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防令》

《河防令》是金代關於黃河及海河水系諸河的河防修守法規。頒布於泰和二年(1202),是《泰和律令》中29種法令之一,共11條。現存於《河防通議》一書中為10條,經刪節過(末條中盧溝河防汛似應自成一條)。

《河防令》

正文

現存於《河防通議》一書中為10條,經刪節過(末條中盧溝河防汛似應自成一條)。這類防洪法令起源甚早,金代法令往往沿襲北宋制度。但現存較完整的以這一河防令為最早。它的主要內容是:朝廷的戶、工兩部每年派出大員巡視黃河,監督、檢查都水監派出機構,分治都水監和地方州縣的河防修守工作,分治都水監統管河防事務,可通過驛站快馬傳遞有關訊息;州縣負責河防的官員每年從六月初一至八月底輪流上堤防汛;沿河兼管河防的知縣,非汛期也要定期上堤指揮境內修防;沿河州縣官防守有功、罪都要上報,河工埽兵平時按規定放假;河防汛情緊急,防守人力不足時,沿河州府負責官員可與都水監官吏及都巡河官商定所需數量,臨時征派;河防軍士人夫患病需要就醫,由都水監向州縣支取藥物,費用由官府發給;埽工、堤岸出現險情時,由分治都水監和都巡河官員負責指揮官兵加固護守;堤防埽工情況每月報告工部,轉呈主管朝廷政務的尚書省;除設有埽兵守護的滹沱河、沁河等,其他有洪水災害的河流出現險情,主管及地方官府要派出人夫緊急進行搶險;盧溝河(今永定河)由縣官和埽官共同負責守護,汛期派出官員監督、巡視、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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