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戌奇荒

丁戌奇荒

晚清時期,水災、旱災等自然災害頻繁發生,丁戌奇荒是晚清的一次慘絕人寰的災荒,因飢餓、疫病而死者達一千萬人以上,其中重災區的死亡率在半數以上,有的地區高達百分之九十五。

簡介

晚清時期,災荒頻發。從1840年到1911年短短的70幾年中,可以說是年年遭災、歲歲都是災年。就其中的重災年份來看,40年代,黃河連續決口,隨後是秦豫大旱,緊接著是接連3年的東南各省的大水;50 年代,旱蝗嚴重,瘟疫流行,黃河改道;60年代,洪水泛濫,永定河多次決口;70年代,北方持續乾旱,“丁戌奇荒”慘絕人寰;80年代,發生全國性大水災,黃河連年漫決;世紀之交則乾旱嚴重,赤地千里。
在上述的各種災害中,水災可能最常見且危害較大。就拿我國第二大河、歷史上決口、泛濫最多的黃河來說,據不完全統計, 自1840 —1911年,黃河較大決口的年份剛好占了三分之一,有的地區幾乎年年決口,有的年份多處同時或先後決口。我國第一大河長江,就水患程度來說,歷來輕於黃河,正如魏源所說“歷代以來,有河患無江患”(註:《魏源集》上冊,“籌河篇”,中華書局,1976年,第388頁。)。 但晚清長江水災日益劇烈,發生30多次漫決,其中特大洪水3次。 位於京師附近的永定河,據統計,晚清時期發生漫決33次,平均近兩年一次,其中,同治年間連續9年決口11次,其頻率之高令人難以置信。 其他如淮河、遼河、珠江、海塘等也是經常潰決,泛濫成災。再來看旱災,如果我們把晚清時期的旱災分為旱、大旱、特大幹旱幾個等級,把旱區超過一省甚至遍及幾省、重災區面積超過一半以上、乾旱持續兩年或兩年以上、有“赤地千里”“人相食”等描述的旱災稱作特大幹旱的話,那么,1846—1847年的秦豫大旱、1876—1879年的“丁戌奇荒”、1899—1901年的北方大旱等都算得上特大幹旱,其發生間隔只有二、三十年,周期是相當短的。具體到某個省區,情況也是這樣,比如說山東、廣東、直隸、安徽等省水旱災害發生的頻率都是相當高的。由於抗災能力的薄弱,自然災害對社會造成的破壞也是十分嚴重的。首先是人口的死亡,比如“丁戌奇荒”當時因飢餓、疫病而死者達一千萬人以上,其中重災區的死亡率在半數以上,有的地區高達百分之九十五。除此之外,自然災害往往破壞房屋建築,毀壞道路、橋樑;還直接制約農業的發展,導致土地荒蕪、農業生產衰退;災後饑民動輒幾十萬、幾百萬甚至上千萬,逃荒乞食,嚴重危及社會安定。
應該說,災荒的發生,首先是受自然環境某些具體條件的影響,比如宇宙天體、地質、地形、氣候、雨量等等。但能否構成災害以及災害程度如何,通常還取決於其他多種因素,主要是社會內部的經濟、政治條件。晚清時期,災荒發生頻率高、破壞性大,就與當時政治腐敗、戰爭頻繁有明顯的關係。

對於政治腐敗與災荒發生的關係,晚清時期的有識之士有所認識。比如說魏源,他就把黃河泛濫、水災頻繁的重要原因歸結為政治腐敗。孫中山更為明確地說:“中國人民遭受四種巨大的長久的苦難:饑荒、水患、疾病、生命和財產的毫無保障”,“所有的一切的災難只有一個原因,那就是普遍的又是有系統的貪污”,“貪污是產生饑荒、水災、疫病的主要原因”。(註:《孫中山全集》卷1,第89頁。 )這些說法不無道理,尤其在河政和荒政中,表現得更為直接。
從河政方面來看,這一時期,儘管清政府仍然很重視河防,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資金,但由於河務官員嚴重腐敗,致使河政中弊竇叢生,大量河防經費被治河官員以各種手段貪污、揮霍,河防工程質量每況愈下,全國各大河流得不到有效治理,連年漫決,泛濫成災。
清廷所用的河防經費,超過以前的任何一朝,且不斷增加。道光以後,河工支出動輒600萬兩以上,三河每年開支常在700—800萬兩, 計畫外的另案開支也日趨頻繁,堵決口、啟閉塘壩等大工程費用呈逐年增加趨勢。比如1841年(道光二十一年)東河祥工用600萬兩,1844 年(道光二十四年)修築東壩1 190萬兩,鹹豐初年豐工400萬兩,1898年(光緒二十四年)鄭工1096萬兩。就清政府的財政收入來看,道鹹時期是4000萬兩左右,同光以後也不過7000—8000萬兩,而“河工幾耗三分之一”,(註:周馥:《河防雜著四種》,“黃河工段文武兵夫記略序”。)幾乎是“竭天下之財賦以事河”。(註:《魏源集》上冊,“籌河篇”,中華書局,1976年,第388頁。)然而開支越大, 黃河決口的次數越多,為什麼呢?原因就在於,大量河防經費並沒有真正用於河防,而是被河官揮霍掉了,也就是說,河官的奢侈糜費是大部分河防經費的主要流向。據記載:“南河歲費五、六百萬金,然實用工程者,什不及一,余悉以供官吏之揮霍”。(註:《清史記事本末》卷45,“鹹豐時政”。)那么,河官的生活起居又是怎樣的情形呢?道光末年兩江總督李星沅的幕僚金安清說:“各河員起居服食與廣東之洋商、兩淮之鹽商等”(註:金安清:《水窗春囈》,“金穴”。)。《庸ān@①筆記》中記載:作者曾遇見一文員談南河之風氣,據他說“凡飲食、衣服、車馬玩好之類,莫不鬥奇競巧,務極奢侈”。河官宴客,“往往酒闌人倦,各自引去,從未有終席者”。一次宴客,有道“豚脯”,大家覺得味道鮮美,席間,一人起身如廁,“忽見數十死豚枕藉於地,問其故,則向所食之豚脯一碗,即此數十豚之背肉也。其法閉豚於室,每人手執竹竿追而@②之,豚叫號奔繞,以至於死,亟取其背肉一片,萃數十豚僅供一席一宴。蓋豚被@②將死,其全體菁華萃於背脊,割而烹之,甘脆無比……余盡委之溝渠”,宰夫說,他來此僅幾月,已@②千豚。其他如鵝掌、猴腦、魚羹等菜的做法,也都是讓人瞠目結舌。(註:薛福成:《庸ān@①筆記》。)河員廳署就是過著這種錦衣玉食的生活,終日裡嬉遊歌舞,各廳“必蓄梨園”,“自元旦至除夕,無日不演劇,自黎明至夜分,雖觀劇無人,而演者自若也”(註:薛福成:《庸ān@①筆記》。)。河防經費還被用於招養食客、饋贈親友、賄賂官員,據記載:“凡春闈榜下之庶常及各省罷官之游士,皆以河工為金穴,視其勢之顯晦,為得饋之多寡,有隻身南行,自東河至南河至揚州至粵東四處,獲一二萬金者”。“大工一舉,集者數十萬人,至使四方游士、滑商、倡優、無懶之流,無不奪走輻輳於河乾”。“新點翰林,有攜朝貴一紙書謁河帥者,河帥為之登高而呼,萬金可立致,舉人拔貢有攜京官一紙書謁庫道者,千金可立致”,“京官過浦(清江浦)者饋遺甚厚”(註:《水窗春囈》第34頁;《庸ān@①筆記》第70頁;黃鈞宰:《金壺浪墨》卷5“十二紅”,卷1,“河工”。)。這就是當時所謂的“南河習氣”。
奢侈糜費的生活背後就是貪污,手段有向上虛報、多請公款、偷工減料、層層剋扣等。河防中的虛報浮冒一直存在,晚清時期更為嚴重,誇大險情、多請公款已是司空見慣。《水窗春囈》的作者金安清不無憂慮地說:“河患最盛,而水衡之錢亦最糜。東南北三河歲用七八百萬,居度支十分之二,……其中浮冒冗濫不可勝計”。他提出了一個為期十年的改革方案,他以為,即使在十年之後,“歲需一百萬,仍可永慶安瀾”,這一百萬中,50萬用於工程,其餘50萬用“贍公中之私”,由此可以想見,河防經費浮冒的嚴重程度。同光年間歐陽昱的《見聞瑣錄》記載了這樣一件事,蘇廷魁擔任河道總督期間,黃河在河南境內決口,與河南巡撫奏請100萬兩堵塞。蘇是一位正直的官員,他“親督工, 買料俱親經手”,工程結束後,還剩30萬兩,巡撫主張瓜分,蘇不肯,奏繳還部。結果,巡撫“未遂其欲,恨甚,……奏彈之”,戶部因為“向來河工告成,無不浮冒虛報者,外得十分之七,大小瓜分,以三分賄部,遂不駁。今蘇公繳還余銀,除此陋規,部中亦恨”。於是,部里想方設法在蘇的奏摺里挑出“不合例數條,同參”,這位不同流合污的官員竟“革職歸”。後來,任道róng@③為河南巡撫,“亦值某處決口,其請繳銀”,結果也是“被奏劾,革職去”。作者感慨地說,“蓋河工積弊,以誇張其事,多請公款為能事,開報虛數,各飽私囊為長策。而二公於污穢之中,獨欲顯其清廉,宜乎犯眾忌而不得安於其位也”。(註:歐陽昱:《見聞瑣錄》,第91頁。)當時流行一句話:“糜費罪小,節省罪大”。(註:《魏源集》上冊, “籌河篇”, 中華書局,1976年,第388頁。)
在具體的工程中,管工者偷工減料積習相沿,有“文官吃草、武官吃土”的說法,前者指文職在採辦物料時貪污中飽,後者指武職在堤工中中飽私囊。1868年(同治七年)黃河在河南榮澤決口,當時的口門不過30餘丈,由於管工者“查料及買土者,通用作弊,上下交欺”,“錢糧料物不湊手,以至水淹嚴重,形勢大變”,一月後,決口不僅未堵上,反而刷寬達200餘丈。(註:李文海等:《近代中國災荒紀年》, 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273頁、第364頁。)1887年(光緒十三年),黃河在鄭州決口,洪水淹及幾省,數百萬災民無家可歸,這次決口就是由一個鼠穴(一說獾洞)引起的。當初,夫頭估計200仟就能填實, 河署管理工料的李竹君私吞了大部分,工人只到手40仟,只用樹枝架入穴內、蓋上土了事,結果大溜頂中,由此處決口。再加上李“平日剋扣侵漁,以致堤薄料缺”,出現險情時“河幹上曾無一束之秸,一撮之土”。(註:李文海等:《近代中國災荒紀年》,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273頁、第364頁。)這可以說是政治腐敗導致黃河決口的典型事例。當時流傳著這樣一句話:“黃河決口,黃金萬斗”。貪官污吏為了侵吞中飽,甚至希望黃河決口,“以有險工有另案為己幸”,“久不潰決,則河員與書辦及丁役,必從水急處私穿一小洞,不出一月,必決矣,決則彼輩私歡,謂從此侵吞有路矣”。(註:《魏源集》上冊,“籌河篇”,中華書局,1976年,第388頁。)
黃河治理中如此,其他河流及海塘也是這樣,我們由此便不難理解晚清時期水災頻繁的社會原因所在了。

政治腐敗直接或間接引發災荒,不僅僅表現在河政中,荒政中的種種弊端也是災荒(主要指饑荒)頻發的重要原因。

晚清時期的“荒政”主要包括報災與核查,即災情的呈報與調查;蠲緩錢糧,即蠲免、緩徵土地所有者的部分或全部應繳的田賦和丁役;賑濟災民,即根據災民的貧困程度發放錢糧。除了蠲緩、賑濟這兩項最主要的救災政策之外,還有撫恤、安緝、借貸、除疫、以工代賑、調粟、收養耕牛、施放棉衣、醫藥等。此外,倉儲制度也是一項重要的備荒救災措施,包括常平倉、社倉、義倉等。
這樣一套較為完備的“荒政”在防災、救荒中究竟起了多大的作用呢?按照規定,災害發生後,地方要及時上報。但在很多情況下,明明境內發生自然災害,有時還很嚴重,而地方卻匿災不報。為什麼呢?掩蓋災情,必然是災年“照常催征”,地方官正是為了“照常催征”而匿災不報的。這不僅可以給地方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還可以逃避責任、粉飾太平;有的則擔心手續煩瑣,延誤時期受到處罰。從一些史料中我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由於匿災不報而引發或加重饑荒的情形,比如“丁戌奇荒”前,山西等地已連續兩年亢旱,但“在上者惟知以催科為考成,在下者惟知以比糧為報最,故雖連年旱災,盡行匿而不報,田雖顆粒無出而田糧仍須照例完納”,致使1877年(光緒三年)“倉庫所存無幾,而待賑之民無算”,大量災民束手待斃,奄奄一息,曾國荃上任後雖請賑救,“然而晚矣”。(註:《申報》1877年11月23日。)1897年(光緒二十三年),江蘇北部大水,災民達數十萬之多,據統計,“賑務所活災黎不過十之二三”,余則“轉徙道jìn@④”,“城縣村落,十室九空”。有位叫鄭思贊的御史分析其緣由認為,災象已顯,地方縣官“自顧考成,竟以中稔上報”,等到災情十分嚴重仍“徵收無異往日”,以致“籌款之緩”,災民得不到及時救濟,餓死無數。他因此說:“溝壑之民不死於天災而反死於人事”。(註:《錄副檔》光緒二十四年六月初四,鄭思贊折。)
在各地的辦賑中,一向有“清災”、“渾災”的說法。所謂“清災”,是指地方官在辦賑中奉公守法、清正廉潔、照章辦事,賑款能完全發放下去,使災民得到救濟。所謂“渾災”,是指貪官污吏往往“視辦災為利藪”(註:《清實錄》,宣宗朝卷472。),挪用、剋扣賑款。 1882年(光緒八年)安徽發大水,直隸候補道周金章領取賑銀17萬兩,赴皖南辦賑,到了災區,他僅拿出2萬兩充賑,餘下的15 萬兩則“發商生息”。(註:《清實錄》,德宗朝卷168。)1885 年(光緒十五年),御史恩隆彈劾福山縣令剋扣賑款一事,據他說,該縣遭水災之後,朝廷“令與沖塌民房每間發大錢三千文,該縣僅發三百文”,只是規定數額的十分之一(註:《錄副檔》光緒十年十一月十日恩隆片。)。1898年(光緒二十四年),山東境內河堤多處決口,30多州縣被水,但地方延不放賑,及至朝廷派人查賑,才草草發放。放賑中,“所派委員與首事人等勾通,從中分肥。十戶之中領者一二,逼令全村具領賑甘結”,致使“餓斃者不計其數……嗷鴻遍野”。(註:《錄副檔》光緒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陳秉和。)
“救荒之策,備荒為上”,而“備荒莫如裕倉儲”。(註:寄湘漁父:《救荒六十策》。)應該說,清代的倉儲制度是相當完備的。但是,晚清時期吏治敗壞,倉儲制度的各種弊端也越來越突出。比如,地方官無視倉谷是否充足,領銀後不及時採買;受自然災害、戰爭破壞以及年久失修的倉廒不能得到修復,倉谷霉爛;倉內所存之糧被變賣、挪用、侵盜等等。由於這些“積弊日久且深”,各倉的虧空十分嚴重。很多地方的倉儲已名存實亡,“或谷空而倉存,或倉圮而地在”。(註:《皇朝政典類纂》,卷37,戶政14,倉儲。)這樣一種情形之下,倉儲自然起不到預防災荒的作用。我們再以“丁戌奇荒”為例,就其旱災程度而言,“略與道光丙午(1846年)相仿”,但饑荒卻嚴重得多,“不特無樹皮、草根可挖,抑且無糧可購”。(註:李文海等:《近代中國災荒紀年》,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273頁、第364頁。)河南巡撫請借外省糧食,戶部質問道:按照定額,河南當地應有95萬石倉糧,為何捨近求遠?倉內是否有95萬石糧不得而知,即便有也是杯水車薪。災後,朝廷企圖以此為契機整飭倉儲,山西巡撫曾國荃似乎也下了很大的決心,但據後任張之洞奏報,各地倉谷雖經買補,“通計買至七成,分散畸零,僅備一區,無裨全局”。(註:《皇朝政典類纂》,卷37,戶政14,倉儲。)另外,常平倉的基本作用是適時糶糴、平抑糧價,不僅可以調節季節性的糧價變動,還能抑制災荒引起的糧價騰漲。但實際上,很多史料表明,這種作用並不明顯。晚清時期,一遇災歉,米價大漲,以至於人們產生一種心理恐慌,“偶見偏隅蝻孽,遂雲四境災荒,或謂陽為旱征,或謂雨為水兆,一唱眾和,頃刻騰漲”。(註:《皇朝經世文編續編》,卷43,戶政43,倉儲。)
饑荒中,飢餓至極的災民往往吃一些原本不能當作食物的東西,比如糠bǐ@⑤、樹皮、野草、觀音土以至吃人,這樣的事例在晚清屢屢發生,不勝枚舉。

晚清,戰爭頻繁,兵連禍結。1840—1911年七十幾年裡,至少有一半時間是處在戰亂之中。值得注意的是,晚清重大災荒也大都發生在戰爭期間或之後。事實表明,頻繁的戰爭對社會的巨大破壞也是導致晚清災荒頻發的重要原因。
第一,頻繁的軍費支出、戰後巨額的賠款使清政府財政經常處於入不敷出的危機狀態,根本拿不出足夠的資金用於防災、救災,這正是一些地區災荒頻發的原因。順直地區的情況就很說明問題。直隸總督李鴻章在《復陳直隸河道地勢情形》折中說:“道鹹以來,軍需繁巨,更兼顧不遑。即例定歲修之費,亦層層折減。於是河務廢弛日甚”(註:黃彭年:《畿輔通志》卷84,第52頁。)。就拿黃河來說,1841年(道光二十一年)在河南祥符決口,當時清政府忙於戰事,浩繁軍費已無從籌措,面對決口後水圍開封達8個月之久的危急形勢,好不容易才湊夠500萬兩,幾經周折,直到第二年才將決口堵合。不料,幾個月後,黃河又在桃源決口,大水過後,有人建議在決口以下進行築壩、挑河等工程以治理下游水患,但剛經歷了鴉片戰爭的清政府已被軍費、賠款壓得喘不過氣來,又哪裡顧得上治河工程。1855年(鹹豐七年)黃河又在銅瓦廂決口,當時東南半壁江山被太平天國占領,大半中國處於戰火之中,岌岌可危的清政府在“度支萬分窘迫軍餉無從可籌”的情況下又怎能騰出精力堵築決口呢?清政府在上諭中說:“現值軍務未平,餉@⑥不繼,一時斷難興築”。(註:《清實錄》文宗朝,卷173。 )由於無力堵築,只能任黃水橫流,其結果是黃河改道,在此後的幾十年中山東等省飽受黃水之災。
第二,長期的戰亂造成農業生產衰退,農民生活困苦,再加上清政府為了支付戰費、賠款加緊搜刮,農民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比以往更加脆弱,稍遇災荒便會出現饑民遍野、餓殍塞道的悲慘局面。比如,鎮壓太平天國農民運動戰爭之後,“民力尤癉,十室九空,不待歲jìn@⑦而已難支”,“歲值水旱,家口嗷嗷”。(註:轉引自嚴中平:《中國近代經濟史》,人民出版社,第840頁。)據載, “自甲午庚子兩次賠償兵費以來,歲去之款驟增四五千萬,雖雲未嘗加賦,而各省無形之搜刮已罄盡無疑。……在富饒者力可自給,中資之產無不節衣縮食,蹙額相對。至貧苦傭力之人,懦者流離失所,強者去為盜賊”。(註:李文治:《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三聯書店,1957年,第913頁。)
第三,戰爭還對生態環境造成極大破壞,戰後的很多地區森林被砍光,樹皮草木被剝食殆盡,到處是荒山禿嶺,大片土地荒蕪。比如,經過50—70年代戰火洗劫,原來經濟發達的長江中下游地區以及黃河流域就是一片廢墟,有關這方面的記載很多,這裡僅擇一二。就拿蘇南來說,戰前“民稠地密,……炊煙相望”,戰後則“一望平蕪,荊榛塞路”,“遍地荊棘,……渾似沙漠”。(註:《李鴻章全書》奏稿,卷3。 )曾國藩在一封信中說:“近年從事戎行,每駐紮之處,周曆城鄉,所見無不毀之屋,無不伐之樹”。(註:《曾國藩全集》,書札。)另外,帝國主義根據不平等條約在中國伐木築路,很多地區森林被砍伐殆盡,導致生態系統失衡,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這就加大了水旱災害發生的頻率。
第四,兩次鴉片戰爭後,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取得鴉片貿易合法化的特權,鴉片的大量輸入導致國內鴉片種植之風日盛。到了60—70年代,全國各省幾乎都有種植,甘肅、山西、陝西、山東、河南成為罌粟盛產之地。這些地區由於種植鴉片,占用了大量的勞力、耕地,糧食減產成必然之勢。山西巡撫曾國荃從地利、人力等方面分析了鴉片種植給當地帶來的種種惡果,他說:“此次晉省荒歉,雖曰天災,實由人事。自境內廣種罌粟以來,民間蓄積漸耗,幾無豐歲之種,猝遇凶荒,遂至無可措手。……查晉省地畝53萬餘頃,地利本屬有限,多種一畝罌粟,即少收一畝五穀。小民因獲利較重,往往以膏腴之田,biàn@⑧種罌粟,而五穀反置諸磽瘠之區,此地利之所以日窮也。……罌粟將收之際,正農功吃緊之時,人力盡驅於罌粟,良田反荒蕪而不治,此人力之所以日弛也。地利既差,人力又減,因而時之在天者,上熟僅得中稔,中稔便苦無麥禾;一遇天災流行,遂至疲瘼不可救藥。”(註:《曾忠襄公奏議》,卷8。)

總結

政治腐敗和戰爭都會直接或間接引發災荒,給社會帶來巨大災難。今天,災荒仍是人類的大敵,威脅著人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因此,爭取和平、穩定社會環境,無疑是減少災荒發生的前提和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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