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及用途
海運提單(Ocean Bill of Lading)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貨物後,簽發給託運人的一種單證。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是運輸契約或其證明。
海運單(Sea waybill)
海運單的形式與作用同海運提單相似,其主要特點在於收貨人已明確指定。收貨人並不需要提交正本單據,而僅需證明自己是海運單載明的收貨人即可提取貨物。因此,海運單實質上是不可以轉讓的,它的套用範圍比較窄,主要用於跨國公司成員之間的貨物運輸。
鐵路運單(Railway Bill)由鐵路運輸承運人簽發的貨運單據。它是收、發貨人同鐵路之間的運輸契約。其正本在簽發後與貨物同行,副本簽發給託運人用於貿易雙方結算貨款。在貨物發生損失時,還可以用於向鐵路進行索賠。
空運單(Air Waybill)
由空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運單據。它是承運人收到貨物的收據,也是託運人同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契約,但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因此空運單也是不可以轉讓的。
裝船通知(Shipping Advice)
貨物離開起運地後,由出口商傳送給進口商通知後者一定數量的貨物已經起運的通知檔案。在FOB或CFR條件下,進口商需要根據裝船通知來為進口貨物辦理保險,因此一般要求出口商在貨物離開起運地後兩個工作日內向進口商發出裝船通知。
提貨單(Delivery Order)
進口商(收貨人)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後,憑海運提單等運輸單據向承運人的代理人換取的提貨憑證,用於辦理進口報關、提貨等手續。
製作
有關運輸方面的單據是國際貿易單證工作中的“大戶”,所涉種類最多。運輸方式不同,運輸單據各異。較重要的有可以作為物權憑證和結匯單據的海運提單、承運貨物收據和多式聯運單據,空運中的主單和分單,陸運中的國際鐵路運單和公路運單,貨櫃運輸中的場站收據、設備交接單和交貨記錄聯單三大單證,訂艙委託書、裝貨單以及收貨單等託運單據,還有EMS、DHL、UPS、OCS、FEDEX、TNT等快遞收據。由於海運是最主要的一種運輸方式,所以這裡我們側重學習海運提單的繕制和運用。其涉及的業務流程是:貨主根據契約/信用證委託(接單)→(貨代)訂艙→訂艙回單→通知客戶做箱→安排拖箱、裝箱→傳報關資料→報關→繳清費用→提單確認和修改(提單補料的準確可避免多次更改)→提單發放→寄單→退單(核銷等)→換單→憑單提貨。
一)海運提單的基本要求:從性質上講是貨物所有權憑證,通常做成正本三份,副本兩份,有正反麵條款,船公司根據賣方/貨代的託運委託製作(有些受益人自製提單後交承運人簽署),單據名稱多數情況下為Ocean /MarineBillofLading,各國船公司的提單格式、內容和遵循的規則基本統一。
提單內容有:提單編號、託運人、收貨人、(被)通知人、裝貨港、目的地/卸貨港、船名和航次、嘜頭及件號、貨名及件數、重量和體積、運費到付/預付、正本提單的份數、船公司/代理人簽章、承運人的批註、簽發提單的時間和地點等,如是多式聯運單據,會有前程運輸工具名稱、收貨地、交付地等項目,貨櫃運輸時會有箱號、封號、箱型、箱數等內容出現,轉讓提單時涉及背書,有的提單還需要明確目的港提貨代理等。
二)提單的填寫規範根據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原則,單據間的許多內容都相同,所以這裡主要就提單有別於其它單據的內容進行重點介紹。
1.當事人 包括託運人/發貨人、收貨人、通知人、承運人(提單簽發人)和有關代理人等。
託運人可以是貨主(自辦託運),也可以是貨主代理(代理代辦託運)或貨運代理(貨代代辦託運),若L/C規定“ThirdPartyB/Lunacceptable”,則只能以貨主名義出單,如受益人是中間商,貨物從產地直接出運時也可以實際賣方(第三方)為發貨人。
收貨人(consignee)也叫提單的抬頭,填寫應與L/C要求完全一致。由申請人背書轉讓,應儘量避免這種做法,上述幾種做法都是指示抬頭;如規定“B/L consigned to xxx Co.”就是記名抬頭,應填寫“xxx Co.”不能轉讓,只能由“xxx Co.”憑單提貨,通常出現在貴重商品、展品及援外物資的運輸的提單中,對美貿易也較常見。注意:承運人一般不接受一票貨物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收貨人;如 L/C沒有規定通知人的地址,而託運人在提單通知人欄加注詳細地址,銀行可以接受,但無須審核。
通知人 指接收到貨通知的收件人或其代理。如有明確規定則從其規定,如未明確,可在副本中填申請人名址,正本保持空白;如收貨人欄目填寫 “Toxxx’sorder”,沒有指定通知人,此欄可空白;如屬託運人指示的提單此欄必須祥填;如是記名提單,此欄可填“(the)same as consignee”;如出現“Notity:xxx only”的要求,“only”是絕對不可省略的。注意:此欄有時可以填寫預定收貨人或第二收貨人。
承運人(Carrier)指負責運輸貨物的人,通常出現在提單的右下方(提單簽章人)。提單必須由承運人/船長或他們的代理人簽發,代理人簽發的通常會出現“as agent for”或“on behalf of”字樣。港提貨代理(Agent for delivery)填寫承運人在目的港提貨點聯繫的代理人名、址。
2.港口和地點 兩者含義不同,主要有以下說法:裝運港應與L/C一致,填寫具體港口名稱,對港、澳、台地區出口時不可出現“China”字樣,對同一地區的幾個港口,不可混用(如Huangpu,Guangzhou),裝運港之前或之後有行政區的(如Xingang/Tianjin),應在提單上予以顯示。
注意事項
嗟頭,與發票所列一致包裝件數和種類與貨物描述。按實際情況列明。一張提單有幾種不同包裝應分別列明,托盤和貨櫃也可作為包裝填列。裸裝有捆、件,散裝貨應註明“In bulk”。貨物名稱允許使用貨物統稱。但不得與信用證中貨物的描述有牴觸。危險品應寫清化學名稱,註明國際海上危險品運輸規則號碼(IMCO CODE PAGE),聯合國危規號碼(UN CODE NO),危險品等級(CLASS NO)。冷藏貨物註明所要求的溫度。
毛重和尺碼 除信用證另有規定外,重量以千克或公噸為單位,體積以立方米為計算單位。
運費和費用(Freight&Charges)。本欄只填運費支付情況,CFR和 CIF條件成交,應填寫運費預付,FOB條件成交,一般填寫運費到付,除非買方委託發貨人代付運費。程租船一般只寫明“AS ARRANGED”(按照約定)。如信用證另有規定,按信用證規定填寫。
正本提單份數 按信用證規定簽發,並分別用大小寫數字填寫,如“TW”。信用證中僅規定“全套”,習慣做兩份正本,但一份正本亦可視為全套。
提單日期和簽發地點。除備運提單外,提單日期均為裝貨完畢日期,不能遲於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提單簽發地點按裝運地填列。如果船期晚於規定裝運期,要求船方同意以擔保函換取較早日期提單,這就是“倒簽提單”;貨未裝上船就要求船方出具已裝船提單,這就是“預借提單”,這種做法系國際航運界陋習,一旦暴露,可能造成對方索賠以至拒收而導致巨大損失。
簽署 按“UCP 500”規定,海運提單表面應註明承運人名稱,並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船長或其代理人簽署。簽署人亦須表明其身份。若為代理人簽署,尚須表明被代理一方的名稱和身份。
其他。信用證要求在提單上加注的內容。如信用證規定每份單據上均應顯示“信用證號碼”、“提單需提供貿促會證明”等。
倉庫管理的流程注意事項
1.收發料應遵循的原則:(1)仔細核對有關單證和憑證。按單據準確收發。(2)危險物品的發放,要根據其性能要求檢查容器及運輸方式,不合要求拒收發。(3)所有物料的收發,倉管員都要填清實際數量和價格
2.一般物料發放的注意事項:(1)餘額記帳法:月末結帳一次。各種單據按月分類裝訂歸檔。(2)定期盤點制:保證帳,物,卡三相符。(3)檢驗複查制:對自然損缺,報次,報廢的物料,倉管員提出項目,經報批,檢驗確實後轉有關部門處理。
3.交付(物料交接)交付過程注意事項:(1)運輸期間的保護:易碎產品的保護,紙箱的防潮。(2)中轉的防護。選好地點,產品的丟失。(3)發生問題的處理方法:有損壞,追加。用最有效,最快速的辦法解決問題。(4)交付的方式:FOB船上交貨。FOR鐵路交貨。Fot貨車交貨。自提等。 (5)品質復驗等:(6)顧客聯絡的方法。電話,手機。
無論是物料的交付還是產品的交付都要按契約的要求辦。交付進度,交貨狀態,交貨條件,供方必須做好安排,因保護產品品質的責任一直要到交付的目的地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