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民主政權

抗日民主政權

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在抗日根據地建立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權。


概況  

1937年 7月全國抗日戰爭開始後,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國民黨實現第二次合作,形成了全國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中國共產黨把西北蘇區的工農民主政權改為抗日民主政權,把紅軍和紅軍游擊隊改編為八路軍和新四軍,開赴抗日前線。在 8年抗戰中,共產黨領導的八路軍新四軍和其他抗日軍隊,從日本侵略軍手中收復了大片國土,開闢了十幾塊抗日根據地,在這些根據地里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權。

抗日民主政權以工人階級(通過共產黨)為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團結一切贊成抗日的民主人士,對漢奸和反動派實行專政,是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人民民主專政。在抗日根據地,凡年滿18歲的贊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國人,不分階級、民族、黨派、男女、信仰和文化程度,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抗日民主政權施政方針的基本出發點是:反對日本帝國主義,保護抗日的人民,調節抗日各階層的利益,改良工農的生活,鎮壓漢奸和反動派。抗日民主政權在政權機關的人員分配上實行三三制。各根據地的抗日民主政權互不從屬,都由中共中央統一領導,在方針、政策和步調上是一致的。各抗日根據地民主政權的政權機關,分為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兩大系統。

權力機關  

抗日民主政權的各級權力機關是各抗日根據地的各級參議會。一般有邊區(省)、縣、鄉三級,在山東,省與縣之間還有行署和專區一級的參議會。在名稱上各根據地略有不同。如晉察冀邊區、晉冀魯豫邊區縣一級的稱議會,基層稱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抗日民主政權的各級參議會(縣議會、村代表會等),是由抗日根據地的人民採取普遍、平等、直接、無記名的方法選出的參議員(議員、代表)組成的。不稱職的參議員(議員、代表),選民有權撤換。有的抗日根據地還聘少數有代表性的人士為參議員。參議會的職權,以陝甘寧邊區參議會為例,主要有:①選舉、罷免邊區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員及高等法院院長,監察彈劾政府及司法機關的公務人員;②制定邊區單行法規,批准民政、財政、教育、建設、糧食及軍事等各項計畫;③通過邊區政府提出的預算,審查其決算,決定邊區稅收的征減增廢和公債的發行;④議決邊區政府主席、政府委員會、各廳、院長和民眾團體,提請審議的事項,決定邊區應興應革的重要事項;⑤督促、檢查邊區政府對參議會決議的執行;⑥追認閉會期間常駐會、邊區政府主席或政府委員會關於緊急措施的重要事項。縣以上的參議會,由參議員選舉正、副議長主持全會工作。開大會時選舉若干人組成主席團幫助正、副議長工作,並設立秘書處、參議員資格審查委員會、提案審查委員會及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邊區一級的權力機關,均選舉常駐參議員組成參議會的常駐機構(陝甘寧稱常駐會,晉察冀稱駐會參議員辦事處,晉綏稱常駐委員會,晉冀魯豫和山東稱駐會委員會等),正、副議長為當然成員。縣級權力機關有的設常駐機構(陝甘寧邊區),有的只以議長或副議長為常駐議員駐會(晉察冀邊區晉冀魯豫邊區)。常駐機構除在參議會閉會期間處理日常事務外,依照陝甘寧邊區的規定還有下面幾項職權:①監督同級政府對參議會決議案的執行;②聽取同級政府的按期工作報告;③向同級政府提出建議與詢問;④派代表出席同級政府委員會會議;⑤必要時決定召集參議會臨時會議。

基層權力機關,各抗日根據地略有不同。如陝甘寧邊區的鄉(市)參議會不設正、副議長,開會時推舉主席團 3人主持,鄉(市)長為主席團當然成員。晉察冀邊區的基層權力機關為全村公民組成的村民大會。村民大會閉會期間,由全村公民選舉的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會行使村民大會職權。村民代表會設正、副主席,由村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正、副主席兼任正、副村長。

行政機關  

抗日民主政權的各級行政機關,包括由各級權力機關選出的各級政府,以及縣級以上的政府在一定地區內設立的代表機關或輔佐機關。

各抗日根據地最高行政機關 各根據地名稱不一,如陝甘寧、晉冀魯豫稱邊區政府,晉察冀稱邊區行政委員會,山東稱山東省戰時行政委員會,晉綏及華中的一些根據地稱行政公署(簡稱行署)。這一級行政機關由同級參議會產生,如陝甘寧邊區政府由邊區參議會選舉委員13人組成邊區政府委員會,並在委員中選舉正、副主席各 1人。邊區政府主席對外代表邊區政府;對內主持邊區政府委員會會議,監督邊區行政機關執行職務及處理邊區的日常事務和緊急事務。邊區政府委員會下設:秘書處、民政廳、財政廳、教育廳、建設廳、保全司令部、保全處、審計處及各種專管行政機關和高等法院等部門,分管各項工作。邊區政府工作部門的設定,各根據地大體相同,除晉冀魯豫邊區政府及華中一些根據地一般稱廳外,其他地區一般稱處。各廳(處)、院、部之下,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科、室或庭等機構,分管本部門的各項工作。專管機關(有的地區稱直屬機構)各根據地一般稱局,如稅務局、監務局等。

抗日民主政權抗日民主政權

邊區(省)以下的行署 或稱行政公署。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晉冀魯豫邊區政府和山東省戰時行政委員會,均在轄區內設立行署。這一級行署有兩種:①作為一級政權,即有同級參議會,行署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同級參議會選舉產生,並對同級參議會及上級政府負責;②作為邊區政府代表機關,無同級參議會,行署的正、副主任由邊區政府任命。行署工作部門的設定與邊區政府相同,一般稱處,唯晉察冀的行署稱科,以便與邊區行政委員會的各部門有所區別。作為邊區政府代表機關的行署的職權,依照晉冀魯豫邊區的規定有:①檢查督導轄區內的行政事項;②根據邊區政府頒布的法令制定單行規程和施行細則,公布後報邊區政府備案;③根據邊區的總預算編制並審核轄區內的預決算,如遇緊急措施需增加預算、變更制度或增加人民負擔時,須事前報請邊區人民政府批准;④管理行署科長以下幹部及專署、縣政府秘書、科長的任免事項。

行政督察專員公署 簡稱專署。各根據地一般都設有專署,它是邊區一級政府的代表機關(晉察冀稱輔佐機關)。它根據邊區政府(晉察冀等地還有所屬行署)的命令與指示,指導督察所轄各縣(市)政務及上級政府駐該地的附屬機關。陝甘寧邊區規定,兩個縣以上的地方便可設立專署。專署設專員一人,必要時可設副專員。專署的工作部門稱科,科的設定與上級政府的工作部門相對應。專員除由邊區政府委派外,陝甘寧邊區政府還可令駐該地區的軍事長官兼任,或在縣長中指定一人兼任。專員公署與中心縣政府在同一地時,專員得兼縣長,專員公署與縣政府合署辦公,但職權與檔案須明確劃分。

縣政府  

縣在各根據地皆為一級政權,除戰爭環境或新開闢的地區外,縣政府的縣長和縣政府委員會的委員,均由同級參議會(或議會)選舉產生。縣政府工作部門的設定,一般與其上級行政機關一致。工作部門的名稱一般按職掌範圍命名,如民政部門稱民政科,財政部門稱財政科。但也有按順序數命名,如陝甘寧的縣政府設第一至第五科,分管民政、財政、教育、建設、糧食諸方面的工作。縣政府的職權範圍與其上級政府相同。抗日民主政權與縣政府相當一級的,還有聯合縣、市政府及縣佐公署。

區公所(署)  

是縣(市)政府執行政務的協助機關(晉察冀稱輔佐機關)。區公所設區長 1人,助理員3~5人,人民武裝大隊長和教導員各1人(陝甘寧設自衛軍營長1人)及治安員(公安幹事)1人。區公所在縣政府領導下辦理如下幾項工作:①傳達上級政策法令及向上級報告政令執行情況;②計畫、督導所轄各鄉(市、村)民政、財政、教育、建設工作及應興應革事項;③組織人民自衛武裝,進行全區鋤奸保衛工作。晉察冀、山東及華中的一些解放區還設立過作為一級政權的區公所或區政府。其負責人由同級權力機關選舉產生,其任務除前述三點外,還須執行同級權力機關的決議。相當於區一級的行政機關的,還有聯鄉政府和中心鄉政府。

鄉級行政機關  

抗日民主政權的鄉級行政機關,在陝甘寧、華中各根據地為鄉(市)政府,在晉察冀、晉冀魯豫及晉綏等根據地為村公所。陝甘寧邊區的鄉政府,由鄉參議會選舉鄉長及鄉政府委員組成。晉察冀邊區的村公所設正、副村長各1人,委員3~5人,治安員1人及人民武裝中隊長和指導員各 1人。正、副村長由村民代表會的主席、副主席兼任,委員由村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陝甘寧的鄉政府一般設有:優撫救濟、文化促進、經濟建設、鋤奸、衛生保育、人民仲裁等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其他臨時委員會。晉察冀的村公所不設委員會,設民政、財政、教育、實業、糧秣、治安等委員及武裝中隊長和指導員,分管各項工作。

陝甘寧邊區在鄉政府下設行政村,行政村下設自然村。行政村設村主任,自然村設村長,均由各自轄區內的選民選舉產生。晉察冀邊區在村公所下,根據居住情況劃分為若干閭,閭設主任代表 1人,由本閭公民代表互選。閭主任代表和代表在本閭內輔佐村公所執行村政。

鄉、村政權是抗日民主政權的基礎,中國共產黨的方針、政策和抗日民主政權的政令、措施都要通過它們具體執行。鄉、村政權掌握在誰手中,同樣至關重要。各根據地建立抗日民主政權後,對鄉村政權進行過多次整頓,使政權掌握在人民最可信賴的人員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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