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設備

電氣設備

電氣設備,是在電力系統中對發電機、變壓器、電力線路、斷路器等設備的統稱。電氣絕緣。保持配電線路和電氣設備的絕緣良好,是保證人身安全和電氣設備正常運行的最基本要素。電氣絕緣的性能是否良好,可通過測量其絕緣電阻、耐壓強度、泄漏電流和介質損耗等參數來衡量。

基本信息

電氣設備的通用安全措施

一、電氣安全工作的內容

(1)研究並採取各種有效的 安全技術措施
(2)研究並推廣先進的電氣安全技術,提高電氣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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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並貫徹安全技術標準和 安全技術規程
(4)建立並執行各種安全 管理制度
(5)開展有關電氣安全思想和電氣安全知識的教育工作。
(6)分析事故實例,從中找出事故原因和規律。

二、保證用電安全的基礎要素

(1)電氣絕緣。保持 配電線路和電氣設備的絕緣良好,是保證人身安全和電氣設備正常運行的最基本要素。電氣絕緣的性能是否良好,可通過測量其 絕緣電阻、耐壓強度、泄漏電流和介質損耗等參數來衡量。
(2)安全距離。 電氣安全距離,是指人體、物體等接近帶電體而不發生危險的安全可靠距離。如帶電體與地面之間、帶電體與帶電體之間、帶電體與人體之間、帶電體與其他設施和設備之間,均應保持一定距離。通常,在配電線路和變、配電裝置附近工作時,應考慮線路安全距離,變、配電裝置安全距離,檢修安全距離和操作安全距離等。
(3)安全載流量。導體的安全載流量,是指允許持續通過導體內部的電流量。持續通過導體的電流如果超過安全載流量,導體的發熱將超過允許值,導致絕緣損壞,甚至引起漏電和發生火災。因此,根據導體的安全載流量確定導體截面和選擇設備是十分重要的。
(4)標誌。明顯、準確、統一的標誌是保證用電安全的重要因素。標誌一般有顏色標誌、標示牌標誌和型號標誌等。顏色標示表示不同性質、不同用途的導線;標示牌標誌一般作為危險場所的標誌;型號標誌作為設備特殊結構的標誌。

三、安全技術方面對電氣設備基本要求

電氣事故統計資料表明,由於電氣設備的結構有缺陷,安裝質量不佳,不能滿足安全要求而造成的事故所占比例很大。因此,為了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在安全技術方面對電氣設備有以下要求:
(1)對裸露於地面和人身容易觸及的帶電設備,應採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2)設備的帶電部分與地面及其他帶電部分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3)易產生過電壓的電力系統,應有避雷針、避雷線、 避雷器保護間隙等過程電壓保護裝置。
(4)低壓電力系統應有接地、 接零保護裝置 。
(5)對各種高壓用電設備應採取裝設 高壓熔斷器和斷路器等不同類型的保護措施;對低壓用電設備應採用相應的低電器保護措施進行保護。
(6)在電氣設備的安裝地點應設安全標誌。
(7)根據某些電氣設備的特性和要求,應採取特殊的措施'>安全措施。

四、電氣事故的分類及基本原因的分類

電氣事故按發生災害的形式,可以分為人身事故、設備事故、 電氣火災和爆炸事故等;按發生事故時的電路狀況,可以分為短路事故、斷線事故、接地事故、漏電事故等;按事故的嚴重性,可以分為特大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等;按傷害的程度,可以分為死亡、重傷、輕傷三種。
如果按事故的基本原因,電氣事故可分為以下幾類:
(1)觸電事故。人身觸及帶電體(或過分接近高壓帶電體)時,由於電流流過人體而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觸電事故是由於電流能量施於人體而造成的。觸電又可分為單相觸電、兩相觸電和 跨步電壓觸電三種。
(2)雷電和靜電事故。局部範圍內暫時失去平衡的正、 負電荷,在一定條件下將電荷的能量釋放出來,對人體造成的傷害或引發的其他事故。雷擊常可摧毀建築物,傷及人、畜,還可能引起火災;靜電放電的最大威脅是引起火災或爆炸事故,也可能造成對人體的傷害。
(3)射頻傷害。電磁場的能量對人體造成的傷害,亦即電磁場傷害。在高頻電磁場的作用下,人體因吸收輻射能量,各器官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從而引起各種疾病。除高頻電磁場外,超高壓的高強度工頻電磁場也會對人體造成一定的傷害。
(4)電路故障。電能在傳遞、分配、轉換過程中,由於失去控制而造成的事故。線路和 設備故障不但威脅人身安全,而且也會嚴重損壞電氣設備。
以上四種電氣事故,以觸電事故最為常見。但無論哪種事故,都是由於各種類型的電流、電荷、電磁場的能量不適當釋放或轉移而造成的。

電工工作人員的安全職責

在電氣安全方面電工作業人員應熟記並自覺地履行以下各項職責:
(1)無證不準上崗操作;如果發現非電工人員從事電氣操作,應及時制止,並報告領導。
(2)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法規、規程和制度,不得違章作業。
(3)對管轄區電氣設備和線路的安全負責。
(4)認真做好巡視、檢查和消除隱患的工作,並及時、準確地填寫工作記錄和規定的表格。
(5)架設臨時線路和進行其他危險作業時,應完備審批手續,否則應拒絕施工。
(6)積極宣傳電氣安全知識,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拒絕違章指揮。

電氣設備檢修操作規程

一、電氣操作人員的資格和要求:
(一)電氣作業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擔任。
(二)電氣作業人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六個月以上者,必須重新考試合格,方能工作。
(三)電氣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安全作業規定。
(四)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嚴格熟悉有關消防知識,能正確使用消防用具和設備,熟知人身觸電緊急救護方法。
(五)變、配電所及電工班要根據本崗位的實際情況和季節特點,制定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和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做好預防工作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六)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用具和消防器材等。並定期進行檢查試驗。
(七)、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及檢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八)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並定期檢測。
二、高壓電氣安全操作規程:
(一)凡是高壓設備停電或檢修、及主要電器設備大、中檢修,高低壓架空線路,都必須按照《電業局電氣安全工作規定》及有關規定辦理工作票及各種票證。
(二)工作票簽發人必須按工作票內容一項不漏地填寫清楚,若發現缺項漏填,字跡了草難辨或有塗改者,該工作票視為無效,由主管礦長審批,機電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三)檢修工作人員,接到工作票以後,要認真進行查看,認為沒有差錯後,按要求嚴格執行,若不按工作票操作,造成事故,由檢修人員負責。
(四)檢修人員發現工作票有問題,可當面提出,請求更改,如不更正造成事故由最後指令人負責。
(五)在緊急、特殊情況(如危害人身安全或重大損失)來不及辦理工作票,可由業務主管礦長口頭命令或電話命令進行倒閘操作,操作人員必須做好記錄備查。
三、電氣設備檢修操作規程:
(一)凡檢修的電氣設備停電後,必須進行驗電,驗電器應符合電壓等級,高壓部分必須戴絕緣手套,確認無電後,打好接地線,手持紅外線絕緣棒進行對地放電。
(二)在停電線路的刀閘手柄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在不停電部位的安全圍欄外應懸掛"高壓有電,禁止入內"的標誌牌。
(三)對停電超過4小時有保險器裝置的關鍵設備應將保險拔掉。
(四)、檢修工作結束後,拆除接地線,人員撤離現場,交回工作票,摘掉警告牌後方準恢復送電。
(五)嚴禁帶電檢修各種電氣設備。
四、礦區架空線路操作規程:
(一)礦區架空線及線桿在檢修之前,必須由帶班長或負責人全面檢查,確實無缺陷,不危及人身安全和作業安全方可進行作業。
(二)架空線路登高作業,必須按照登高作業規定,對登桿器具,要有專人認真檢查,是否完好可靠,上下傳遞物品要用小繩,桿下應設監護人,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作業區,監護人員必須戴安全帽,並要保持一定距離,避免操作人員掉下物品工具,造成傷亡事故。
(三)在高低壓同桿線路上作業,在一條線路帶電的情況下,由車間採取安全措施,報主管廠長批准後,才能進行作業。
(四)兩條或兩條以上同桿低壓線路在生產搶修時,因停電影響重要崗位生產的情況下進行搶修,必須專業礦長在現場進行監護,才能進行此項作業。
(五)線路巡視每季至少一次,每年登桿檢查一次(包括擦拭瓷瓶,巡視檢查單位要有記錄,以備查)其導線的弧度和線間平行度應符合規定要求。
(六)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架空線上作業。
第一條為加強對電氣設備的維護,確保其安全運行,合理使用,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對於電氣設備的啟動、停止,運行要嚴格執行停、送電牌制度感和交接班制度。
第三條巡視檢查運行中的電氣設備,必須嚴格遵守《電氣安裝規程》。
第四條值班人員應酌情用量、看、摸、聽、嗅的方法,掌握電氣設備的運行情況,以便及時發現問題,處理隱患。
第五條電氣設備嚴禁在過載、超溫、超速和無保護的情況下強制運行。
第六條值班人員應充分利用停車時間,對電氣設備清擦、除塵、檢查、維護、專檢。

維修原則

電氣設備在運行的過程中出問題在所難免,掌握一定的維修原則不僅可以大大提高檢修效率,同時也培養良好的維修習慣,可以保證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在維修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先斷電後維修
檢修時,必須先自己斷電,掛上警示標牌後通知周圍的同事,然後才能開始維修。要知道多數的事故都發生在溝通上出了問題,多年的經驗得知,斷電上電必須自己完成。
2、先動口再動手
對於有故障的電氣設備,不應急於動手,應先詢問產生故障的前後經過及故障現象。對於生疏的設備,還應先熟悉電路原理和結構特點,遵守相應規則。拆卸前要充分熟悉每個電氣部件的功能、位

置、連線方式以及與四周其他器件的關係,在沒有組裝圖的情況下,應一邊拆卸,一邊畫草圖,並記上標記。
3、先外部後內部
應先檢查設備有無明顯裂痕、缺損,了解其維修史、使用年限等,然後再對機內進行檢查。拆前應排隊周邊的故障因素,確定為機內故障後才能拆卸,否則,盲目拆卸,可能將設備越修越壞。
4、先機械後電氣
只有在確定機械零件無故障後,再進行電氣方面的檢查。檢查電路故障時,應利用檢測儀器尋找故障部位,確認無接觸不良故障後,再有針對性地查看線路與機械的運作關係,以免誤判。
5、先靜態後動態
在設備未通電時,判定電氣設備按鈕、接觸器、熱繼電器以及保險絲的好壞,從而判定故障的所在。通電試驗,聽其聲、測參數、判定故障,最後進行維修。如在電動機缺相時,若測量三相電壓值無法著判別時,就應該聽其聲,單獨測每相對地電壓,方可判定哪一相缺損。6、先清潔後維修
對污染較重的電氣設備,先對其按鈕、接線點、接觸點進行清潔,檢查外部控制鍵是否失靈。許多故障都是由髒污及導電塵塊引起的,一經清潔故障往往會排除。
7、先電源後設備
電源部分的故障率在整個故障設備中占的比例很高,所以先檢修電源往往可以事半功倍。
8、先普遍後特殊
因裝配配件質量或其他設備故障而引起的故障,一般占常見故障的50左右。電氣設備的特殊故障多為軟故障,要靠經驗和儀表來測量和維修。
9、先外圍後內部
先不要急於更換損壞的電氣部件,在確認外圍設備電路正常時,再考慮更換損壞的電氣部件。
10、先直流後交流
檢修時,必須先檢查直流迴路靜態工作點,再交流迴路動態工作點。
11、先故障後調試
對於調試和故障並存的電氣設備,應先排除故障,再進行調試,調試必須在電氣線路速的前提下進行。

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氣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發生觸電事故,確保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於機械工業企業、事業單位的變配電系統及電氣設備、儀器的設計、製造、安裝、試驗、使用、維修與管理。
第三條變配電系統及電氣設備的帶電作業和高空作業均應按原第一機械工業部危險作業審批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企業要在廠長、總工程師領導下,指定有關業務部門主管電氣安全工作、保證電氣安全。
第五條一切從事電氣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本規程。凡違反本規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條所有從事電氣設備安裝、運行、試驗、維護檢修等工作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凡有視覺(雙目視力校正後在0.8以下、色盲)、聽覺障礙,高、低血壓病、心臟病、癔病、癲癇病、神經官能症、精神分裂症、嚴重口吃者不能從事電氣工作。
第七條各項電氣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必須齊全。變配電所(站室)、電氣設備、線路的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資料檔案應完整準確。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一節電氣工作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第八條對電氣工作人員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各級電工必須達到機械工業部頒發的各專業電工技術等級標準和相應的安全技術水平,憑操作證操作。嚴禁無證操作或酒後操作。
第九條新從事電氣工作的工人、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都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電氣安全技術培訓,見習或學徒期滿,經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後才能操作。新上崗位和變換工種的工人不能擔任主值班或其他電氣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條供電系統的主管領導、工程技術人員、變配電所(站、室)的負責人、值班長、檢修、試驗班組長應按時參加當地業務主管部門的安全培訓、考核。
 第二節停送電聯繫
第十一條停送電聯繫應指定專人進行。非指定人員要求停送電時,值班人員有權不予辦理。聯繫的方法採用工作票、停送電申請單、停送電聯繫單或電話聯繫等。停送電聯繫的時間、內容、聯繫人、審批人等項目應在上述停送電憑證內寫明。嚴禁採取約時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聯繫停送電。
第十二條在辦完送電手續後,嚴禁再在該電氣裝置或線路上進行任何工作。
第十三條用電話聯繫停送電時,值班員應將聯繫人的要求記入操作記錄本,並重述一遍,準確無誤後才能操作。雙方對話應予錄音,錄音帶至少保存一周。若發生事故時,錄音帶應保存至事故結案。
第十四條執行工作票進行檢修、預試工作時,工作負責人應按操作規程規定辦理工作許可、工作延期、工作終結手續。
第十五條遇有人身觸電危險的情況,值班員可不經上級批准先行拉開有關線路或設備的電源開關,但事後必須立即向上級報告並將詳細情況記錄在值班日誌上。
第十六條與地區供電部門的停送電聯繫,按當地供電部門規定執行。
第三節臨時線路的安裝使用
第十七條因工作需要架設臨時線路時,應由使用部門填寫“臨時線路安裝申請單”,經動力、安技部門批准後方可架設。
第十八條臨時線路使用期限一般為15天,特殊情況下需延長使用時應辦理延期手續,但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
第十九條電氣工作人員校驗電氣設備使用臨時線路,時間不超過一個工作日者可辦理臨時線路手續,但在工作完畢後立即由安裝人員負責拆除。
第二十條架設臨時線路的一般安全要求:
1.臨時線路必須採用絕緣良好的導線,其截面應能滿足用電負荷和機械強度的需要。套用電桿或沿牆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設,導線距地面的高度室內應不低於2.5米,室外不低於4.5米,與道路交叉跨越時不低於6米。嚴禁在各種支架、管線或樹木上掛線。
2.全部臨時線路必須有一個能帶負荷拉閘的總開關控制,每一分路應裝保護設施。裝在戶外的開關、熔斷器等電氣設備應有防雨設施。
3.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和支架必須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線。
4.臨時線路必須放在地面上的部分,應採取可靠的保護措施。臨時線路與建築物、樹木、設備、管線間的距離應不小於JBJ6-80《工廠電力設計規程》規定的數值。潮濕、污穢場所的臨時線路應採取特殊的安全保護措施。
5.嚴禁在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架設臨時線路。
 第四節建築、安裝工程用電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計畫時,應將施工現場用電的技術數據和要求詳細說明並繪出圖紙,經動力、安技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安裝。一個施工單位或場地只允許使用一個進線電源。安裝完畢應共同檢查,合格後才能送電。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指派專人負責電氣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嚴禁架設1kV以上的高壓線路。
在鄰近有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施工時,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選型、安裝應按GBJ58-83《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範》和GBJ232-8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與驗收規範》執行。
第二十三條電氣線路的架設應按本章第二十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起重機的移動式電源線應有可靠的保護措施。移動式、攜帶式電動工具、設備的電源線應採用多股銅芯橡套軟電纜。並按GB3783-83《手持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執行。
第二十五條電氣設備、照明裝置移裝或拆除後,不準留有可能帶電的線路。如果電線需要保留,應將電源切斷,同時把線頭用絕緣帶包紮好。全部工程結束後,應把施工現場的一切電氣設施拆除、清理乾淨。
第五節接地、過電壓保護與防雷裝置
第二十六條接地裝置的設計應按GBJ65-83《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範》和JBJ6-80《工廠電力設計技術規程》執行。
第二十七條電氣裝置的保護性或功能性接地裝置可以採用共同的或分開的接地。
第二十八條接地裝置的設計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電阻值應符合電氣裝置保護上和功能上的要求,並長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電流和對地泄漏電流而無危險。
3.有足夠的機械強度或有附加的保護,以防外界影響而造成損壞。
4.變配電所的接地裝置應儘量降低接觸電壓和跨步電壓。
5.嚴禁用易燃易爆氣體、液體、蒸氣的金屬管道做接地線;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溫用的金屬網或外皮做接地線。
6.每台電氣設備的接地線應與接地幹線可靠連線,不得在一根接地線中串接幾個需要接地的部分。
7.在進行檢修、試驗工作需掛臨時接地線的地點,接地幹線上應有接地螺栓。
8.明設的接地線表面應塗黑漆。在接地線引入建築物內的入口處和備用接地螺栓處,應標以接地符號。
9.保護用接地、接零線上不能裝設開關、熔斷器及其他斷開點。
第二十九條不同用途和不同電壓的電氣設備,除另有規定外,可使用一個總接地體,但接地電阻應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第三十條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網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採用接零保護。在中性點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網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採用接地保護。由同一台發電機,同一台變壓器或同一段母線供電的低壓電力網上的用電設備只能採用一種接地方式。
第三十一條下列電氣設備的金屬部分,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接地或接零。
1.電機、變壓器、開關設備、照明器具和其他電氣設備的底座或外殼。
2.電器設備及其相連的傳動裝置。
3.配電櫃與控制屏的框架。
4.互感器的二次繞組。
5.室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構架,鋼筋混凝土構架的鋼筋,以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圍欄和金屬門。
6.電纜的金屬外皮,電力電纜的接線盒與終端盒的外殼,電氣線路的金屬保護管,敷線的鋼索及電動起重機不帶電的軌道。
7.裝有避雷線的電力線路桿塔。
8.在非瀝青地面的廠區,居民區無避雷的小接地短路電流系統架空電力線路的金屬桿塔。
9.安裝在電力線路桿塔上的開關,電容器等電力設備的金屬外殼及支架。
10.鎧裝控制電纜的外皮,非鎧裝或非金屬護套電纜的1~2根禁止芯線。
第三十二條接地裝置的各連線點應採用搭接焊,必須牢固無虛焊。通用電器設備的保護接地(零)線必須採用多股裸銅線,並符合截面和機械強度的需要。有色金屬接地線不能採用焊接時,可用螺栓連線,但應注意防止鬆動或鏽蝕。利用串接的金屬構件、管道做為接地線時,應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屬跨接線,使其成為一個完好的電氣通路。
第三十三條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大接地短路電流系統的電力設備,接地電阻不應超過0.5歐。
2.小接地短路電流系統的電力設備,接地電阻不應超過10歐。
3.低壓電力設備的接地電阻不應超過4歐。總容量在100kVA以下的變壓器、低壓電力網接地電阻不應超過10歐。
4.低壓線路零線每一重複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歐;在電力設備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允許達到10歐的電力網中,所有重複接地裝置的並聯電阻等值不應大於10歐。
5.防靜電的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共同設定,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接地的規定;只作防靜電的接地裝置,每一處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於100歐。
本條未列入部分按本節第二十六條所指設計規範執行。
第三十四條電力設備的過電壓保護裝置的設計應按國標GBJ64-83和部標JBJ6-80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室外高壓配電裝置應裝設直擊雷保護裝置,一般採用避雷針或避雷線。獨立避雷針(線)宜設立獨立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歐。
第三十六條裝有避雷針(線)的照明燈塔上的電源線,必須採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帶金屬外皮的電纜或穿入金屬管中的導線。電纜或金屬管埋在地下的長度在10米以下時,不得與35Kv及以下配電裝置的接地網及低壓配電裝置相連線。獨立避雷針不應設在行人經常通過的地方。避雷針及其接地裝置與道路或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於3米,否則應採取均壓措施。
第三十七條變配電所應採取措施,防止或減少近區雷擊閃絡。變配電所未沿全線架設避雷線的35Kv架空線,在變電所的進線段,與35Kv電纜進線段應按設計規範規定裝設相應的避雷線或避雷器等,35kv有變壓器的變電所的每組母線上及35kv配電所應按重要性和進線路數等具體條件,在每路進線上或母線上,按規定范規裝設避雷器。35kv變電所的3~10kv配電裝置,應在每組母線和每路架空進線上裝設閥型避雷器。其他3~10kv配電裝置,可僅在任一迴路進線上裝設閥型或管型避雷器。
第三十八條與架空線路連線的配電變壓器和開關設備的防雷設施:
1.3~10kv配電變壓器宜採用閥型避雷器或採用三相間隙保護。
2.35/0.4kv配電變壓器其高低壓側均套用閥型避雷器保護。
3.3~10kv柱上斷路器、負荷開關、隔離開關套用閥型或管型避雷器或間隙保護。經常開路運行而又帶電的柱上油開關設備的兩側均應裝設防雷裝置。
4.在多雷區,配電變壓器的低壓側亦應設一組避雷器或擊穿保險器。
第三十九條與架空電力線路直接連線的鏇轉電機應根據電機容量,當地雷電活動的強弱和對運行的要求,按設計規範裝設防雷保護裝置。
第四十條建築物的防雷要求:
1.第一、二類建築物應有防直擊雷、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
2.第三類建築物應有防直擊雷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
3.建築物防雷設施的接地電阻應符合表2-1所列數值。
表2-1工業建築物的防雷接地電阻值
─────┬────────┬──────────┬───────────
建築物 │防直擊雷的衝擊 │防 感 應 雷 的 │防雷電波侵入的衝擊
類別 │接地電阻(Ω)│接地電阻(Ω)│接地電阻(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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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10 │≤10 │≤10
第二類 │≤10 │≤10 │≤10
第三類 │≤30 ││≤30
─────┴────────┴──────────┴───────────
註:各種防雷設施和建築物防雷分類標準,按國標GBJ57-83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其他防雷措施
1.不屬於第一、二、三類工業建築物的廠區或生活區內的其他建築物,為防止雷電波沿低壓架空線侵入,在進戶處或接戶桿上應將絕緣子鐵腳接地,其衝擊接地電阻應不大於30歐。
2.易燃、易爆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場,應採取適當的防雷措施。
3.嚴禁在獨立避雷針(線)的支柱上懸掛電話線、廣播線及低壓架空線等。
第四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接地、過電壓保護、防雷裝置必須按已批准的正式設計施工。安裝與驗收標準應按國標GBJ232-82《電氣安裝工程施工與驗收規範》執行。
原有接地、過電壓保護、防雷裝置也應符合本節要求。
第四十三條對於接地、過電壓保護與防雷裝置應建立健全有關技術、管理資料。裝置變更時,應及時修改圖紙、資料,使其與實際相符。
第四十四條接地裝置、過電壓保護、防雷裝置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測量接地電阻值,並將結果記錄歸檔。
第六節電氣安全用具的管理
第四十五條電氣安全用具包括基本絕緣安全用具,輔助絕緣安全用具和一般防護用具。
第四十六條電氣工作人員應學習正確使用各種安全用具的方法與檢查鑑別是否完好的基本知識。應根據操作任務選用必要的適合電氣設備額定電壓的安全用品。
第四十七條所用各種絕緣安全用具均應有檢查合格證。使用前應檢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試驗周期內的合格品,同時進行外觀檢查。
第四十八條安全用具使用後,應擦拭乾淨,存放在乾燥通風處,保持清潔,防止潮濕。
第四十九條絕緣安全用具應定期進行試驗,試驗標準和周期應符合表2-2所列數值。
表2-2電氣絕緣安全用具的試驗標準和周期
序號名稱電壓等級周期 交流耐壓耐壓時間泄漏電流 附註
(kv)(kv)(min) (mA)
1絕緣棒(6-10)/35每年一次44/三倍線電壓5
2絕緣檔板(6-10)/35每年一次30/805
3絕緣罩35每年一次805
4絕緣夾鉗35及以下每年一次三倍線電壓5
5高壓試電筆(6-10)/35每半年一次40/1055發光電壓不
高於額定電壓的25%
6絕緣手套高壓/低壓每半年一次8/2.51(≤9)/(≤2.5)
7橡膠絕緣靴高壓每半年一次151≤7.5
8核相器電阻管6/10每半年一次6/101 (1.7-2.4)/1.4-1.7)
9絕緣繩高壓每半年一次105/0.5米5
第七節易燃易爆場所用電管理
第五十條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國家規定的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分級標準,劃分其所屬類、級,再按其類、級和GBJ58-83進行該場所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
第五十一條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安裝工程必須按批准的設計施工。防爆電器設備的類型、級別、組別在外殼上的標誌和在名牌上的國家檢驗單位簽發的防爆合格證號應齊全、清晰。
第五十二條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電氣裝置的安裝與驗收,應嚴格按國標GBJ232-82《電氣裝置的安裝工程施工與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提交有關技術檔案和資料。
第五十三條對於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應加強維修保養和定期檢修、預試工作,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嚴禁“帶病”運行。
第五十四條本節未盡之處,應參照勞動安全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節電氣事故處理
第五十五條電氣事故處理的原則是儘快消除事故點,限制事故的擴大,解除人身危險和使國家財產少受損失,並儘快恢復供電。
第五十六條發生觸電事故時,應立即斷開電原,搶救觸電者,並應保護事故現場,報告有關領導和地方有關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
第五十七條供電系統發生事故時,值班員必須堅守崗位,及時報告主管領導,並積極處理事故。在事故未分析、處理完畢或未得到主管領導同意,不得離開事故現場。交接班時發生事故,交班人應留在工作崗位上,並以交班人為主處理事故。高壓系統發生重大事故,還應儘快報告當地電管部門。
第五十八條要按“三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地、實事求是地分析處理事故。對事故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節 電氣防火
第五十九條電氣防火按公安部防火檢查手冊第九篇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節 安全標誌
第六十條安全標誌使用的顏色和格式、內容必須符合國標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82《安全標誌》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一條標誌牌根據用途可分為:禁止、警告、提醒、許可四類。一般宜採用非金屬材料製做。用金屬材料製做的安全標誌牌不能掛在導電體上或接近導電部分。
第六十二條安全標誌的種類、懸掛處所及式樣和使用方法見表2-3。
 表2-3  各種安全標誌的使用方法及式樣
───┬────┬─────────────┬─────┬────┬───
類別 │文字內容│使用方法及懸掛處所│外形尺寸 │標誌顏色│文字
 ││ │(mm)││顏色
───┼────┼─────────────┼─────┼────┼───
禁止類│禁止合閘│懸掛在可能送電到工作地點的│200×100│白底│紅 │有人工作│油開關或刀閘的傳動機械或操│或││
 ││作把手上。│80×50││
───┼────┼─────────────┼─────┼────┼───
禁止類│禁止合閘│懸掛在可能送電到工作線路的│200×100│紅底│白
│有人線上│油開關的傳動機械或操作把手│或││
│路上工作│上及刀閘上;標誌牌的數目與│80×50││
││線路上工作班數相同。│││
───┼────┼─────────────┼─────┼────┼───
禁止類│禁止攀登│工作人員上的帶電導體的框架│││
│高壓危險│上,運行中變壓器的梯子上。│250×200│白底紅邊│黑
───┼────┼─────────────┼─────┼────┼───
警告類│高壓、│懸掛在變電所外,油開關前。│││
││變壓器室前及開關櫃前和以上│││
│生命危險│各處的內部牆上。│280×210│白底紅邊│黑
───┼────┼─────────────┼─────┼────┼───
警告類│止步│懸掛在各工作地點附近高壓帶│││
││電設備前或遮欄上,亦可掛在│││
│高壓危險│臨時活動遮欄上。│280×210│白底紅邊│黑
───┼────┼─────────────┼─────┼────┼───
警告類│站住│懸掛在各工作地點附近的低壓│││
││帶電設備前或遮欄上,亦可掛│││
│生命危險│在臨時遮欄上。│280×210│白底紅邊│黑
───┼────┼─────────────┼─────┼────┼───
警告類│切勿觸及│懸掛在架空線路桿塔離地面│││
│生命危險│2.5~3m處,桿距100│││
││m以上每根掛一塊,100m│││
││以下每隔一根掛一塊。│210×280│白底│黑
───┼────┼─────────────┼─────┼────┼───
準許類│從此上下│工作人員上下的鐵架梯子上表││綠底中有│黑字
││示已放一切安全措施允許工作││φ210│寫於
││人員攀登。│250×250│的白圈 │白圈中
───┼────┼─────────────┼─────┼────┼───
準許類│在此工作│懸掛在已做好安全措施允許工││綠底中有│黑字
││作人員在設備上工作的地點。││φ210│寫於
│││250×250│的白圈│白圈中
───┼────┼─────────────┼─────┼────┼───
提醒類│已接地│懸掛在已接好地線的刀閘操作│││
││把手上。│240×130│綠底│黑字
───┴────┴─────────────┴─────┴────┴───
第三章供電系統的設計與安裝
本章適用於60kv及以下供電系統的設計與安裝。
第一節變配電所所址與建築物
第六十三條變配電所應與其他建築物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大中型變配電所和爆炸危險場所的距離,應大於事故時爆炸性混合物可達到的距離,一般情況下不應小於30米。其他變配電所,採取有效措施後上述距離可適當減少。
第六十四條變配電所不應設在空氣污穢、地勢低洼和可能積水的地區,並應避開有劇烈震動的場所和地下設施。
第六十五條露天或半露變配電所,不應設在附近有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場和耐火等級為四級的建築物旁。
第六十六條通往變配電所的道路應暢通,所周圍必須有足夠的安全消防通道。
第六十七條變配電所建築物的耐火等級見表3-1。
表3-1變配電所建築物的耐火等級
───────────────────┬────────────────
 變配電所的建築物│耐火等級
───────────────────┼────────────────
 變壓器室│ 應為一級
───────────────────┼────────────────
 高壓配電裝置、控制室、蓄電池室 │ 應不低於二級
──┬────────────────┼────────────────
電容│裝設可燃性介質的電容器室 │ 應不低於二級
器室├────────────────┼────────────────
 │裝設非可燃性介質的電容器室│ 應不低於三級
──┴────────────────┼────────────────
電纜隧道、電纜溝 │ 應不低於二級
───────────────────┼────────────────
低壓配電裝置室│ 應不低於三級
───────────────────┴────────────────
58-83進行該場所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
第五十一條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安裝工程必須按批准的設計施工。防爆電器設備的類型、級別、組別在外殼上的標誌和在名牌上的國家檢驗單位簽發的防爆合格證號應齊全、清晰。
第五十二條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電氣裝置的安裝與驗收,應嚴格按國標GBJ232-82《電氣裝置的安裝工程施工與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提交有關技術檔案和資料。
第五十三條對於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應加強維修保養和定期檢修、預試工作,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嚴禁“帶病”運行。
第五十四條本節未盡之處,應參照勞動安全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節電氣事故處理
第五十五條電氣事故處理的原則是儘快消除事故點,限制事故的擴大,解除人身危險和使國家財產少受損失,並儘快恢復供電。
第五十六條發生觸電事故時,應立即斷開電原,搶救觸電者,並應保護事故現場,報告有關領導和地方有關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
第五十七條供電系統發生事故時,值班員必須堅守崗位,及時報告主管領導,並積極處理事故。在事故未分析、處理完畢或未得到主管領導同意,不得離開事故現場。交接班時發生事故,交班人應留在工作崗位上,並以交班人為主處理事故。高壓系統發生重大事故,還應儘快報告當地電管部門。
第五十八條要按“三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地、實事求是地分析處理事故。對事故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節電氣防火
第五十九條電氣防火按公安部防火檢查手冊第九篇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節安全標誌
第六十條安全標誌使用的顏色和格式、內容必須符合國標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82《安全標誌》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一條標誌牌根據用途可分為:禁止、警告、提醒、許可四類。一般宜採用非金屬材料製做。用金屬材料製做的安全標誌牌不能掛在導電體上或接近導電部分。
第六十二條安全標誌的種類、懸掛處所及式樣和使用方法見表2-3。
表2-3各種安全標誌的使用方法及式樣第六十八條車間內部變電所的變壓器不應設在三、四級耐火等級或火災危險性
為甲、乙類的生產廠房內;如設在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內時,廠房應採取局部防火措
施。
第六十九條變配電所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一般應按當地地震最大烈度設計,特別
重要的變電所應適當提高。
第七十條變配電所(室)的門、窗符合下列規定:
1.通往室外的門應向外開,設備間與附屬房間之間的門應向附屬房間開,高低壓室之間的門應向低壓室開,相鄰配電室之間的門應能向兩個方向開。
2.變壓器室、電容器室和多油開關室的門應採用非易燃材料製做。門前道路應暢通。
3.變壓器室的通風窗應採用非易燃材料製作。其內側加裝網孔不大於10×10毫米的金屬網。#p#分頁標題#e#
4.變配電所(室)內其他房間的窗戶應按其使用特點裝設金屬網(網孔不大於10×10毫米)或金屬窗紗,並應有防止雨、雪和灰砂侵入的措施。
第七十一條通往室外的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進戶管等處均應設有防止小動物和地下水進入的措施。
第七十二條充油電器設備應根據安裝位置、充油量等條件,設定必要的檔油或貯油設施。
 第二節 高低壓配電裝置
第七十三條 配電裝置的絕緣等級應符合電力系統的額定電和環境特點的要求。
第七十四條配電裝置中在斷路器和刀閘(隔離開關)之間,必須裝設動作可靠的安全聯鎖裝置。電源側刀閘和配電裝置網門(或安全遮欄網門)之間也應裝設安全聯鎖裝置。
第七十五條高壓配電裝置應配備必要的絕緣監視,接地、過負荷、短路等繼電保護裝置和相應的燈光音響信號裝置。
第七十六條配電裝置各迴路相序排列應一致。硬導體的各相應按規定塗色,絞線一般只標明相別。配電裝置應編號。各種開關的“分”“合”標誌要明顯。
第七十七條高低壓配電裝置和各項安全淨距應符合GBJ53-83《工業與民用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範》、GBJ54-83《低壓配電裝置及線路設計規範》、GBJ59-83《工業與民用35kv變電所設計規範》、GBJ60-83《工業與民用35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範》、JBJ6-80《工廠電力設計技術規程》(試行)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八條戶外高壓配電裝置帶電部分的上面或下面,嚴禁照明、通訊和信號等架空線路通過。戶外高壓配電裝置之間和周圍必須有保證人身安全的操作、巡視通道。
第七十九條高壓配電裝置室內各種通道的最小寬度應符合表3-2要求的數值。
表3-2 高壓配電裝置室內各種通道的最小寬度(淨距mm)
────────┬─────┬─────────────┬─────
布 通 │ 維 護 │操作通道 │通往爆間
 置 道 │├────┬────────┤
方 分 │ 通 道 │固定式 │ 手車式│隔的通道
 式 類││││
────────┼─────┼────┼────────┼─────
一面有開關設備時│ 800 │1500│腳踏車長+900 │1200
────────┼─────┼────┼────────┼─────
兩面有開關設備時│1000 │2000│雙車長+600 │1200
────────┴─────┴────┴────────┴─────
第八十條戶內高壓配電裝置中總油量為60公斤以下的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和單台斷路器,一般應安裝在兩側有隔板的間隔內;總油量為60~600公斤時,應安裝在有防爆隔牆的間隔內;總油量超過600公斤時,應安裝在單獨的防爆間內。
第八十一條戶內成套高壓配電裝置下面的檢查坑道深度為1米及以上時,各台裝置之間套用磚牆隔開。採用通行地溝時,應裝設電纜頭防護隔板,每一間隔下方應設定在檢修時能臨時拆卸的保護網。
第八十二條低壓配電裝置室內通道的寬度應不小於下列數值:
1.配電屏單列布置,屏前通道為1.5米。
2.配電屏雙列布置,屏前通道為2米。
3.屏後通道:單列布置為1米。
雙列布置共用通道為1.5米。
4.動力配電箱前通道為1.2米。
第八十三條低壓配電裝置室內裸導電體與各部分的安全淨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1.跨越屏前通道的裸導電部分其高度不應低於2.5米。
2.屏後通道裸導電體的高度低於2.3米時應加遮護,遮護後通道高度不應低於1.9米。
第八十四條 配電裝置中相鄰部分的額定電壓不同時,應按較高的額定電壓確定安全淨距。
第八十五條配電裝置室內不應有與配電裝置無關的管道、線路通過。
 第三節 電力線路
第八十六條架空線路的路徑、焊位、檔距、高度、導線、規格的選擇應從保證安全的要求出發,並綜合考慮運行、維修、試驗等各項因素。線路應沿道路平行架設,儘量避開軌道起重機或汽車起重機頻繁活動的地區和各
種露天堆場、倉庫等。應儘可能減少與其他設施交叉或跨越建築物。
第八十七條架空線路嚴禁跨越有爆炸或火災危險的場所。當接近上述場所時,架空線路與該場所的水平距離應不小於桿塔高度的1.5倍;與Q-1級爆炸危險場所的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於30米。
第八十八條架空線路嚴禁跨越屋頂為易燃材料的建築物。對其他建築物如必須跨越時,架空線路的導線在最大計算弧垂情況下與其他建築物的垂直距離為:
35KV線路 不應小於4.0米
6-10KV線路不應小於3.0米
IKV以下線路不應小於2.5米
第八十九條架空線路導線、絕緣子、金具、桿塔和機械強度安全係數以及架空線路導線與地面的垂直距離,與建築物的水平距離,與樹木的垂直、水平距離,與各種架空管線的平行、交叉距離等,均應符合GBJ61-83《工業與民用35KV及以下架空線路設計規範》規定的數值。並應考慮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
第九十條架空線路的導線不應採用單股的鋁線及鋁合金線。不同金屬或不同截面的導線不得在檔距內聯接。
第九十一條電纜線路的設計應符合JBJ6-80《工廠電力設計規範》(試行)中的有關規定。電纜敷設應按《電氣裝置國家標準圖集》DO11(35KV及以下電纜敷設)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二條電纜的走經應選擇不易遭受各種損壞、足以保證安全運行,並在技術、經濟上最有利的路線。電纜型號應根據環境條件、敷設方式和用電設備特點等因素選擇。電纜長時間允許的載流量按敷設處的介質溫度和敷設方式進行校正,並按短路電流條件驗算其熱穩定性。
第九十三條直埋電纜的起點、終端、轉折處、預留段、中間接頭和沿線每隔一定距離應該有明顯的永久性的電纜路徑標誌。
第九十四條在有易燃氣、液體管道的隧道內、溝道里嚴禁敷設電纜。在電纜隧道內敷設和室內明設電纜時,不應有黃麻或其他可延燃的外被層。
第九十五條電纜溝在進入建築物處應設有防火牆。電纜隧道在進入建築物和變電所圍牆處應設帶門的防火牆,防火門套用非易燃材料製作並加鎖。
第九十六條電纜溝道、直埋、明設電纜與其他管線、建築物之間的安全淨距和必要的防護措施必須符合JBJ6—80和國家標準圖集DO11的規定。
第九十七條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電纜線路的設計、電纜、電纜附屬檔案的選擇,必須按GBJ58-83《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的規定執行。
第四節繼電保護、自動裝置和自備電源
第九十八條變配電所的電力裝置應根據電壓等級、容量、運行方式和用電負荷性質等設定相應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應能儘快地切除短路故障,保證人身安全與限制故障設備、線路的損壞、減少故障損失,並發出必要的訊號。
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的設計必須符合GBJ62-83《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範》的規定。
第九十九條保護裝置應裝設能準確顯示保護裝置各組成部分動作情況的燈光、音響信號。對有人值班的變配電所,信號應發至值班室。無人值班的變配電所,信號應發至總值班室。
第一○○條自備發電機的裝設,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自備發電機與外來電源的電壓、頻率、相序必須一致。
2.不併網的自備發電機應有可靠的聯鎖裝置,切實保障在外來電源的開關斷開後,自備發電機才能併入本單位的供電網路。
3.大容量可併網的自備發電機組應按電業系統的規定辦理。
4.自備電源的投入或退出運行,應設有明顯的斷開點和顯示標誌。
5.自備發電組應配齊各種繼電保護、信號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一○一條具有雙迴路電源的高壓配電裝置,應有可靠的防止兩迴路同時投入的安全聯鎖裝置。
第一○二條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必須有可靠的操作控制電源,以保證在故障時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能可靠的動作。
第五節供電系統電氣裝置的安裝與驗收
第一○三條電氣裝置的安裝必須按批准的設計施工。
第一○四條一切設備器材均應符合國家或部頒現行技術標準,應有出廠合格證和技術檔案。
第一○五條電氣裝置的安裝施工與驗收,應嚴格按GBJ232-8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與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六條電氣裝置工程交接試驗的標準應按GBJ232-82規範中《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篇》規定的試驗項目和標準執行。電氣設備和防雷設施的接地裝置的試驗項目和標準應符合設計規定。
第一○七條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交接試驗時應提交的技術資料和檔案,按GBJ232-82“規範”各篇所列要求執行。
電氣裝置安裝完工後,必須辦理正式移交手續才能投入運行。
 第四章供電系統的運行與維修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八條容量在560KVA以上及有多迴路高壓開關櫃的用電單位配變電所應有專人值班。容量在560KVA及以下的用電單位(特別重要的單位除外,可實行值班與檢修相結合的形式,但必須對電氣設備進行巡視檢查。
第一○九條對任何違反安全規定的命令,工作人員應予以抵制,並報告發令人的主管領導。
第一一○條應建立健全各種技術檔案以及運行、檢修、預試中的各項記錄,並妥善保存。
第一一一條在高壓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填寫工作票或聯繫單,口頭、電話命令必須記錄或錄音。
2.至少應有兩人在一起工作,並指定監護人。
3.必須具備保證工作人員安全的各項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第一一二條工作票應由主管領導指定的專人簽發。工作票簽發人不能兼任該項工作的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不得簽發工作票。
第二節運 行
第一一三條值班人員值班時,不得從事修理和其他與值班無關的工作。
第一一四條無論高壓設備帶電與否,值班員不得單獨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有必要移開遮欄時,必須得到批准並有監護人在場,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第一一五條變配電裝置的巡視,應符合下列要求:
1.凡有人值班的變配電所,每班至少巡視一次,無人值班的變配電所,每周至少巡視一次。巡視應在用電尖峰時間進行。每月一次夜間閉燈巡視。
2.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特殊巡視或增加巡視次數:
天氣惡劣時(大風、雷雨、濃霧、冰雹、冰凍);
新投入運行或修理後投入運行時;
滿負荷或超負荷時;
電壓變化在±5%以上時。
3.變配電所負責人、主管技術人員應經常進行監督性巡視檢查和夜間巡視,並做好記錄。
4.巡視高壓設備和線路時,不論線路設備帶電與否均應視為帶電,不得靠近或觸及設備和線路。
第一一六條倒閘操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倒閘操作必須根據電力調度或主管技術人員的命令執行。倒閘操作應嚴格執行操作票制度,每張操作票只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
2.倒閘操作必須由兩人執行,其中技術等級較高並對設備較為熟悉者作監護。單人值班的變配電所聯鎖可靠的簡單操作可由一人執行。
單人值班時,操作票根據發令人口述填寫,復誦無誤後再執行。
第一一七條凡在廠區(生活區)動土的單位必須在施工前向動力部門聯繫,並提供動土地區的範圍和深度等有關資料,經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一一八條施工前,動力部門應向施工單位負責人交待電纜走向、深度、安全淨距及施工中應注意的事項;施工過程中,必須有專人負責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第一一九條廠區地面所設地下電纜的標樁、指示牌等任何人不準移動或拔除,凡批准動土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完畢後必須將地面平整好,標樁、指示牌恢復原狀,並通知主管單位到現場共同檢查驗收。
第一二○條地下電纜沿線的地面上不準堆放重物,嚴禁傾倒垃圾及有腐蝕性的液體,禁止在地下電纜上面進行任何建築。
第一二一條架空線路的運行管理。
1.新投入運行的架空線路,在經過第一次大雨之後,應對桿塔基礎進行填土夯實。
2.架空線路上的防雷設施,應與架空線路同時進行巡視檢查。
3.處於污穢地區的架空線路,應根據污穢性質及等級,進行定期清理和反污穢技術措施。
4.在樹木生長季節,應加強對架空線路巡視檢查,修剪樹枝,保證線路與樹木之間的安全淨距符合規程規定。
5.架空線路在過負荷或氣溫變化較大時,應檢查導線弧垂、交叉跨越距離及接頭的接觸情況。
第一二二條架空線的巡視檢查:
1.架空線路應定期巡視和檢查,其周期應根據運行狀況、地區環境及重要性等綜合情況確定,一般情況下,35kv及以上架空線路,每月至少一次,10KV及以下架空線路,每季度至少一次。
2.根據架空線路所承受負荷情況及絕緣子污穢情況,應適當進行夜間巡視。
第一二三條35KV及以下高壓架空線路,應定期測定絕緣子的絕緣狀況,測定周期根據環境狀況以1~2年為宜。同時測量導線連線點的接觸電阻。
第一二四條對電氣設備應明確專人負責日常的維護保養工作。應定期進行停電清掃和檢查。
 第三節電氣預防性試驗
第一二五條參加電氣試驗人員,必須熟悉所用試驗設備、儀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必須熟練掌握試驗方法、程式和標準。
第一二六條試驗用的設備、儀器須經有關部門試驗檢定合格,精度等級必須符合試驗項目的要求。
第一二七條固定的試驗場所應設定各種必要的安全防護遮欄、安全警告牌、燈光音響信號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
在電氣設備安裝地點進行試驗時,試驗設備、被試品和試驗連線線的周圍設定臨時遮攔,遮欄上應懸掛“止步!高壓危險”警告牌。大型設備試驗時還應有專人看守。
第一二八條預防性試驗之前,應由主管技術人員擬定試驗方案,劃出試驗接線圈,提出安全措施,交部門主管領導審核批准後由工作票簽發人簽發工作票,交試驗班執行。
第一二九條試驗班工作負責人應向全體試驗人員詳細說明試驗任務、項目、標準、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布置每個試驗人員的任務和應負的責任,並記錄備查。
第一三○條試驗過程中的各項操作應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和試驗程式進行。
第一三一條全部試驗結束後由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試驗記錄經整理後歸檔。
 第五章低壓配電裝置與通用電器
 第一節車間低壓配電電器和線路
第一三二條低壓配電裝置及線路的設計,應按國標GBJ53-83《低壓配電裝置及線路設計規範》執行。
第一三三條安裝在車間或公共場所的電氣裝置必須採用保護式結構。
第一三四條選用斷開短路電流的電器時,應儘量滿足在正常接線方式下能可靠斷開可能產生的最大短路電流。
第一三五條配電線路應根據線路性質,裝設短路保護、過負荷保護,並應達到選擇性配合。
第一三六條電氣裝置和線路上的電氣連線點必須接觸良好,連線可靠。應絕緣的部分絕緣強度要符合國標GBJ232-82有關規定。
第一三七條車間低壓配電箱(櫃)內應標明各供電迴路的名稱和熔絲(片)的容量。集中安裝的按鈕、開關等必須有編號和便於識別的標誌。
第一三八條裸導電體的安裝,必須按設計規範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淨距或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如遮欄、隔板、護罩或包紮絕緣等等),並設警告標誌和指示信號。
第一三九條低壓電氣裝置接線端頭應有線號標誌。線號標誌不得採用金屬材料製作,外部接線端子不得外露。
第一四○條低壓配電電器操作機構應有“分”“合”標誌。
第一四一條緊急停車的低壓電器,應安裝在便於操作的位置,應有特殊的標記。
第一四二條插座接線應按下圖規定:
第一四三條用作短路保護的保險絲不得隨意用銅線、鐵絲等金屬材料。
第一四四條嚴禁在配電線路上私自接裝用電設備和隨意拆卸電氣裝置的零部件。
第一四五條對電氣設備及線路,應定期測量絕緣電阻。絕緣電阻值必須符合規定標準,且與前次測量值比較不應有顯著下降。
第一四六條車間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按批准的設計施工。並按GBJ232-82《電氣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施工驗收,驗收時應提交有關技術資料。
第一四七條運行管理中應有與實際相符的圖紙資料。需要變更電氣線路和增、改、減、遷電氣設備時,應經主管部門批准。並應及時修改相應的圖紙資料。
 第二節電動機及附屬電氣裝置
第一四八條通用設備的電動機及其起動、控制、保護等附屬裝置的選擇,應符合國標GBJ55-83和部標JBJ6-80中的有關規定。
電動機及其附屬裝置應符合國家或部頒現行技術標準並有出廠合格證和技術檔案。
第一四九條電動機及附屬裝置的安全防護裝置應齊全完整。
第一五○條用於室外或潮濕、高溫、污穢環境的電動機及附屬裝置除選擇相應的結構形式外,還應按環境條件採取特殊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一五一條應定期測定與檢查電動機的絕緣電阻和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絕緣電阻、接地電阻均應符合規定的數值。
 第三節移動式電氣設備與手持電動工具
第一五二條手持電動工具的使用應按國標GB3883.1-83的規定執行。
第一五三條手持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應按國標GBB3787-83《手持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規定執行。
第一五四條移動式電氣設備應符合國家或部頒現行技術標準,並具有出廠合格和技術檔案。
第一五五條移動電氣設備上必須設定標誌明顯的接地螺絲。銘牌上的技術數據應齊全清晰,其安全防護罩殼、限位、保護、聯鎖應齊備可靠。手持握柄和操作手把儘量採用絕緣材料。
第一五六條移動式電氣設備與手持電動工具的電源線必須採用截面足夠的三芯或四芯多股銅芯橡膠(或塑膠)護套軟電纜。應採用專用芯線接地,此芯線嚴禁同時用來通過工作電流。嚴禁利用其它用電設備的零線接地。嚴禁使用絕緣破壞的電纜或幾根單芯導線並用。
第一五七條使用移動式電氣設備和手持電動工具時,必須首先將接地線裝好。應正確的使用合格的絕緣用具和安全防護用品。
第一五八條電焊機金屬外殼必須有良好保護接地。焊鉗和焊鉗導線應完整無損、絕緣良好、電源線一般不超過2米。
第一五九條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移動式電氣設備和手持電動工具。使用過程中需要移動電氣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員離去或突然停電時,必須斷開電源開關或撥掉電源插頭。
第一六○條手持電動工具的絕緣電阻值不應小於下表規定數值:
──────────────────┬────────────────
 測量 部  位│絕 緣 電 阻MΩ
──────────────────┼────────────────
Ⅰ類工具帶電零件與外殼之間 │2
Ⅱ類工具帶電零件與外殼之間 │7
Ⅲ類工具帶電零件與外殼之間 │1
──────────────────┴────────────────
第一六一條手持電動工具的絕緣耐壓試驗應按下表規定數值:
──────────────────┬─────────────────
試驗電壓的施加部位 │ 試驗電壓(伏)
├─────┬─────┬─────
│Ⅰ類工具 │Ⅱ類工具 │Ⅲ類工具
──────────────────┼─────┼─────┼─────
 帶電零件與殼體零件之間:│││
僅與基本絕緣與帶電零件相隔離│380│ - │ 950
由加強絕緣與帶電零件相隔離 │ - │2800 │—
──────────────────┴─────┴─────┴─────
註:絕緣耐壓試驗的時間應維持1分鐘。
 第四節電熱設備電力裝置
第一六二條本節適用於工頻、中頻、高頻感應加熱設備、電阻爐、礦熱爐等電力裝置,以下統稱電熱裝置。
第一六三條電熱裝置的設計、施工、驗收必須遵照國標GBJ56-83《電熱設備電力裝置設計規範》和GBJ232-82的規定。
第一六四條電熱裝置和輔機均應有出廠合格證和技術檔案。安裝前後均應經檢查、試驗合格後方能使用。
第一六五條電熱裝置的供電系統應便於操作管理,供電線路上容易因異物造成短路和磨損線路絕緣的部位應採取防護措施。
第一六六條電熱裝置的繼電保護裝置、測量儀表、信號均應便於觀察、操作。對於經常工作的遠離控制的操作台上應裝設緊急停機、停電按鈕。
第一六七條對有程式控制要求,以及操作、檢修人員在工作中容易接觸的帶電部位應設遮護和裝設聯鎖裝置。
第一六八條和電熱裝置配套的通風、冷卻、傾爐等輔機均應和主機有必要的聯鎖、限位裝置。
第一六九條電熱裝置的調整試車應由指定負責人統一指揮。對大型、複雜的系統應制訂調整試車方案(包括安全措施),經批准後執行。
第一七○條當對系統中某一機械單獨試車需要臨時解除部分聯鎖時,應事先取得主管人員的同意,並在事後恢復原狀。
第一七一條電熱裝置在運行中突然停機時,立即將開關、控制器操作至停車位置,並切斷電源方可查找原因。
第一七二條電熱裝置在工作中可能產生有毒、爆炸及腐蝕性氣體時,應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一七三條電爐變壓器進行修理、測試時,必須做好安全措施,嚴防由低壓側倒送電。
第一七四條進入爐膛式比較隱蔽的帶電部位檢修或從事其它工作時,必須斷開電源,做好安全措施,並派專人看守電源。
第一七五條電熱裝置電源室內禁止堆放雜物,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第五節 電氣照明裝置
第一七六條照明電源、照明方式、照明種類的選用,應符合部標JBJ6-80的有關規定,並應與照明場所相適應。 
第一七七條在正常照明因故熄滅,將造成爆炸、火災和人身傷亡嚴重事故的場所,應裝設暫時繼續工作用的事故照明。
第一七八條在易引起工傷事故或通行時易發生危險的場所,應裝設人員疏散用的事故照明。
第一七九條事故照明必須採用瞬時開亮的光源,一般採用白熾燈。
第一八○條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照明裝置應符合國標GBJ58-83和部標JBJ6-80中的有關規定。
第一八一條照明電壓應根據使用環境、生產(工作)性質、自然條件按有關標準選擇.
第一八二條照明裝置所採用的各種燈具、器材必須符合國家和部頒現行技術標準,並具有合格證件和出廠技術檔案。
第一八三條照明配電箱(櫃)內,如有交、直流或不同的電壓等級的電源時,應以明顯標誌區別並用文字註明,同時要標明各迴路的名稱。
第一八四條事故照明應加特殊標誌使其和正常工作照明的燈具、開關有所區分,使於識別。
第一八五條電氣照明裝置驗收時,應按GBJ232-82的規定提交有關技術檔案和圖紙資料。
第一八六條電氣照明裝置應有與實際相符的竣工圖。照明裝置變更時,應經主管部門批准並及時修改相應的技術資料。
第一八七條禁止私自改裝照明線路及隨意更換與原設計不符的照明裝置,嚴禁在照明迴路中亂接其它電氣設備。
第一八八條高溫、潮濕等特殊環境的電氣照明裝置,應定期檢查裝置的絕緣情況。
第一八九條行燈必須使用安全電壓,並採用雙線圈變壓器供電,導線必須有絕緣護套,採用前應檢查接線是否正確。第六章 電氣試驗
第一節基本要求
第一九○條試驗站(室)的設計,應按其最高試驗電壓等級、試驗項目、產品特點等有關技術數據,使其所處位置與其他建築物、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淨距,應有足夠寬度和暢通無阻的運輸、消防通道。
第一九一條高電壓試驗站(室)應有禁止裝置、門窗禁止連線應可靠。
第一九二條試驗區應設高度不低於17米的安全防護遮欄,試驗區內所有的門必須有聯鎖裝置。
試驗區危險部位和門上方應裝設紅色燈光警告信號,有“高壓危險”、“嚴禁入
內”等標誌牌。所有安全指示、警告信號、聯鎖裝置必須靈敏可靠。
第一九三條試驗站(室)必須按設計要求裝設接地裝置,獨立的高大試驗站還應裝設防雷裝置,嚴禁利用保護接地系統作為大電流的放電迴路。
第一九四條試驗站(室)應備有錄音機,大型試驗站還應有擴音機、對講機。
第一九五條試驗站(室)內的試驗設備、測量裝置、被試品、試驗接線的布置必須保證足夠的安全淨距,操作台的位置應便於觀察整個試區。
高電壓設備的各項安全淨距,必須滿足設計要求,但一般不應小於下列數值:
工頻高壓:應不小於下表放電間隙的1.5倍。
 正棒對負板的放電間隙
──────────┬───┬───┬───┬────┬────┬────
有效值U{H}(kv)│330│640│900│1010│1200│1300
放電間隙(米) │ 1 │2│ 3 │ 4│ 5│ 6
──────────┴───┴───┴───┴────┴────┴────
衝擊高壓:應不小於下表放電間隙的1.5倍。
 正棒對負板的放電間隙
────────┬───┬────┬────┬────┬────┬────
峰值U{M}(kv)│500│1000│1500│2100│2600│3100
────────┼───┼────┼────┼────┼────┼────
放電間隙(米)│ 1 │2 │ 3│ 4│ 5│ 6
────────┴───┴────┴────┴────┴────┴────
第一九六條 高電壓試驗設備帶電部分距人體的最小安全距離必須按下表的規定執行。
──┬────────┬──┬──┬──┬──┬──┬──┬──┬─┬──
工頻│電壓等級(kv)│10 │20 │50 │100│150│250│500│80│1000
├────────┼──┼──┼──┼──┼──┼──┼──┼─┼──
電壓│安全距離(米)│0.7│1.0│1.5│2.0│2.5│3.0│4.0│6.0 8.0
──┼────────┼──┼──┼──┼──┼──┼──┼──┼─┼──
衝擊│電壓等級(kv)│1000│1500│2000│2500│3000│3600│││
電壓├────────┼──┼──┼──┼──┼──┼──┼──┼─┼──
│安全距離(米)│4.0│5.5│7.0│9.5│10.5│11.0│││
──┴────────┴──┴──┴──┴──┴──┴──┴──┴─┴──
第一九七條所用試驗設備、儀器儀表,都必須符合國家或部頒現行技術標準,應有出廠合格證和技術檔案。各種儀器儀表應經計量部門校驗合格,並應定期復驗。
自製試驗設備、儀器儀表必須技術資料齊全並經有關部門鑑定合格,出具合格證明後才能使用。
第一九八條試驗站(室)應按規定配備各種絕緣用具、防護用品、消防器材,並妥善保管。
第二節 試 驗 管 理
第一九九條必須加強對試驗站安全工作的領導,應配備專職或兼職安技員,每個試驗班應有兼職安全員。
第二○○條各種電氣試驗工作至少應有2人同時進行,並明確試驗負責人,試驗負責人就是試驗工作的安全監護人。安全監護人在整個試驗過程中應不斷地監護試區的安全情況,及時糾正一切違反規程的操作和行為,對不服從命令者有權令其退出試區。
第二○一條試驗班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與有關制度,必須隨時回複試驗負責人的命令,並按命令操作。發現危及人身、設備、試品安全現象時,應立即斷開電源並報告試驗負責人。
第二○二條試驗站(室)的安全防護裝置、試驗設備、儀器儀表、電器線路嚴禁任意更動,確因工作需要必須變動時,須經主管領導批准,做出明顯標誌後通告全體試驗人員。但任何變動必須以不妨礙試驗工作的安全為前提,變動後應有詳細技術資料備查。
第二○三條試驗站只準作試驗使用,不得安排其他作業。試驗站內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氣體。不得堆放有礙試驗人員觀察試區的其他物品。
第二○四條一切實驗工作必須在規定的試區內進行,不準跨場或接裝臨時線路試驗。現場試驗時試區應設臨時護欄,護欄上應掛警告牌。
第二○五條試驗線路應避開交通要道和人行道,必須通過時地面導線應設護層,架空導線應掛警告牌,試驗結束後必須立即拆除。
第二○六條非試驗站工作人員嚴禁進入試驗區。經批准進入試驗站的人員,必須遵守各項安全制度,服從試驗人員的指揮,在指定的安全區內活動,禁止隨意走動和做有礙試驗工作正常進行的活動。
 第三節電氣試驗安全要領
第二○七條試驗負責人必須在每次試驗前向全體試驗人員講授試驗方案、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項。試驗負責人布置的工作內容及人員分工情況應記錄備查,必要時應錄音。
第二○八條試驗前,試驗負責人(安全監護人)要認真檢查全部安全防護設施,試驗設備、儀器儀表、試驗連線、試驗、接地線是否正確,所有試驗人員是否按分工要求進入崗位。
第二○九條在確認全部人員已退到安全區後,試驗負責人即可發出準備通電的命令,待得到試驗人員逐個回復“可以通電”的復令後,試驗負責人方可下達“通電”的命令。
第二一○條從試驗負責人宣布試驗開始到試驗結束,所有命令和復令都必須錄音。試驗順利完成後,錄音帶可不保留,若發生人身或設備事故時,錄音帶必須保留到事故結案。
第二一一條試驗結束或需改變試驗接線時,必須由試驗負責人下令“斷開電源”,並指令專人對產品進行放電、驗電、掛接地線後才能宣布“電源已斷開”,再指令主操作人或其他人員拆除或改接試驗接線。
電器產品現場試驗和容量大的產品試驗時,試驗前後均應對被試品先行驗電、放電後才能進行工作。
第二一二條大型電氣產品試驗(包括現場試驗),在試驗負責人和主操作人不易觀察到試品的各部位時,應由試驗負責人指派專人位於危險區外進行監護。
第二一三條試驗充有壓力的試品時應事先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在不影響試驗性能的情況下,承壓件或瓷瓶應有保護措施。
第二一四條嚴禁帶電檢查試驗線路和改變接線。試驗時未驗明確認試器,試驗線路等未帶電前應一律視為帶電,嚴禁用於觸摸。
第二一五條電機超速試驗時應在隔離間進行,嚴禁一切人員進入隔離間。
第二一六條機械設備的電力裝置調試。
1.試品的金屬外殼應按規定接地,各外露的傳動部位應有安全防護裝置。
2.首先檢查安全聯鎖、限位、保護控制、信號等二次迴路,才能做主迴路的通電試驗。
3.大型、成套設備的電氣裝置調試時,應有總負責人負責指揮,各崗位人員配合工作。
第七章高頻電磁場和靜電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高頻電磁場安全防護
第二一七條高頻電磁場環境下工作的人員,除進行一般性安全技術培訓外,還應定期進行高頻電磁場防護的專業性安全技術培訓。
第二一八條高頻設備(裝置)的設計必須考慮高頻變壓器、振盪迴路、饋電線、感應器等的合理布局和設備(裝置)禁止。
第二一九條高頻設備(裝置)的禁止應採用導電良好的材料如銅、鋁等製造。禁止結構應儘量減少尖端和稜角並接觸良好,結構嚴密。
第二二○條高頻振盪迴路中引出高頻機箱的部分宜採用銅鋁材製成的板狀或網狀結構進行禁止,並與機殼之間有良好的電氣接觸。
第二二一條機殼外的高頻輸出變壓器應採取禁止措施,其禁止罩體宜設計成圓形。罩壁和變壓器線卷的距離一般為變壓器線圈半徑的1/3~1/5。罩體頂部和變壓器線圈的距離一般為變壓器線圈半徑的1~2倍。
第二二二條高頻饋電線宜採用四面體的銅板或鋁板禁止,並在兩端與設備外殼進行可靠的電氣連線
第二二三條因受操作工藝限制不能進行全螢幕蔽的高頻部分(如感應線圈等),宜採用自動啟閉的禁止罩體或採用金屬與非金屬複合材料進行禁止。
第二二四條高頻設備的外殼(禁止體)必須經常處於完好狀態,嚴禁隨意開孔打洞。工作時,設備的櫃門不得打開。
第二二五條高頻設備和禁止體必須可靠接地。高頻接地應滿足下列要求:
1.接地線應儘量縮短,其長度一般不超過波長的1/4,若無法達到時應避開波長1/4的奇數倍。
2.接地線應選用多股銅線或多層銅皮,且應保持平直。
3.接地極宜選用表面積為1~2m[2]的鋼板立埋於2~3米的地下。銅板厚度不做規定,但應耐一定的腐蝕。
4.高頻電源裝置的金屬外殼應就近單獨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歐。
第二二六條高頻感應電熱裝置的禁止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1.禁止室的結構型式及材料,應根據禁止要求確定。
2.禁止室的通風口應予禁止。
3.濾波器應設定在電力線路進入禁止室的入口處。
4.禁止網、濾波器和其他金屬管道均應接地。
第二二七條電子管振盪器的振盪迴路和高壓整流部分,應裝設聯鎖裝置。當櫃門開啟時應能自動斷開電源。
第二二八條高頻設備的信號、儀表、聯鎖裝置應處於完好狀態,高頻設備的遮欄和禁止裝置應經常保持良好,不得隨意移動和拆除。工作中不許進入遮欄進行檢修。
第二二九條必須兩人以上方可操作高頻設備,並指定操作負責人。操作時應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及其他規定的防護用品。
第二三○條更換工件時應停止高頻輸出。工作中不得用手觸及設備的冷卻水。
第二三一條設備工作過程中,發生異常現象時,應首先切斷高壓,然後再分析排除故障。
第二三二條檢修設備時應先停電。打開機門後,首先對陽極、柵極、電容器等放電,然後再檢修。嚴禁帶電搶修。操作工不得獨立檢修設備。
 第二節 靜電防護
第二三三條下列場所應採取靜電防護措施:
1.易燃、易爆危險場所。
2.有產生靜電並導致電擊危險的場所。
3.有產生靜電導致其他事故的場所。
第二三四條設備和裝置在運行中一旦發現可疑的吸引、推斥、放電以及非設備漏電而使操作人員受到電擊等現象時,即應測試確定是否靜電所致。
第二三五條各種設備和裝置在設計時應充分估計到靜電產生和積蓄的可能並採取針對性的措施,並實際測定採取措施後的效果。
第二三六條對金屬導體進行防靜電接地時應同時考慮跨接。防靜電接地線的安裝應符合GBJ232-82的規定。
第二三七條採用禁止限制靜電電位上升的措施時,必須將禁止材料可靠的接地或與已接地的物體跨接。
第二三八條當採取增濕、加入抗靜電添加劑和靜電消除器等措施時必須針對不同場所和消除靜電的對象合理選用。
第二三九條當人體由於自身活動、接觸或靜電感應可能造成靜電傷害或二次傷害的場所應採取防止靜電造成危害的措施。
第二四○條對各種防靜電裝置應定期維修保養並測定其可靠性。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四一條 本規程未包括部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與國家標準有牴觸時按國家標準執行。與部頒其它標準有牴觸時按本標準執行。
第二四二條 本規程解釋權屬機械工業部。[1]
第二四三條 本規程自1987年1月1日起執行。

保護接地和保護接零

電氣設備究竟應採用保護接零,還是採用 保護接地方式,主要取決於配電系統的中性點是否接地、低壓電網的性質以及電氣設備的暫定電壓等級。
在中性點有良好接地的低壓配屯系統中,應該採用保護接零方式。大多數工廠企業都由單獨的 配電變壓器供電,故均屬此類。但下列情況除外:城市公用電網(即由同一台配電變壓器供給好些用戶用電的低壓網路)應採用統一的保護方式;所有農村配電網路,皆因不便於統一與嚴格管理等原因,為避免接零與接地兩種保護方式混用而引起事故,所以規定一律不得實行保護接零,而應採用保護接地方式。
在中性點不接地的 低壓配電網路中,採用保護接地。 高壓電氣設備,一般實行保護接地。

變頻器對的電氣設備的節能改造

.晶電氣設備專用變頻器特點:■低頻轉矩輸出180%,低頻運行特性良好
■輸出頻率最大600Hz,可控制高速電機
■全方位的偵測保護功能(過壓、欠壓、過載)瞬間停電再起動
■加速、減速、動轉中失速防止等保護功能
■電機動態參數自動識別功能,保證系統的穩定性和精確性
■高速停機時回響快
■豐富靈活的輸入、輸出接口和控制方式,通用性強
■採用SMT全貼裝生產及三防漆處理工藝,產品穩定度高
■全系列採用最新西門子IGBT功率器件,確保品質的高質量

電氣設備的防火措施及滅火規則

(一)電氣設備的防火措施
電氣火災通常是因為電氣設備的絕緣老化、接頭鬆動、過載或短路等因素導致過熱而引起的。尤其是在易燃易爆場所,上述電氣線路隱患危害更大。為防止電氣火災事故的發生,必須採取防火措施。
(1)經常檢查電氣設備的運行情況,檢查接頭是否鬆動,有無電火花發生,電氣設備的過載、短路保護裝置性能是否可靠,設備絕緣是否良好。
(2)合理選用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安裝使用電氣設備時,應選用防爆電器,絕緣導線必須密封敷設於鋼管內。應按爆炸危險場所等級選用、安裝電器設備。
(3)保持安全的安裝位置。保持必要的安全間距是電氣防火的重要措施之一。為防止電氣火花和危險高溫引起火災,凡能產生火花和危險高溫的電氣設備周圍不應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保持電氣設備正常運行。電氣設備運行中產生的火花和危險高溫是引起電氣火災的重要原因。為控制過大的工作火花和危險高溫,保證電氣設備的正常運行,應由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
(5)通風。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運行的電氣設備,應有良好的通風,以降低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其通風系統應符合有關要求。
(6)接地。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接地比一般場所要求高。不論其電壓高低,正常不帶電裝置均應按有關規定可靠接地。
(二)電氣設備的滅火規則
(1) 電氣設備發生火災時,著火的電器、線路可能帶電,為防止火情蔓延和滅火時發生觸電事故,發生電氣火災時應立即切斷電源。
(2) 因生產不能停頓,或因其他需要不允許斷電,必須帶電滅火時,必須選擇不導電的滅火劑,如 二氧化碳滅火器、1211滅火器、 二氟二溴甲烷滅火器等進行滅火。滅火時救火人員必須穿絕緣鞋和戴絕緣手套。
(3) 滅火時的最短距離。用不導電滅火劑滅火時,10kV電壓,噴嘴至帶電體的最短距離不應小於0.4m;35kV電壓,噴嘴至帶電體的最短距離不應小於0.6m。若用水滅火,電壓在110kV及以上,噴嘴與帶電體之間必須保持3m以上;220KV及以上者,應不小於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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