務,法院就算判決有罪,通常也會宣告緩刑。
據台灣媒體報導,一名讀者日前投書台媒稱,她的侄女未滿14歲,去外婆家時認識一名男同學並交往,2011年3月出遊晚上回男方家,經侄女同意兩人發生性關係。女方家長發現後報警。對此,律師解答稱,這是一件14歲少男、少女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依台“刑法”規定,與未滿16歲男女發生性關係,得處7年以下徒刑,但若雙方均未滿18歲,被告可獲減輕或免除其刑,且屬告訴乃論,此即“兩小無猜條款”。
因女方已提出告訴,可能有兩種情形。若犯罪情節輕微,男方不宜受“刑事處分”,法官通常會命其向被害人道歉及損害賠償,並施以訓誡或交付保護管束。或是男方被提起公訴,由少年法院(庭)審理。依審判實務,法院就算判決有罪,通常也會宣告緩刑。
民事方面,任一方及其父母對他方均負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刑事方面,男方也是被害人,如果也提出告訴,女方也會有刑責。若庭外和解,雙方應會要求他方撤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