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
正文
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陝甘寧邊區第三屆參議會第一次大會通過的、具有根本法性質的檔案。抗日戰爭勝利後,中國共產黨領導解放區軍民和全國人民,為建立和平、民主、富強的新中國而鬥爭。一方面,力圖通過和平鬥爭,改變國民黨政府的獨裁統治,實現國家的民主改造;另一方面,積極把解放區建設成為全國的民主模範區。為此,在與國民黨達成停戰協定及全國政治協商會議之後,於1946年4月23日召開了陝甘寧邊區第三屆參議會第一次大會,制定了《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憲法原則分“政權組織”、“人民權利”、“司法”、“經濟”、“文化”等5部分,共25條。它的基本內容是:①確定邊區政權的基本組織原則是:各級人民代表會議為人民管理政權的機關;人民按普遍、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的原則選舉各級代表,各級代表會議選舉政府人員;各級政府對各級代表會議負責,代表對選舉人負責;人民對各級政權有檢查、告發及建議之權;政府人員有違反代表會議決議、或忽於職務者,應受到代表會議的批評或罷免;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②確定邊區的基本經濟政策是:保障耕者有其田,勞動者有職業,企業有發展的機會;用公營、合作、私營3種方式組織和發展經濟;歡迎外來投資,培養技術人才,有計畫地發展工農業生產。③規定了人民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和保證實現這些權利的辦法:政府應提供物質幫助,保證人民行使各項民主自由權;實行減租減息,發展經濟,辦好社會救濟及福利事業,保證人民享有免於貧困的權利;發展各種教育及衛生事業,保證人民享有免於愚昧及不健康的權利;各族人民一律平等;婦女與男子權利平等。④確定邊區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則:除司法、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外,任何機關團體不得有逮捕審訊行為;各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除服從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人民有不論用何種方式控告任何失職的公務人員之權;對犯法人實行感化主義。
《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從中國共產黨的新民主主義共和國綱領出發,確立了解放區政治經濟生活的基本法律準則,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當時解放區的新民主主義建設,促進了全國人民爭取和平、民主的鬥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