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水監

都水監

漢代的太常、少府、水衡都尉之下均設有都水長丞。西晉便專門設有都水台,掌管舟船及水運事務。

隋、唐、金、元改稱都水監,掌河渠、津梁、堤堰等事務。明初併入工部,但其長官仍稱都水監或都水使者。中國自古就有治河任務。河專指黃河,其治理好壞,不僅僅是個水患問題,而且成了政治問題,所以治河歷來成為河政。金世宗大定二十年(1180)及章宗明昌四、五年(1193-1194),黃河屢屢決口,不斷為患。金政府的都水監便刊印頒發了《河防通議》。按《河防通議》,當為宋人沈立的作品。沈立字立之,歷陽人,進士及第。嘗為京西北轉運使,都水方興六塔河,立請止修五股河及漳河;分殺水勢。又採摭黃河事跡及古今利病而纂成《河防通議》。金都水監在黃河屢屢決口之際,先版印頒發此書,顯然是為了借鑑。至元代沙克什,則折衷沈立及金刻此書,又成《河防通議》2卷。河患之後,又常常出現蝗災,故金代章宗明昌間又刻印頒發《捕蝗圖》。可證都水監也是刻印本專業書籍的中央機構。

金代都水監秩正四品,設監、少監、丞等官。掌川澤、津梁、舟楫、河渠等事。領街道司及各處巡河官,諸埽物料場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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