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煤炭工業》雜誌2007年第7期總第245期刊登董事長郭春平文章《開關沒有“兩防”=失爆》,該文被《中國安全信息港》等網站轉載。(全文如下)
文章
摘要:《煤礦安全規程》第445條關於所有開關必須有“兩防”功能的規定是一條易被忽視的條款。由於過去沒有保障這一條款的技術裝備,礦用開關無“兩防”功能一直未被作為失爆對待。隨著礦用開關兩防鎖的問世,對這一問題的認識也應相應提高,完全應該把礦用開關無“兩防”功能視為失爆,並提出整治要求。
《煤礦安全規程》第445條規定“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簡稱:‘兩防’)。”GB3836.1---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一部分通用要求10聯鎖裝置:“為保持某一防爆型式用的聯鎖裝置,其結構應保證非專用工具不能輕易解除它的作用。”如果開關閉鎖裝置不符合上述法規要求,就是有防爆缺陷,即失爆。
“失爆”的概念
防爆設備的所有部件都應該符合《煤礦安全規程》、GB3836.1---2000等法規條款,如果防爆設備的某個部件有一處不符合上述法規就是“失爆”。電氣設備的防爆面、聯鎖裝置或閉鎖裝置等各個部件都符合上述法規要求,才能取得防爆合格證,即認為該設備符合防爆要求;如果一台電氣設備其他都符合標準,只是隔爆面有一條傷痕超限,就不能取得防爆合格證,那就是“失爆”。一台防爆電氣開關的閉鎖裝置沒有“兩防”功能,與隔爆面傷痕超限相比是更為嚴重的問題,完全應該視為“失爆”,簡單地說就是:“開關沒有‘兩防’等於失爆”。
經濟管理類期刊匯總
經濟管理類期刊是研究巨觀、微觀經濟理論、交流經濟管理的經驗,介紹經濟管理科學知識,報導國外經濟發展動態。按卷與期和(或)年與期的順序編號,意欲長期印行下去的連續出版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