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具體內容
一政權組織
(一)邊區、縣、鄉人民代表會議(參議會)為人民管理政權機關。
(二)人民普遍直接平等無記名選舉各級代表,各級代表會選舉政府人員。
(三)各級政府對各級代表會負責,各級代表對選舉人負責。
(四)鄉代表會即直接執行政務機關。
(五)人民對各級政權有檢查、告發及隨時建議之權,每屆選舉時則為大檢查。
(六)各級代表會每屆大會應檢查上屆大會決議執行的情況。
(七)各級政府人員,違反人民的決議或忽於職務者,應受到代表會議的斥責或罷免,鄉村則由人民直接罷免之。
(八)各級人民代表會議(參議會);鄉一年改選一次,縣二年改選一次,邊區三年改選一次。
(九)邊區各少數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區,得劃成民族區,組織民族自治政權,在不與省憲牴觸原則下,得訂立自治法規。
二人民權利
(一)人民為行使政治上各項自由權利,應受到政府的誘導與物質幫助。
(二)人民有免於經濟上偏枯與貧困的權利。保證方法,為減租減息與交租交息,改善工人生活與提高勞動效率,大量發展經濟建設,救濟災荒,撫養老弱貧困等。
(三)人民有免於愚昧及不健康的權利。保證方法為免費的國民教育,免費的高等教育,優等生受到優待,普施為人民服務的社會教育,發展衛生教育與醫藥設備。
(四)人民有武裝自衛的權利。辦法為自衛軍、民兵等。
(五)邊區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
(六)婦女除有男子平等權利外,還應照顧婦女之特殊利益。
三司法
(一)各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除服從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
(二)除司法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外,任何機關團體不得有逮捕審訊的行為。
(三)人民有不論用任何方法控告失職的任何公務人員之權。
(四)對犯法人採用感化主義。
四經濟
(一)應保障耕者有其田,勞動者有職業,企業有發展的機會。
(二)用公營、合作、私營三種方式組織所有的人力資力為促進繁榮消滅貧窮而鬥爭。
(三)歡迎外來投資,保障其合理利潤。
(四)設立職業學校,培養技術人才。
(五)有計畫地發展農工礦各種實業。
五文化
普及並提高一般人民之文化水準,從速消滅文盲,減少疾病與死亡現象。
以上規定,均不宜太煩瑣。
意義及影響
制定《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的意義及影響
《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從中國共產黨的新民主主義共和國綱領出發,確立了解放區政治經濟生活的基本法律準則,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當時解放區的新民主主義建設,促進了全國人民爭取和平、民主的鬥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