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交易特例

NBA交易特例

NBA交易特例,交易的基礎就是公平交易特例轉會一般是在同一時間完成的,這種轉會被稱作“瞬時”轉會。但是,球隊實際上有整整一年的時間來完成交易,這種情況又被稱作“非瞬時”轉會。在對於轉會其中一方來說,如果送出多名球員,則該交易必須是瞬時轉會,非瞬時轉會中只能送出一名球員。

介紹

交易的基礎就是公平交易的基礎就是公平

交易特例轉會一般是在同一時間完成的,這種轉會被稱作“瞬時”轉會。但是,球隊實際上有整整一年的時間來完成交易,這種情況又被稱作“非瞬時”轉會。在對於轉會其中一方來說,如果送出多名球員,則該交易必須是瞬時轉會,非瞬時轉會中只能送出一名球員。舉個例子,一支球隊先用一個年薪200萬的球員交換一名年薪100萬的球員,之後一年內他們又用一個選秀權(轉會計算價值為零)交換一名年薪110萬的球員,以此完成整個轉會。總的說來,他們轉入210萬年薪,轉出200萬,完全符合聯盟規定,只不過他們沒有一下子做完交易,甚至是和兩支不同的球隊發生了交易。在這個例子中,當球隊用200萬年薪球員換100萬年薪球員後,他們相當於得到了一筆價值100萬的“信用點”,之後他們使用這筆“信用點”換來了那個110萬年薪的球員,而不需要送出其他球員,這個“信用點”就被稱作交易特例。 交易特例有哪些限制?首先,球隊不能使用這個特例來簽自由球員,只能用來交換其他球隊手中現有的契約;第二,交易球員特例不可以同“115%加10萬美元”的普通球員特例混合使用。舉個例子,一個年薪200萬的球員可以直接通過普通球員特例換來一個年薪240萬的球員,但球隊不可以用100萬的交易特例和年薪200萬的球員來交換一個年薪340萬的球員。

使用

快船空手套白狼快船空手套白狼

球隊可以先使用交易特例中的一部分,以後再用剩下的。舉個例子,一個球隊用年薪400萬球員換來一名年薪200萬的球員,他們得到的交易球員特例是400萬-200萬=200萬。(加上普通球員特例中額外的10萬,總額為210萬)。如果他們再用一個選秀權交換一名100萬的球員,之後還剩下110萬的交易特例可用,有效期直到原先得到特例的那次轉會一年之後。 怎樣“偷取”交易特例? 因為交易特例不會納進球隊薪金總額,所以是一件平衡薪金空間的“武器”,大家都希望獲得,而有時候球隊可以把一筆多人轉會拆作多筆單人轉會,從中賺取交易球員特例。2004年夏天休斯敦和奧蘭多的一筆轉會就是個很好的例子。休斯敦送走弗朗西斯,莫布里和卡托,換來麥迪,霍華德,盧和蓋尼斯。如果這時一筆單獨的轉會,則誰也沒法拿到交易球員特例,因為兩隊都送出了超過一名球員。但休斯敦是這樣操作的:第一筆轉會用卡托和莫布里換來麥迪和蓋尼斯,第二筆用去年格倫-萊斯轉會中得到的交易特例交換來霍華德和盧,最後一筆用弗朗西斯換來了另一個交易球員特例,而奧蘭多則沒有得到交易球員特例。

十大規則

選秀權和現金在交易中的價值都是零選秀權和現金在交易中的價值都是零

從2005-06賽季開始,NBA開始使用新版勞資條款(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這版勞資條款將沿用至2010-11賽季,而NBA有權將其延長至2011-2012賽季。在新版勞資條款當中,關於球員交易有了一些新的規定,以下就是關於球員交易,你必須知道的10件事:

1:工資總額在工資帽(salary cap)以下的球隊進行交易
工資總額在工資帽(本賽季為5770萬美元)以下的球隊,可以進行任何交易,只要交易之後球隊的工資總額不超過工資帽+10萬美元。工資帽的計算,是聯盟上賽季籃球事業收入(BRI)的51%,再除以30,也就是上賽季聯盟球隊的數量。2008-09賽季,聯盟的籃球事業收入為3.39億美元,籃球事業收入在每年6月進行統計。
舉例:2008年夏天,洛杉磯快船的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他們僅用一個受保護的2010年第二輪選秀權,就從丹佛掘金換到了馬庫斯-坎比。當然,由於掘金是與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球隊進行交易,而且交易是一對一的,他們從中得到了一個價值1000萬美元的交易特例(Trade Exception)。
2: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
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絕大部分球隊都是這種情況)進行交易,要遵循勞資條款的有關規定,其中一支球隊轉入的年薪總額,必須小於轉出年薪總額的125%+10萬美元,這就是我們常說的薪金對等原則。
舉例:球隊交易出去一位、或幾位球員,年薪總額為1000萬,那么交易進來的球員年薪總額,不得超過1260萬。

3:選秀權和現金選秀權和現金在交易當中的計算價值為0,只能做為一種補償手段,並不能用來實現薪金對等原則。
舉例:2009年夏天,克利夫蘭騎士與菲尼克斯太陽達成交易,騎士送出本-華萊士、薩沙-帕夫洛維奇,以及現金,從太陽得到了沙奎爾-奧尼爾。在這筆交易中,現金並不會起到實現薪金對等原則的作用,這只是太陽沒有得到想要的未來選秀權,隨後要求騎士提供的變相補償而已。當然,如果騎士在交易中送給了太陽未來選秀權,那么這個選秀權同樣不會在交易中起到實現薪金對等原則的作用。
4:交易特例
交易一般是在同一時間完成的,這種轉會被稱作瞬時交易。但是,球隊實際上有整整一年的時間來完成交易,這種情況又被稱作非瞬時交易。
在一個非瞬時交易中,球隊引進的球員年薪不得超過送出的球員年薪+10萬美元。按照規定,如果參與交易的一方要送出多位球員,則該交易必須是瞬時交易,而非瞬時交易只能是一對一的交易。當然,有時交易雙方會把一筆多人交易,拆分為多筆單人交易,以便從中賺取交易特例。
如果一支球隊先用一位年薪200萬美元的球員,交換一位年薪100萬美元的球員,之後一年內他們又用一個選秀權交換一位年薪110萬美元的球員,從而完成整個交易。那么,總體上講,他們轉入210萬美元年薪,轉出200萬美元年薪,完全符合薪金對等原則,只不過他們並沒有一下完成交易,甚至還是和兩支不同的球隊進行了交易而已。
在這個例子中,當球隊用年薪200萬美元的球員交換年薪100萬美元的球員之後,他們相當於得到了一個價值100萬美元的信用點,之後他們又使用這個信用點+選秀權(價值為0),換來了那位年薪110萬美元的球員,而這個所謂的信用點就是交易特例。
當交易一方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時,這種交易更容易完成、理解。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球隊,可以直接得到一位球員,只要這位球員的加入,不會使他們的工資總額超過工資帽+10萬美元。這樣一來,另外一支參與交易的球隊,就會得到一個與那位球員年薪等價的交易特例。
交易特例不能用來簽約自由球員,也不能和其他球員打包使用,而是只能再度完成一對一的交易。不過,一個交易特例可以拆分為多個使用,有效期為一年,超過一年自動作廢。
舉例:2006年夏天,印第安納步行者與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紐奧良黃蜂進行交易,後者用1998年第二輪總第50位新秀安德魯-貝蒂的選秀簽約權,直接從步行者得到了佩賈-斯托賈科維奇。雙方這筆交易符合一對一的原則,而黃蜂的工資總額又在工資帽以下,所以步行者得到了一個750萬美元的交易特例(等同於斯托賈科維奇的年薪)。此後,步行者使用這個交易特例,成功地從亞特蘭大老鷹換到了艾爾-哈靈頓
5:阿朗佐-莫寧條款(Alonzo Mourning Rule)
聯盟總裁(現為大衛-斯特恩)有權對被交易之後,拒絕為新東家效力的球員進行經濟,或者禁賽處罰。
舉例:2004年冬天,新澤西籃網與多倫多猛龍達成交易,莫寧被當作交換文斯-卡特的籌碼送出。但是,莫寧一心重返邁阿密熱火,拒絕前往多倫多進行體檢。為此,聯盟特意修訂了勞資協定。
6:加里-佩頓條款(Gary Payton Rule)
被交易的球員,如果被新東家裁退,想要返回老東家,必須等待30天(賽季中),或者20天(休賽期),待期滿之後才能重新簽約。

舉例:2005年初春,波士頓凱爾特人將佩頓、湯姆-古格里奧塔、麥可-斯圖爾特,以及三個未來首輪選秀權送至老鷹,換回安托萬-沃克。此後,佩頓與老鷹協定解除契約,並馬上與凱爾特人重新簽約。
7:能夠被交易球員的資格
新秀在簽約之後,30天內不得被交易,其他自由球員簽約之後3個月,或者到下一個12月15日(這兩者取晚者)之前不得被交易。
舉例:2008年夏天,休斯頓火箭與薩克拉門托國王達成協定,計畫交易羅恩-阿泰斯特。但是,由於新秀東塔-格林剛剛與火箭簽約不久,火箭只好等到30天的期限過後,才正式與國王完成交易。
8:先簽後換當籌碼
前面說過了,剛剛簽約的自由球員3個月,或者到下一個12月15日之前不得被交易。不過,這裡也有例外,聯盟允許球隊簽下本隊自由球員,然後馬上把他們當作籌碼交易出去,而其他球隊的自由球員則不被允許。
舉例:2007年交易截至日,籃網與達拉斯小牛達成交易,而小牛為了拿出能夠與傑森-基德年薪達成薪金對等的籌碼,簽下了本隊已經進入準退役狀態的自由球員基斯-范霍恩,從而完成交易。在被交易到籃網之後,范霍恩沒有打過一場比賽,白白領到了一筆價值不菲的薪水。

9:交易否決權
如果一位球員在一支球隊連續效力兩年,那么他將有權享受早拉里-伯德條款(Early Larry Bird Free-Agent Rights),這一條款可以確保他在不受工資帽限制的情況下,與球隊續簽大額契約。與此同時,如果這位球員當時持有的契約,是為期一年的短期契約,那么他便擁有交易否決權,未經他的同意,球隊無權將他交易。
當然,如果本人同意被交易,那么加盟新東家之後,這名球員將自動失去早拉里-伯德條款的保護,待這份為期一年的短期契約期滿之後,將被看作是普通自由球員。
舉例:2007年交易截至日前夕,德文-喬治為了保護自己的早拉里-伯德條款,行使了交易否決權,導致小牛不得不重新組織籌碼,與籃網交易基德。
10:BYC 這個計畫只是一種構想
全稱為Base Year Compensation,可直譯為基礎年補償條款,是一個用來保護交易公平性的限制條款。按照BYC規定,凡是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在利用拉里-伯德條款,或者早拉里-伯德條款,與本隊自由球員續約時,薪金漲幅只要達到20%以上,這位球員就屬於BYC。此外,凡是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與本隊新秀契約到期的球員續約時,薪金漲幅只要達到20%以上,這位球員也會屬於BYC。
按照規定,BYC球員在被用來進行交易時,他的價值只能按年薪的一半來計算,此舉是為了限制某些球隊為了得到某位球員,而隨意給本隊自由球員開出大額契約,強行達到薪金對等完成交易的做法。
BYC球員在BYC資格生效之後6個月,或者下一個6月30日(兩者取晚者)之前有效。
舉例:2007年夏天,科比-布萊恩特一度提出轉會要求,希望前往芝加哥公牛。當時,科比的年薪為1771萬美元,公牛如果願意交易,就需要拿出1771萬美元左右的籌碼,而這勢必會讓公牛的陣容傷筋動骨。但是,當時P.J.-布朗的契約恰好到期,如果沒有BYC的限制,公牛完全可以與有權享受拉里-伯德條款的布朗,在不受工資帽限制的情況下籤下一紙為期一年,價值1771萬美元左右的契約,然後搭上一些選秀權,和洛杉磯湖人交易科比。但是,在BYC的限制下,公牛要想“投機取巧”得到科比,必須至少給布朗開出一份為期一年,價值3542萬美元左右的契約,才有可能完成交易。要知道,這可不是一個小數目,再加上隨之產生的奢侈稅,公牛最終還是無奈地放棄了交易科比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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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球員特例

轉會一般是在同一時間完成的,這種轉會被稱作“瞬時”轉會。但是,球隊實際上有整整一年的時間來完成交易,這種情況又被稱作“非瞬時”轉會。在一個非瞬時轉會中,球隊引進球員年薪數不得超過送出總年薪再加10萬美元(在瞬時轉會中,這個限額是送出年薪的115%加10萬美元)。對於轉會其中一方來,如果送出多名球員,則該交易必須是瞬時轉會,非瞬時轉會中只能送出一名球員。(有時候球隊可以把一筆多人轉會拆作多筆單人轉會,從中賺取交易球員特例)
下面是一個非瞬時轉會的例子:一支球隊先用一個年薪200萬的球員交換一名年薪100萬的球員,之後一年內他們又用一個選秀權(轉會計算價值為零)交換一名年薪110萬的球員,以此完成整個轉會。總的說來,他們轉入210萬年薪,轉出200萬,完全符合聯盟規定,只不過他們沒有一下子做完交易,甚至是和兩支不同的球隊發生了交易。
在上面這個例子中,當球隊用200萬年薪球員換100萬年薪球員後,他們相當於得到了一筆價值100萬的“信用點”,之後他們使用這筆“信用點”換來了那個110萬年的球員,而不需要送出其他球員。這“信用點”常常被稱作交易球員特例,或者簡稱交易特例。現行勞資條款中沒有正式使用這個名稱,它只不過是普通球員特例的一部分而已。
對於交易球員特例,有些事實需要澄清。首先,球隊不能使用這個特例來簽自由球員,只能用來交換其他球隊手中現有的契約;第二,交易球員特例不可以同115%加10萬美元的普通球員特例混合使用。比如說:一個年薪200萬的球員可以直接通過普通球員特例換來一個年薪240萬的球員,但球隊不可以用100萬的交易球員特例和年薪200萬的球員來交換一個年薪340萬的球員(詳情請看問題71)。

再舉一個複雜點的例子:一支球隊從之前一筆交易中得到400萬交易球員特例,想要脫手一名年薪1000萬的球員。另一支球隊則有3名球員,年薪分別是400萬,500萬和600萬。這兩支球隊想要做一筆三換一的交易。如何操作呢?是這樣的,500萬加600萬之和的115%再加上10萬,等於1160萬,可以用來交換那個1000萬的球員;然後再用400萬年薪球員交換400萬交易球員特例。實際上,這名400萬年薪球員補完了之前的那筆交易,500萬+600萬換1000萬則是另外單獨的一筆轉會。
如果要用一名年薪600萬的球員交換一名年薪400萬球員和一名底薪球員(假設是10年球齡的老將,年薪100萬),球隊需要使用兩種特例 -- 在400萬年薪球員身上使用普通球員特例,還要在底薪球員身上使用底薪球員特例。只有使用了普通球員特例的球員才能製造交易球員特例,在這筆轉會中,該球隊得到的交易球員特例是600萬-400萬=200萬(加上普通球員特例中額外的10萬,總額為210萬)。底薪球員的年薪和底薪特例抵消,不再起任何作用。
當一支球隊送出多名球員時,它無法進行非瞬時轉會。比如說,一支球隊利用普通球員特例,用一名年薪400萬和一名500萬的球員交換一名年薪800萬的球員。由於他們送出2名球員,所以這筆轉會必須瞬時完成,也就是說,該球隊將得不到任何“信用點”,也就是交易球員特例。但是,球隊往往有辦法將轉會球員巧妙組和,來賺取交易球員特例。2004年夏天休斯敦和奧蘭多的一筆轉會就是個很好的例子。休斯敦送走Steve Francis,Cuttino Mobley和Kelvin Cato,換來Tracy McGrady, Juwan Howard, Tyronn Lue和Reece Gaines。如果這時一筆單獨的轉會,則誰也沒法拿到交易球員特例,因為兩隊都送出了超過一名球員。但休斯敦是這樣操作的:第一筆轉會用Cato和Mobley換來McGrady和Gaines,第二筆用去年Glen Rice轉會中得到的交易球員特例交換來Howard和Lue,最後一筆用Francis換來了另一個交易球員特例(價值相當於Francis的BYC年薪)。奧蘭多則沒有得到交易球員特例。
球隊可以先使用交易球員特例中的一部分,以後再用剩下的。比如說,一個球隊用年薪400萬球員換來一名年薪200萬的球員,他們得到的交易球員特例是210萬。如果他們再用一個選秀權交換一名100萬的球員,之後還剩下110的交易球員特例可用,有效期直到原先得到特例的那次轉會一年之後。

小牛尼克斯前車之鑑 勇士欲放棄千萬交易特例

台北時間2008年7月1日,在去年的選秀大會上金州勇士隊用他們當時隊中的後場核心球員賈森-理察森同夏洛特山貓隊換來了後者在第八順位選中的新秀布蘭頓-懷特,而此外勇士隊還得到了一個上限為年薪1000萬美元的交易特例,這代表著勇士隊擁有簽下或者交易來一位最多年薪千萬美元的球員的權利。
不過時過境遷,在美國時間7月1日即台北時間今天中午以後該交易特例將宣布到期,現在看來勇士隊老闆克里斯-科漢和球隊經理克里斯-穆林似乎不太可能動用此特例去追逐聯盟中一些陷入轉會流言和即將成為自由球員的自由市場大牌球星。究竟是準備選擇銀根緊縮政策還是決定出人意表的壓哨一擊?讓我們根據勇士隊和市場上的情況來簡單的加以判斷。
在上個賽季勇士隊球隊總薪水為6785萬美元左右,超過奢侈稅起征點700多萬美元,不過由於隊中有一些類似克里斯-韋伯的老將條款和一些已經被解僱的球員,所以實際支付的奢侈稅並不多。而本賽季隨著大量自由球員契約到期,勇士隊目前仍然要在下賽季支付大約5272萬美元的薪水,而如果要續簽本賽季的受限制自由球員安德里斯-比德林斯和自由球員蒙塔斯-艾利斯,預計勇士隊本賽季至少要為此多支付1500萬美元,對於勇士隊來說,目前使用這個千萬年薪特例顯然對於球隊的薪金狀況有著明顯的負面作用。
展望今年的自由人市場,目前吉爾伯特-阿里納斯很可能與球隊續約,而安托萬-賈米森,埃爾頓-布蘭德這些一線球星也未必會接受千萬美元年薪的報價,至於羅恩-阿泰斯特,克里-馬蓋蒂或者查理-維蘭紐瓦這些球員,除了存在這樣和那樣的問題以外,勇士隊也有著大量和他們功能性重疊的球員,簽下他們不僅會增添球隊薪金負擔,甚至也可能因為傷病或其他問題而導致球隊的凝聚力和默契度下降。
上賽季勇士隊在競爭激烈的西部奮勇拼殺,但他們最終仍然沒有打入西部季後賽。不過在唐-尼爾森的帶領下勇士隊的跑轟戰術已經成為聯盟當中最賞心悅目和具有代表性的進攻方式之一,這也為勇士隊帶來了大量的支持者和票房收入。如果能留下埃利斯和比德林斯,那么勇士隊下賽季仍然是一支50勝級別的聯盟強隊之一。放眼聯盟那些前幾年不顧奢侈稅而重金打造的豪華軍團,無論是紐約尼克斯隊,波特蘭開拓者隊還是達拉斯小牛隊如今都面臨著巨大的奢侈稅負擔和球隊漸漸沒落的命運,有著如此多的前車之鑑,想必勇士隊也將放棄這一交易特例而選擇穩妥的方式繼續維持他們目前的球隊活力和靈活的薪金空間,這樣才是真正的球隊持久經營下去的真諦。

例子

交易是球迷耳熟能詳的,當一筆交易發生時,我們往往能聽到“薪金對等”,不錯,一般交易時,交易雙方的球員薪金必須對等,比如艾弗森交易比盧普斯麥克戴斯,但也有不對等的,最近掘金白白將自己的最佳防守球員坎比送到快船,目的只是為了節省球隊薪金。
其實交易是分為不同情況的,如果兩支交易球隊薪金均在工資帽以下,並且交易後任何一支球隊薪金都不會超過工資帽10萬美元的話,那么兩支球隊可以自由交易,沒有任何規則約束,自然也就無須薪金對等了。但NBA球隊一般都在工資帽上線操作,更何況兩支球隊都在工資帽以下,因此這種交易的發生機率非常小。
這裡先介紹兩個交易特例,第一個是底薪球員特例,它允許球隊在工資帽以上時通過交易獲得一名底薪球員,交易將不受薪金限制。第二個是傷殘球員特例,球隊必須向聯盟申請這個特例,待批准後,球隊允許得到的一名球員,該球員的年薪最多為傷殘球員年薪一半或者中產契約(二者取小)。比如尼克斯莫布利因為生理原因無法繼續征戰NBA,尼克斯就向聯盟申請了一個傷殘特例,如果聯盟批准了,那么尼克斯可以得到一名候補球員
除去這兩個特例外,下面將介紹主流媒體報導的交易。交易分為瞬間交易和非瞬間交易。所謂瞬間交易,基本上就是平常耳熟能詳的普通交易,這種交易是一次性完成。比如球隊A和球隊B交易,那么球隊A得到的B隊球員總薪金不得到超過送出球員總薪金的125%加10萬美元,反之亦然。假如球隊A送出了一名500萬美元的球員,那么它從球隊B得到的球員薪金不得超過500X125%+10=635萬美元。
非瞬間交易的有效期為1年,這個時候交易分為兩筆。假如球隊A用1名200萬美元的球員交易得到100萬美元的球員,球隊A因此得到了100萬美元的交易特例(交易不等值),然後在1年內,球隊A又用這100萬美元的交易特例得到一名價值110萬美元的球員,因此整體來看,球員A是用1名200萬美元交易得到1名100萬美元和1名110萬美元的球員。當然球隊A也可以不使用這個交易特例,有效期過後,交易特例將會作廢。比如掘金將坎比送往快船,只得到一個無交易價值的選秀權,因此掘金就得到了一個和坎比年薪相等的交易特例,但由於是為了薪金考慮才送走坎比,掘金很可能在1年後不會使用這個交易特例,而令其自動作廢。再比如籃網在交易基德時也得到了一個價值330萬美元的交易特例,最終籃網用這個交易特例從魔術先簽後換得到了老兵肯揚-杜林
nba交易特例“白送”的例子球員—坎比nba交易特例“白送”的例子球員—坎比

NBA規定,非瞬間交易只能發生在一對一的交易,但在實際操作中,這種規定根本不堪一擊。因為球隊總會想方設法獲得一個交易特例,並將交易複雜化。這裡舉一個例子。2004年魔術曾和火箭作出驚天交易,交易主角是麥迪弗朗西斯,但實際操作時卻非常複雜。表面上看,這筆交易是弗朗西斯、卡托莫布利換取麥迪、朱萬-霍華德泰倫-魯里斯-蓋尼斯,但實際上這筆交易被拆分成了三筆交易。第一筆交易是麥迪、蓋尼斯換取莫布利和卡托,這屬於瞬間交易,符合薪金對等。第二筆交易中火箭用早期交易格倫-萊斯的交易特例得到了霍華德和泰倫-魯。第三筆交易中,火箭又將弗朗西斯白送給魔術,換到了一個和弗朗西斯年薪等值的交易特例。得到的交易特例可以使用,可以不用,也可以部分使用,或者拆開使用,這些NBA都沒有硬性規定。
當然,關於交易,還有不少需要詳細解釋的,比如選秀權的處理(這個非常常見)、基年補償條款(這個十分複雜)、先簽後換、獎金、交易保障金等等,都將在以後再作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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