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仿中國:日本天皇皇位繼承為何弊端不斷

《皇室典範》於1889年頒布,結束了日本皇位繼承混亂無序的歷史,確立了天皇至高無上的地位。二戰結束之後,雖然天皇的地位和性質都發生了本質上的變化,但是在皇位繼承制度方面依然沿襲了《皇室典範》的基本原則。而這也為日本皇室帶來不少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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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序的皇位繼承制

公元645年,中大兄皇子和中臣鐮足等人發動“乙巳之變”,誅殺了蔑視王權的豪族蘇我氏,開始模仿隋唐政治經濟制度進行改革,這就是後人所說的“大化改新”。日本從此建立了以天皇為中心的中央集權制國家。 但是從平安時代開始,天皇的地位再次衰落。先是藤原氏外戚集團獨攬大權,繼而是幕府政權對皇室的制約。

幕府時代,天皇地位已經可有可無,室町幕府將軍足利義滿在給明朝皇帝的國書中自稱“日本國王”。德川幕府將軍公開使用“日本國大君”作為正式外交稱號。

皇室在經濟上也是捉襟見肘。有的天皇即位大典及葬禮都被迫拖延。江戶時代,一國之君竟淪落成幕府的食客,民間戲稱:“生於末世的鳳凰,反遭雛雞所逐。”

這種在歷史上形成的混亂局面,也導致了日本皇位繼承長期處於無序的狀態。

首先,“父死”未必“子繼”,兄終弟及多於父死子繼,七世紀起,受到中國的影響,父子繼承開始增多。兩種制度往往激化皇室內部的矛盾。

其次,天皇生前退位是常態。實際上天皇退位多是因為朝政大權被他人掌握,自己往往身不由己。

第三,女帝頻繁。這是在皇位繼承方面由代表母權制的兄終弟及向代表父權制的父子繼承轉變過程中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

明治《皇室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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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倒幕運動,天皇被重新推上歷史舞台。進入明治時代,領導人越來越感到建立穩定的皇室制度的重要性。

1881年明治天皇發布“開設國會之敕諭”,宣布將在1890年開設國會。這一事件進一步加速了明治政府制定皇室法規的進程。1888年3月確定了《皇室典範》最終草案,最終於1889年2月11日與《大日本帝國憲法》同日頒布。

《皇室典範》與《大日本帝國憲法》第一條“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之天皇統治”相呼應,指出“我日本帝國之寶祚,萬世一系歷代繼承,以致朕躬”,體現了明治政府建立天皇專制主義政權的意圖。

《皇室典範》雖如伊藤博文所言是“皇室之家法”,實際上是與《大日本帝國憲法》同級的國家基本法,這就出現了世界憲政史上罕見的一個國家兩部基本法並存,即所謂“二元法系統”並駕齊驅的局面。

《皇室典範》具體明確了以下原則:首先,規定了繼承順序,即“皇位傳於皇長子”,“皇長子不在則傳於皇長孫,皇長子及其子孫皆不在則傳於皇次子及其子孫”。

其次,規定“天皇駕崩之時皇嗣立即踐祚”。

第三,男系男子繼承制的確立,關閉了女性繼承皇位的大門。

第四,規定“皇子孫繼承皇位以嫡出為先,皇庶子孫繼承皇位僅限於皇嫡子孫皆不在的場合”。

日本皇室由此擺脫了皇位繼承方面的混亂狀態。千年日本皇室就皇位繼承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至今只有不足130年的歷史。

戰後《皇室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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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後,天皇從“神”變成了“人”,成為只履行若干禮儀性的國事職責,不得干預國政的“象徵天皇”。 新的《皇室典範》也由此確立。

首先,新《皇室典範》只是憲法約束下的普通法律之一;其次,不再有神化皇室的內容和字句;第三,《皇室典範》與其他法律一樣,制定與改訂須通過國會實施;第四,縮小了皇族範圍;第五,確認了皇族成員的一夫一妻制。

《皇室典範》制定過程中,美國未曾參與太多,主要是日本自己負責。所以仍然沿襲了明治《皇室典範》的一些基本原則,這也是戰後改革不徹底的表現之一。

不過,在固《皇室典範》束縛下,皇室已經出現了皇位繼承危機。比如,《皇室典範》規定“皇位由屬於皇統的男系男子繼承”就體現了性別歧視,所以皇室後繼乏人的問題長期困擾皇室。

雖然有人呼籲要修改《皇室典範》,但是上至日本政治家,下至平民百姓都非常清楚,修改《皇室典範》將涉及種種敏感問題。歷史上都曾試圖修改《皇室典範》,或面對強大壓力,或因政局變化,最終都半途而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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