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97年,為加強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國務院下達了《國務院關於同意上海組合港組建方案的批覆(國函(1997)87號)》,同意上海組合港的組建方案。根據國務院《批覆》,上海組合港於1997年9月29正式成立。成立時國務院總理李鵬題詞、副總理吳邦國出席成立儀式並為組合港揭牌。
上海組合港管理委員會主任為交通部副部長徐祖遠,副主任共三位,分別為上海市副市長沈俊、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王建滿、江蘇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史和平。另有一般委員10多人,由有關省(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計委主任、副主任、交通廳廳長、副廳長或港口(港務)局長出任。
上海組合港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上海組合港管委會辦公室為正局級行政機構,現辦公室主任為交通運輸部副巡視員王明志,副主任共三位,分別為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副主任沈曉蘇、浙江省交通運輸廳副廳長王德寶、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副廳長王昌保。
職權範圍
國務院在給交通部和上海市、浙江省、江蘇省人民政府的《國務院關於同意上海組合港組建方案的批覆》中明確,具體範圍包括上海市吳鬆口以下,江蘇省南京長江大橋以下的長江水域以及浙江省寧波、舟山地區水域內己建貨櫃泊位及規劃建設貨櫃泊位的深水岸線。
上海組合港管理委員會第三屆管委會成員名單
(2010年5月5日)
管委會主任:徐祖遠 (交通運輸部副部長)
副 主 任:沈 駿 (上海市政府副市長)
副 主 任:王建滿 (浙江省政府副省長)
副 主 任:史和平 (江蘇省政府副省長)
委 員:宋德星 (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局長)
委 員:孫國慶 (交通運輸部綜合規劃司司長)
委 員:洪曉楓 (交通運輸部科技司副司長)
委 員:王明志 (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巡視員)
委 員:尹 弘 (上海市政府副秘書長)
委 員:黃 融 (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主任)
委 員:湯志平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委 員:朱建華(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
委 員:謝濟建 (浙江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
委 員:趙彥年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委 員:郭劍彪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廳長)
委 員:張大強 (江蘇省政府副秘書長)
委 員:林一峰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委 員:游慶仲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廳長)
上海組合港管理委員會職責
上海組合港管委會按國務院關於建設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總體部署,負責協調上海市、浙江省、江蘇省轄區內(簡稱長三角地區)港口航運發展的相關事務。具體職責如下:
(一)參與長三角地區各主要港口規劃的審查,監督區域港口規劃的執行;按照港口規劃和發展需求,對組合港範圍內深水岸線貨櫃泊位的建設進行綜合協調,最佳化資源配置。
(二)按照“合理分工、優勢互補、共同打造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原則和經濟規律,對組合港範圍內貨櫃碼頭的營運和分工進行協調,積極推動組合港內貨櫃碼頭享受國家同等優惠政策,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避免無序競爭;組織推動直達運輸、多式聯運。
(三)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指導組合港經濟實體加強經營管理,協調有關問題。
(四)研究組合港利用外資的意見和方案,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後,負責組織實施。
(五)掌握長三角地區、國內外相關港口航運信息及發展動態,做好港口經濟形勢分析,引導區域港口航運企業健康發展。
(六)推動發展現代航運服務,促進長三角港口加強業務合作,推進長三角地區港口規劃、管理、政策、營運、信息一體化及跨區域聯合,協調本區域港口發展的相關關係,創造良好的港口、航運發展環境。
(七)組織開展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及長三角港口發展重大問題及政策研究,參與交通運輸部、上海市、浙江省、江蘇省涉及長三角區域內港口及航運發展的規劃、政策、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活動。
(八)指導長三角區域港口、航運、運輸、代理等中介組織、科研機構的相關工作,協調相關關係,共同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
(九)完成交通運輸部交辦事項,研究管委會成員單位提出的其他事項。
上海組合港管理委員會工作規則
(2010年9月29日上海組合港管理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組合港管理委員會各項工作制度化、程式化,、規範化,進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和質量,促進長江三角洲(以下簡稱長三角)區域港口協調發展,有效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上海組合港組建方案的批覆(國函[1997] 87號)》,根據當前形勢,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國務院批准成立上海組合港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建設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重要舉措。管委會由交通運輸部與上海市、浙江省、江蘇省兩省一市政府共同組建,負責開展長三角區域港口綜合行政協調和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涉及港航發展的事務協調推進等工作。
第三條 上海組合港以上海為中心,江浙為兩翼,在不改變原行政隸屬關係的條件下對相應港口進行組合。
第四條 工作方針是“掌握動態、研究問題、提出建議、支持決策、協調服務”。
第二章 組成人員
第五條 管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
管委會主任由交通運輸部選派副部級領導擔任,副主任由上海市、浙江省、江蘇省選派副省級領導擔任,管委會委員由交通運輸部、上海市、浙江省、江蘇省有關部門領導擔任,具體人員由交通運輸部、上海市、浙江省、江蘇省自行研究確定。
第六條 管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因工作變動、調任、離職等原因需要調整時,由交通運輸部和各省市自行調整,並通報管委會及成員單位。
第三章 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行政掛靠交通運輸部。辦公室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主任由交通運輸部選派局級領導擔任,副主任分別由上海市、浙江省、江蘇省選派局級領導兼任。
第八條 管委會辦公室下設秘書處、規劃處、協調處、信息處、研究室。各處室負責人,由交通運輸部有關司局和兩省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推薦、競聘等方式選拔,經管委會辦公室主任工作會議研究任命。
第九條 辦公室工作人員分別由交通運輸部、上海市、浙江省、江蘇省兩省一市選派和自主招聘。原則上,主要業務處室由成員單位各派一人,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可對選派人員提出專業要求。
第十條 選派人員原行政隸屬關係不變,工資福利由原單位解決。辦公室工作人員因調離、退休等原因需要調整時,由原單位及時補派。
第十一條 管委會辦公室引進專業人才,可參照《上海市人才引進管理辦法》自行招聘。上海市對辦公室招聘的人員按照航運專業人員提供優惠政策支持。
第十二條 管委會辦公室人員考核、獎懲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管委會按國務院關於建設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總體部署,負責協調上海市、浙江省、江蘇省轄區內(簡稱長三角地區)港口航運發展的相關事務。具體職責如下:
(一)參與長三角地區各主要港口規劃的審查,監督區域港口規劃的執行;按照港口規劃和發展需求,對組合港範圍內深水岸線貨櫃泊位的建設進行綜合協調,最佳化資源配置。
(二)按照“合理分工、優勢互補、共同打造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原則和經濟規律,對組合港範圍內貨櫃碼頭的營運和分工進行協調,積極推動組合港內貨櫃碼頭享受國家同等優惠政策,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避免無序競爭;組織推動直達運輸、多式聯運。
(三)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指導組合港經濟實體加強經營管理,協調有關問題。
(四)研究組合港利用外資的意見和方案,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後,負責組織實施。
(五)掌握長三角地區、國內外相關港口航運信息及發展動態,做好港口經濟形勢分析,引導區域港口航運企業健康發展。
(六)推動發展現代航運服務,促進長三角港口加強業務合作,推進長三角地區港口規劃、管理、政策、營運、信息一體化及跨區域聯合,協調本區域港口發展的相關關係,創造良好的港口、航運發展環境。
(七)組織開展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及長三角港口發展重大問題及政策研究,參與交通運輸部、上海市、浙江省、江蘇省涉及長三角區域內港口及航運發展的規劃、政策、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活動。
(八)指導長三角區域港口、航運、運輸、代理等中介組織、科研機構的相關工作,協調相關關係,共同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
(九)完成交通運輸部交辦事項,研究管委會成員單位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條 管委會主任主持全面工作,管委會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管委會研究上海國際航運中心港航發展的重大事項,提出發展方向,協調重大問題。管委會工作規則、工作重點等重大事項由管委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十六條 辦公室主任在管委會領導下負責日常全面工作,對管委會負責。辦公室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涉及區域港航發展的重大問題、重要工作,須經辦公室主任會議集體研究,報管委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 辦公室重大事項、重要工作應先向管委會匯報請示,按管委會批准意見執行。將執行結果報管委會。日常工作及內部管理辦公室自行做主。
第十九條 辦公室年度工作計畫,區域港口、航運重大協調事項等由辦公室主任會議討論確定。
第二十條 辦公室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人員考評結果、重大研究成果等重要事項及工作須報管委會,可抄報、抄送有關單位和領導。
第六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一條 管委會上報國務院的有關檔案及與管委會同級活動的平行發文由管委會主任簽發。
第二十二條 管委會的決定、通知、通報等檔案,由管委會主任簽發。
第二十三條 對主送管委會的公文,由管委會辦公室統一登記,報請管委會有關領導閱批。
第二十四條 管委會辦公室向交通運輸部、兩省一市政府職能部門的行文及其它工作發文,按《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 會議制度
第二十五條 管委會實行全體會議制度。管委會全體會議由管委會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管委會全體會議的主要事項是:
(一)傳達上級重要指示、決定和決議,研究確定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發展方向和階段性任務。
(二)通報人員調整等重要情況。
(三)審議重要決定。
(四)部署重要工作。
第二十七條 管委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兩年召開一次,由上海市、浙江省、江蘇省輪流舉辦。應一方提議,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 管委會辦公室負責管委會全體會議記錄,起草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管委會主任、副主任共同簽發。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和上海市、浙江省、江蘇省人民政府分別按中央駐省市機構部級、局級向管委會及辦公室傳送相關檔案,安排其出席有關會議和活動。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部、上海市、浙江省、江蘇省有關部門涉及港口航運發展的相關檔案、法律法規及重要統計資料彙編應抄報上海組合港管委會。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從管委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抄報國務院,抄送有關部委,傳送交通運輸部、上海市、浙江省、江蘇省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