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商業
正文
中國1840年以前各朝代的商業活動。它經歷了發生、發展的漫長過程,表現出它的階段性和各時期的特點。商業是由物物交換演進而來,最初的交換發生在氏族部落之間。傳說舜“販於頓丘”,交換操於部落首領之手。大約夏代已有商業活動,商代轉盛。商亡後,其遺民仍以貿易為業,“商業”一詞或源於此。在中國奴隸社會中,商業主要由官府控制經營,交易最早是在統治者居住的城邑內,所謂“宮中三市”,“國中列廛”,主要為剝削階級消費服務。小生產者之間的交換還不占重要地位。
封建社會商業的發展 進入封建社會,小生產者有“余粟”、“余帛”出售者漸多,商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戰國時期商業有較大發展。秦漢建立統一大帝國,商人往來四方,調劑餘缺,溝通有無,條件更為有利;部分賦稅貨幣化(人口稅),也有促進作用。漢代,在政治中心和交通要道形成長安(今陝西西安市)、洛陽、臨淄(今山東淄博市東北)、宛(今河南南陽)、邯鄲、成都六大都會,並有三十幾個商業行業。竹木、銅鐵、牛馬、裘革、珠玉、犀象等地方特產都賴商業流通。農村開始興起定期集市。商業由城市逐漸深入農村,是中國古代商業發展的一個標誌。
魏晉南北朝時期,國家分裂,戰爭頻繁,生產破壞,賦稅有實物化傾向,商業一度逆轉。 隋唐時代國家統一,社會安定,生產恢復,商業復見發展。中唐以後,開發江南,兩稅法擴大了貨幣徵收範圍,商業更見繁榮。長安、洛陽已有一百多個商業行業。農村墟集、草市日益增多。南方城鄉貿易前進的步伐尤快,在五代紛爭時期仍繼續發展。
宋代中國封建經濟達到一個高峰,商業發展也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傳統的以土特產和奢侈品為主要內容的販運貿易開始變化,增加了生活用品和手工業品的比重。鹽鐵以外,糧、絲綢、麻布、茶、瓷器等均成大宗,並有眾多小商品充盈市場,已有“三百六十行”之稱。城市商業的形制大為改觀:西周以來的坊市制被打破,臨街隨處可以設肆為市;出現沿街叫賣的流動商業,有些城市並出現夜市。農村墟集、草市大量增加,有些已有固定性店鋪,並在這個基礎上逐漸形成了新興的市鎮。市鎮的出現開闢了新的一級的地方市場,一些工商業戶脫離農業,形成市鎮經濟。商業除調劑餘缺、溝通地區間經濟聯繫外,在聯繫生產與消費方面的作用增大,與人民日常生活的關係更趨密切,這是商業發展的又一標誌。
明清時期,商業又有進一步發展。城市空前繁榮。不少城鎮,或因有較發達的手工業,或因有大量商品集散,成為區域性的經濟中心,如蘇州、杭州、漢口等。在大運河沿岸,有十幾個商業發達的城市興起。市鎮數目激增,太湖流域尤為突出。農村定期集市縮短集期,不少地方出現谷市、絲市、豬市、藥市等專業性市場。古代的駔儈、牙人,唐宋以來的邸店、飛錢等,至此已形成比較完備的牙行、貨棧、票號、錢莊。唐宋以來的行、團等商人組織,發展為具有一定設備和規模的會館、公所。這些,都標誌著商業發展到一個更高的水平。
古代商業長期獨立於生產過程之外,以小生產者的剩餘產品為主要交易內容,從賤買貴賣中獲取利潤。明清時期,經濟作物有較大發展,手工業品增多,商業資本也開始向生產領域滲入。它主要採取向小生產者預購、訂貨、貸款以至包買商等形式;也有部分商人投資開礦和設立手工作坊;前店後廠的商業加工形式更為普遍。也有商人租地經營商業性農業。在此基礎上,有些行業中出現了資本主義生產的萌芽。這些,又標誌著古代商業在質的方面的變化。
商人和抑商政策 西周時“工商食官”,生利的商業由大貴族以官府名義經營,有極大的壟斷性。春秋後期,下級貴族和非貴族出身的自由商人興起,與新興地主一起反對舊制度,“工商食官”的局面被打破。由於封建政權在爭奪農民上同大商人有矛盾,農民棄農經商嚴重影響政府的賦稅,在戰國中後期產生了“重農抑商”的思想和政策。漢初行賤商令,但主要還只是從政治上貶低商人。因弛山澤之禁,富商大賈暴興,“役財驕溢”,漢武帝時乃以“算緡”整治大商人,鏇即實行鹽鐵等專賣,以及均輸和平準等措施。這對限制商業資本的過分侵奪和保護小農生產有一定的作用。而發展官營商業,限制私營商業,遂成為歷代封建政權的一項重要經濟政策。 在這種政策下,商人發生分化。一些富商大賈參與專賣和官營商業,成為特權商人,乃至躋入統治階級行列,形成官商分利的局面。民間通有無、調劑餘缺的商業活動,主要由中小商人經營。大商人又多以餘利兼併土地,或放債取息;地主也參與商業活動,形成商人、地主、高利貸者“三位一體”,成為中國封建地主制經濟的一個特徵。明清以來,擁資百萬兩、千萬兩的大商人資本興起,並形成徽商、山陝商、海商、粵商等大商幫。他們很多是經營專賣品和供應皇朝物資起家,與封建政權關係密切。而後期逐漸參與生產的商業資本,則多半是來自沒有特權的中小商人。這樣,自漢以後,抑商政策實際已弛廢;有些限制也主要是防止農民棄農經商,如明初規定農民可穿綢,商人不許穿綢等。明代起,一些開明的政治家和學者,也提出“厚商”、“資商”的主張,以“市者,商賈之事”,反對官府參與、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