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鹿特丹公約》由30條正文和5個附屬檔案組成。其核心是要求各締約方對某些極危險的化學品和農藥的進出口實行一套決策程式,即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式。公約對“化學品”、“禁用化學品”、“嚴格限用的化學品”、“極為危險的農藥製劑”等術語作了明確的定義。公約適用範圍為是禁用或嚴格限用的化學品,極為危險的農藥製劑。公約以附屬檔案三的形式公布了第一批極危險的化學品和農藥清單。其目標是通過便利就國際貿易中的某些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進行資料交流、為此類化學品的進出口規定一套國家決策程式並將這些決定通知締約方,以促進締約方在此類化學品的國際貿易中分擔責任和開展合作,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免受此類化學品可能造成的危害,並推動以無害環境的方式加以使用。《鹿特丹公約》明確規定,進行危險化學品和化學農藥國際貿易各方必需進行信息交換。進口國有權獲得其它國家禁用或嚴格限用的化學品的有關資料,從而決定是否同意、限制或禁止某一化學品將來進口到本國,並將這一決定通知出口國。出口國將把進口國的決定通知本國出口部門並做出安排,確保本國出口部門貨物的國際運輸不在違反進口國決定的情況下進行。進口國的決定應適用於所有出口國。出口方需要通報進口方及其他成員其國內禁止或嚴格限制使用化學品的規定。開發中國家或轉型國家需要通告其在處理嚴重危險化學品時面臨的問題。計畫出口在其領土上被禁止或嚴格限制使用的化學品的一方,在裝運前需要通知進口方。出口方如出於特殊需要而出口危險化學品,應保證將最新的有關所出口化學品安全的數據傳送給進口方。各方均應按照公約規定,對“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式”中涵蓋的化學品和在其領土上被禁止或嚴格限制使用的化學品加註明確的標籤信息。各方開展技術援助和其他合作,促進相關國家加強執行該公約的能力和基礎設施建設。
公約設立締約方大會和秘書處。由締約方大會在其第一次會議上設立一個附屬機構-化學品審查委員會,其成員由締約方大會任命。締約方大會應確定該委員會的職責範圍、組織和運作方式。而委員會則應盡一切努力以協商一致方式提出建議。公約還規定了秘書處的職責。公約還就不遵守情事、爭端的解決、公約的修正、附屬檔案的通過和修正、表決權、簽署、加入和退出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鹿特丹公約》於2005年6月20日對中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