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球員特例

交易特例:這個特例實際上使球隊在轉會中送出球員,換回“信用點數”。這個特例不能用於自由球員簽約——只能被用於交易。這個特例將在問題68中詳細解說,另外可以參見問題18。

普通球員特例

就像在問題66中說到的,特例是工資帽以上球隊進行轉會簽約運作的工具。只要轉會後球隊的總薪金高於工資帽,那么就必須使用特例。即使球隊通過轉會降低了薪金總額,亦是如此。舉個例子,假設工資帽是4250萬美元,一個球隊的薪金總額是5000萬,它用一個年薪500萬的球員交換了一名年薪只有400萬的球員。即使該球隊通過轉會使薪金總額降低了100萬,但還是要使用特例才行,因為他們在轉會後的薪金總額 – 4900萬,仍然在工資帽之上。

普通球員特例是工資帽以上球隊普遍採用的一種特例。它允許球隊在轉會後超出薪金上限,但也不是沒有限制。主要來說,當一支球隊轉入的年薪總額大於轉出年薪總額的125%再加10萬美元,那么普通球員特例就失效了。比如說,一支使用普通球員特例的球隊轉出一名年薪500萬美元的球員,那么他在這筆交易中轉入的總年薪不得高於5百萬的125%加上10萬,等於635萬美元。

交易球員特例

轉會一般是在同一時間完成的,這種轉會被稱作“瞬時”轉會。但是,球隊實際上有整整一年的時間來完成交易,這種情況又被稱作“非瞬時”轉會。在一個非瞬時轉會中,球隊引進球員年薪數不得超過送出總年薪再加10萬美元(在瞬時轉會中,這個限額是送出年薪的125%加10萬美元)。對於轉會其中一方來,如果送出多名球員,則該交易必須是瞬時轉會,非瞬時轉會中只能送出一名球員。(有時候球隊可以把一筆多人轉會拆作多筆單人轉會,從中賺取交易球員特例)

下面是一個非瞬時轉會的例子:一支球隊先用一個年薪200萬的球員交換一名年薪100萬的球員,之後一年內他們又用一個選秀權(轉會計算價值為零)交換一名年薪110萬的球員,以此完成整個轉會。總的說來,他們轉入210萬年薪,轉出200萬,完全符合聯盟規定,只不過他們沒有一下子做完交易,甚至是和兩支不同的球隊發生了交易。

在上面這個例子中,當球隊用200萬年薪球員換100萬年薪球員後,他們相當於得到了一筆價值100萬的“信用點”,之後他們使用這筆“信用點”換來了那個110萬年的球員,而不需要送出其他球員。這“信用點”常常被稱作交易球員特例,或者簡稱交易特例。現行勞資條款中沒有正式使用這個名稱,它只不過是普通球員特例的一部分而已。

對於交易球員特例,有些事實需要澄清。首先,球隊不能使用這個特例來簽自由球員,只能用來交換其他球隊手中現有的契約;第二,交易球員特例不可以同125%加10萬美元的普通球員特例混合使用。比如說:一個年薪200萬的球員可以直接通過普通球員特例換來一個年薪260萬的球員,但球隊不可以用100萬的交易球員特例和年薪200萬的球員來交換一個年薪360萬的球員。

再舉一個複雜點的例子:一支球隊從之前一筆交易中得到400萬交易球員特例,想要脫手一名年薪1000萬的球員。另一支球隊則有3名球員,年薪分別是400萬,500萬和600萬。這兩支球隊想要做一筆三換一的交易。如何操作呢?是這樣的,500萬加600萬之和的125%再加上10萬,等於1270萬,可以用來交換那個1000萬的球員;然後再用400萬年薪球員交換400萬交易球員特例。實際上,這名400萬年薪球員補完了之前的那筆交易,500萬+600萬換1000萬則是另外單獨的一筆轉會。

如果要用一名年薪600萬的球員交換一名年薪400萬球員和一名底薪球員(假設是10年球齡的老將,年薪100萬),球隊需要使用兩種特例 -- 在400萬年薪球員身上使用普通球員特例,還要在底薪球員身上使用底薪球員特例。只有使用了普通球員特例的球員才能製造交易球員特例,在這筆轉會中,該球隊得到的交易球員特例是600萬-400萬=200萬(加上普通球員特例中額外的10萬,總額為210萬)。底薪球員的年薪和底薪特例抵消,不再起任何作用。

當一支球隊送出多名球員時,它無法進行非瞬時轉會。比如說,一支球隊利用普通球員特例,用一名年薪400萬和一名500萬的球員交換一名年薪800萬的球員。由於他們送出2名球員,所以這筆轉會必須瞬時完成,也就是說,該球隊將得不到任何“信用點”,也就是交易球員特例。但是,球隊往往有辦法將轉會球員巧妙組合,來賺取交易球員特例。2004年夏天休斯頓火箭隊和奧蘭多魔術隊的一筆轉會就是個很好的例子。火箭隊送走史蒂夫-弗朗西斯(Steve Francis),卡蒂諾-莫布里(Cuttino Mobley)和凱爾文-卡托(Kelvin CATO),換來特雷西-麥克格雷迪(Tracy McGrady),朱萬-霍華德(Juwan Howard),泰倫-盧(Tyronn LUE)和Reece Gaines。如果這時一筆單獨的轉會,則誰也沒法拿到交易球員特例,因為兩隊都送出了超過一名球員。但休斯頓是這樣操作的:第一筆轉會用卡托和莫布里換來麥克格雷迪和Gaines,第二筆用去年格倫-萊斯(Glen Rice)轉會中得到的交易球員特例交換來霍華德和盧,最後一筆用弗朗西斯換來了另一個交易球員特例(價值相當於弗朗西斯的BYC年薪)。奧蘭多則沒有得到交易球員特例。

球隊可以先使用交易球員特例中的一部分,以後再用剩下的。比如說,一個球隊用年薪400萬球員換來一名年薪200萬的球員,他們得到的交易球員特例是210萬。如果他們再用一個選秀權交換一名100萬的球員,之後還剩下110的交易球員特例可用,有效期直到原先得到特例的那次轉會一年之後。

選秀權的交易

不論是第一輪還是第二輪,選秀前還是選秀後,選秀權在轉會中的薪金價值為零,這給籌劃公平的轉會帶來不少困難。1999年,溫哥華灰熊隊(Vancover Grizzlies)用第二順位挑選了史蒂夫-弗朗西斯,為了把他交換到休斯頓,捲入了三支球隊(包括奧蘭多),11名球員和2個未來選秀權。

一旦新秀和球隊簽約,則他的實際薪金參與轉會計算。

請注意,雖然選秀權的轉會價值為零,但計算球隊薪金總數時選秀權的價值等於新秀年薪表中規定的數字。當一個未簽約的新秀被交易到某支球隊,他的規定年薪立即加入該球隊總額。

球隊只能交換下5年內的選秀權(比如說,04-05賽季中,2009年的選秀權可以被交易,而2010年的就不可以)。“順位保護”是常見的現象,目的是為了避免當年的一些悲劇重演。比如1982年湖人和騎士的交易,湖人隊從騎士那裡換來的選秀權居然成為狀元簽,他們後來得到了詹姆斯-沃西(James Worthy)!現在,很多選秀權交易都有保護,比如說,2005年的第一輪選秀權,如果在樂透區就由原隊保留;順延到2006年,如果是前三,則原隊仍然保留;順延到2007年則無條件交給對方球隊。

還有一條,球隊不能把未來連續兩年的第一輪選秀權都交換出去,這條又叫“Ted Stepien規則”。Stepien是騎士隊80-83年的老闆,他連續作了幾筆很糟糕的交易,弄得騎士隊好幾年沒有第一輪選秀,被專欄作家Chris Young評作“用西瓜換芝麻”。為了防止Stepien無能的再現,聯盟規定球隊不能連續兩年沒有第一輪選秀權。

這條規則只對“未來”選秀權有效。舉個例子:在99-00賽季,球隊可以把00年的第一輪選秀權送走,不論他們是否在99年選秀中擁有第一輪選秀權,因為99年的選秀權已經不是“未來”選秀權。但他們不能把00和01年的第一輪選秀權都交換出去。許多球隊“隔年”賣選秀權,就是這個道理。另外,球隊手上只要擁有一個該年第一輪選秀權,不論是他們自己得也好,還是在轉會中從別的球隊手上的得來的,都可以做數。只要有一個,把其他的都賣掉也沒有關係。

交易特例的組合

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在一個交易中,球隊可以使用不同的特例來獲取多個隊員,條件是這些隊員即使單個交易的也可以使用這些特例獲得。比如,一個隊可以用一個500萬的球員和一個底薪球員交換一個550萬的球員和兩個底薪的10年球齡老隊員,每個老隊員的工資是100萬。這裡,底薪特例是用來交換2個底薪球員的,而550萬的隊員是用500萬的隊員換來的(550萬在500萬乘以125%加10萬的範圍內)。這個交易是可行的,因為這些隊員分開來也可以用相同的特例交易。

聯盟不允許的是使用兩個不同的特例去交換一個隊員。例如,一支球隊不能夠使用交易球員特例加上指定交換球員工資的125%以及10萬美元餘額來交換工資更高的球員。再舉個例子:A隊有一個工資500萬的球員和一個100萬的特例,他們想用這個100萬的特例再加上500萬的125%和10萬美圓餘額(635萬),來在市場上交換一個735萬的隊員,這是行不通的。不過,這個規定也有個例外。那就是球隊可以把很多個交易球員特例合在一起,形成一個金額更大的交易球員特例。不過這些合在一起的特例必須在一個交易中形成,也在一個交易中花掉。

球隊把多個特例合在一起使用時,會使得合法的交易看起來象非法的。例如,在問題84提到的,當球隊超過了工資帽並且又通過轉會得到了一名球員,兩個月內,球隊不能把該隊員和其他球員打包交易。但是,這條規則從技術上來說,只對使用同一個特例交換的球員生效。例如奧蘭多在1999年8月5號從菲尼克斯得到Danny Manning(作為Penny Hardaway交易中的一部分),然後他們又在1999年8月19號把Manning和Dale Ellis一起交易到了密爾沃基。這個交易並沒有違反上面的那個2個月規定,因為他們在Manning身上使用了普通球員特例,而在Ellis身上使用的是交易球員特例。由於兩個隊員是使用不同的特例,所以技術上並沒有違反那個2個月限制。

基年補償

主詞條:基年補償

基年補償是用來防止工資帽中的另一個漏洞的。這個漏洞就是如果沒有基年補償,超過了工資帽的球隊想要交易一名隊員,但受交易條例的限制又無法完成(交易額差必須在125%加10萬美元範圍內),這時球隊就可以和這名隊員從新簽一個合適的契約來完成交易。基年補償規定如果球隊和隊員重新簽定契約並且給他漲工資,那么在一段時間內,他的交易價值要比他的實際工資低。

BYC定義了用來判斷交易的球員工資。通常用來比較的工資都是實際工資。但是在下面兩種情況下,用於交易中比較的工資和實際工資不同:

- 球隊工資超過工資帽,使用伯德特例或者早伯德特例和球員續約,並且球員年薪得到了超過20%的增長。

- 球隊工資超過工資帽,延長球員的新秀契約,並且球員工資得到了超過20%的增長。

如果上述兩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出現,那么這名隊員就被當作BYC的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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