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大陸架簡稱陸架,亦稱大陸淺灘或陸棚。根據1958年國際海洋法會議通過的《大陸架公約》,大陸架定義為“鄰接海岸但在領海範圍以外深度達200m或超過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許開採其自然資源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以及“鄰近島嶼與海岸的類似海底區域的海床與底土”。依自然科學的觀點,大陸架則是大陸周圍被海水淹沒的淺水地帶,是大陸向海洋底的自然延伸。其範圍是從低潮線起以極其平緩的坡度延伸到坡度突然變大的地方為止。
在國際法上,大陸架是一國陸地領土在海水下的自然延伸,這是沿海國對大陸架享有某些主權權利的理論根據。
在地理學意義上,大陸架指從海岸起在海水下向外延伸的一個地勢平緩的海底地區的海床及底土,在大陸架範圍內海水深度一般不超出200米,海床的坡度很小,一般不超過1/10度。在大陸架外是大陸坡,在這裡海床坡度突然增大,往往達3~6度甚或更大,水深一般在200~1500米之間。從大陸坡腳起海床又趨平緩,稱大陸隆起或大陸基,一般坡度只有1度左右,水深可逐漸加深至4000~5000米。大陸隆起之外是深海海底。大陸架、大陸坡和大陸隆起合稱大陸邊或大陸邊緣。
地形
大陸架的地勢多平坦,其海床被沉積層所覆蓋,它的邊緣開始向深海傾斜,稱為大陸坡,接著斜度介於陸架與陸坡之間的陸基,最後,陸基伸入深海平原。大陸架與大陸坡都屬於大陸邊緣一部份。
大陸架的深度一般不會超過200米,但寬度大小不一。一般上,與大陸平原相連的大陸架比較寬,可達數百至上千公里,而與陸地山脈緊鄰的大陸架則比較狹,可能只有數十公里,甚至缺失。
大陸架上也可以發現一些丘陵、盆地,還有明顯的“水下河谷”,這些河谷地形看起來就像是陸地河流的地形,有蜿蜒的河道,有沖積平原、三角洲等等,許多水下河谷還與陸地上的河流相對應,可看做是陸上河流的“延續”。這是因為這些水下河谷都是在遠古大陸架露出海面時,由河流所沖刷而成,只是後來沒入海中。
依據地形學與海洋生物學的意義,大陸架可再細分為內陸架、中陸架與外陸架。
在陸架外緣,其地形結構急遽改變,也就是陸坡的開始。除了少數例子外,陸架外緣幾乎都座落於海下140米處,這似乎也是冰川期的海岸線標記,當時的海平面比現代要低得多。
陸坡比陸架陡峭,其平均坡度為3度,介於1度到10度之間。大陸坡也常是水下河谷的終結。
陸基在陸坡之下、深海平原之上,它的斜度介於陸架與陸坡之間,既0.5度到1度之間,從陸坡開始向處延伸500公里,由濁流從陸架與陸坡夾帶的厚厚沉積物所組成。沉積物從陸坡泄下,並在陸坡底下堆積,形成陸基。
法律意義
大陸架,指沿海國家的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緣的,其寬度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陸架海區水產資源豐富,海底多蘊藏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礦產資源,這些自然資源屬沿海國家所有。
根據聯合國“大陸架公約”(1958年4月29日訂於日內瓦,於1964年6月10日生效)的規定,大陸架的具體定義與適用項目如下:
定義
•第一條:本條款稱“大陸架”者謂:
1.鄰接海岸但在領海以外之海底區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米,或雖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該區域天然資源有開發之可能性者。
2.鄰接島嶼海岸之類似海底區域之海床及底土。
權利
•第二條:
1.沿海國為探測大陸架及開發其天然資源之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上權利。2.本條第一項所稱權利為專屬權利,沿海國如不探測大陸架或開發其天然資源,非經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從事此項工作或對大陸架有所主張。
3.沿海國對大陸架之權利不以實際或觀念上之占領或明文公告為條件。
4.本條款所稱天然資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礦物及其他無生資源以及定著類之有生機體,亦即於可予采捕時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動,或非與海床或底土在形體上經常接觸即不能移動之有機體。
•第三條:沿海國對於大陸架之權利不影響其上海水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響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第四條:沿海國除為探測大陸架及開發其天然資源有權採取合理措施外,對於在大陸架上敷設或維持海底電纜或管線不得加以阻礙。
爭議解決
•第六條:1.同一大陸架鄰接兩個以上海岸相向國家之領土時,其分屬各該國部分之界線由有關各國以協定定之。倘無協定,除因情形特殊應另定界線外,以每一點均與測算每一國領海寬度之基線上最近各點距離相等之中央線為界線。
2.同一大陸架鄰接兩個毗鄰國家之領土時,其界線由有關兩國以協定定之。倘無協定,除因情形特殊應另定界線外,其界線應適用與測算每一國領海寬度之基線上最近各點距離相等之原則定之。
3.劃定大陸架之界限時,凡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載原則劃成之界線,應根據特定期日所有之海圖及地理特徵訂明之,並應指明陸上固定,永久而可資辨認之處。
中國的大陸架
黃、渤海全部位於大陸架上,東海大陸架寬200-600公里,南海大陸架寬180-250公里。根據大陸架是一國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的原則,中國對鄰接本國陸地領土的廣大的大陸架地區擁有主權權利。至於大陸架涉及其他國家的部分,中國政府一貫主張同有關國家協商確定劃界問題。
東海大陸架
對於其他國家侵犯中國大陸架權利的行為,中國政府曾多次提出抗議,申述自己的權利主張。例如,對日本和韓國1974年1月30日簽訂的所謂“共同開發大陸架協定”,擅自劃定82000平方公里的中國東海大陸架作為“共同開發區”一事,中國先後在1974、1977、1978和1980年發表聲明抗議。在1980年5月7日中國政府的聲明中說,“根據大陸架是陸地領土自然延伸的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東海大陸架擁有不容侵犯的主權權利。東海大陸架涉及其他國家的部分,理應由中國和有關國家通過協商加以劃分。日本政府背著中國同韓國當局簽訂‘協定’,片面劃定所謂‘共同開發區’,這是侵犯中國主權的行為”。
2012年,韓國政府擬向聯合國大陸架界線委員會提出申請,開發中國東海大陸架東北部海域,並要求聯合國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基礎上承認這塊區域屬於韓國,日本也聲稱對該區域內部分島嶼的擁有“主權”。大陸架位於中國上海以東,韓國濟州島以南,石油及天然氣資源及其豐富。對此中國回應“中方在東海的主張是明確的、一貫的。對於有關爭議,中方願與有關當事國通過談判妥善解決。”
南海大陸架
關於南海,中國政府也持同樣的態度。中國外交部發言人1976年6月14日發表聲明,抗議菲律賓在中國南沙群島禮樂灘地區鑽探石油;
1980年7月21日發表聲明,抗議蘇聯和越南簽訂所謂“在越南南方大陸架合作勘探、開發石油天然氣的協定”。這些都是維護中國主權的重要聲明。
聯合國新政令日本大陸架延伸17萬平方公里
2012年,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核准日本擴大大陸架。據日本外務省海洋室副室長古掘徹(音譯)表示,該政令將於2014年10月1日生效。日本決定實行早前獲聯合國批准的延伸大陸架政令,涉及面積17.7萬平方公里。
此次大陸架延伸包括:四國海盆海域及和沖大東海嶺南方海域。日本內閣9月9日接納這一政令,意味著日本如今對該兩個海域擁有主權,包括捕魚權、海床及海床下自然資源的開採權。
海洋學相關知識(二)
海洋科學是研究海洋的自然現象、性質及其變化規律,以及與開發利用海洋有關的知識體系。下面讓我們來完善與海洋學相關的詞條,以此來更加深入的了解海洋學的相關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