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會組織(civil socie
ty organizations,簡稱CSOs)有以下四個顯著的特點。其一是非官方性,即這些組織是以民間的形式出現的,它不代表政府或國家的立場;其二是非盈利性,即它們不把獲取利潤當作生存的主要目的,而通常把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務當作其主要目標;其三是相對獨立性,即它們擁有自己的組織機制和管理機制,有獨立的經濟來源,無論在政治上、管理上,還是在財政上,它們都在相當程度上獨立於政府;其四是自願性,參加公民社會組織的成員都不是強迫的,而完全是自願的,因此這些組織也叫公民的志願性組織。CSOs發展壯大後,它們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它們或者獨自承擔起社會的某些管理職能,或者與政府機構合作,共同行使某些社會管理職能。由CSOs獨自行使或它們與政府一道行使的社會管理過程,便不再是統治,而是治理。所以,瑪麗-克勞德·斯莫茨這樣說:"關於治理的多項研究都以唯一的一個前提為出發點:現代社會愈來愈複雜、愈來愈分裂,是一張由大量相互差別、各自獨立的社會子系統組成的網。諸多社會部門(消費者、運輸戶、狩獵者、店主等協會)有能力組織起來,保護自己的資源,卻無需考慮它們的活動在總體上將對社會造成什麼後果;它們組織網路,制定自己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