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碾童案

9.7碾童案是指發生在2010年9月7日上午停靠在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區街道的一輛寶馬X6突然倒車撞倒正在車後玩耍的三歲半男童樂樂(化名)並反覆四次碾軋樂樂致其慘死一案。新沂警方根據當事人的陳述、現場勘查、相關證人證言、鑑定結論等證據證實:當事人伍某擅自駕駛機動車倒車,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0條規定: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後情況,確認安全後倒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91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6條,當事人伍某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李先生的兒子無責。新沂市警方最終認定伍某並非“故意殺人”並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伍某。

9.7碾童案(9.7grindchildcase)。

9.7碾童案定義

9.7碾童案是指發生在2010年9月7日上午停靠在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區街道的一輛寶馬X6突然倒車撞倒正在車後玩耍的三歲半男童樂樂(化名)並反覆四次碾軋樂樂致其慘死一案。

9.7碾童案案情

事發新沂一小區,2010年9月7日上午,在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區,三歲半男童樂樂(化名)正在小區內玩耍,一輛寶馬X6突然倒車撞倒他,車左後輪從樂樂上半身碾過。令人驚愕的是,寶馬車緊接著又反覆三次碾軋樂樂,導致其慘死。肇事司機後被刑拘。
2010年9月13日,揚子晚報張凌飛報導了在新沂一小區3歲半男童在寶馬X6車尾玩耍不慎被車輪4次碾軋致死的慘劇,文章立即被騰訊等100多家知名網站轉載,引起網友熱議。該報導也引起了新沂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13日晚上7點,該市市委市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公開向新聞媒體和廣大市民通報“9.7”案件偵查進展情況。
大部分的網友認為司機伍某存在“碾傷不如碾死”的心態,也有個別網友認為伍某可能真的沒有看清,慌張所致。受害人李先生全家昨天已經搬離了良辰花苑小區,因為他和家人一進小區,就會想到兒子慘死的情景,為了不觸景生情,他和全家搬到了邳州以前的老家。同時,他希望有關部門能儘快查清此案,給他們全家一個說法。
13日晚7時許,新沂市委、市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公開向新聞媒體和廣大市民通報“9.7”案件偵查進展情況。通報稱,9月7日上午11時許,在新沂市良辰花苑小區院內,一輛牌號為蘇CLH×××的寶馬X6小型越野汽車將居住在該小區的一3歲半男童碾軋致死。
小區監控錄像顯示,涉案車輛存在多次碾軋受害人問題。11時04分,新沂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報警。11時15分,民警到達現場,隨即開展現場勘查和調查走訪工作,並調取了小區監控錄像。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涉案的車輛被暫扣。新沂市公安局和檢察機關正對該案件作進一步的偵查。
案發後,新沂市委、市政府安排有關部門妥善做好受害人親屬的安撫工作,並要求檢察機關及時介入,公安機關組織精幹力量,徹查案件,嚴懲肇事者。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新沂市委、市政府新聞發言人表示,案件的偵查一旦有新的進展情況,將及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公開向新聞媒體和廣大市民通報。

9.7碾童案相關各方的說法

慘劇:寶馬反覆四次碾軋男童
李先生告訴記者,他家住良辰花苑小區9號樓,7日上午10點50分左右,兒子樂樂有點餓了,於是吵著要奶奶帶他到樓下商店買麵包吃。買過麵包後,樂樂就在小區內9號樓和10號樓中間的水泥道路上邊吃邊玩耍。
上午11點鐘左右,一輛寶馬X6停在10號樓三單元前面,兩名男子把車裡的東西拿出來並送到樓上。兩分鐘後,好奇的樂樂跑到寶馬轎車後面玩耍。這時,司機沒有觀察車後情況,直接上車就把車子往後倒,距離車後一兩米的樂樂,被寶馬車左後輪軋住,當時車子停頓了一下,突然又加油門從樂樂身上碾軋了過去。令人震驚的是,車子沒有直接倒過去,司機這時又把車子朝前開,車左後輪第二次從樂樂身上軋了過去。司機這時才停車,司機下車後,無人駕駛的寶馬車竟自己又往後倒了回去,車左後輪再次從樂樂身上碾軋過去,由於沒停下來,緊接著車子左前輪也從樂樂身上碾軋過去。
“就這樣,我兒子被那輛寶馬車反覆碾軋了四次!”說完這些,痛不欲生的李先生,蹲在了地上,雙手捂著臉啜泣著,淚水從他指縫中流了出來。
家長:司機肯定想“碾傷不如碾死”
為了弄清楚兒子是怎么死的,李先生和家人看過多遍錄像,錄像上的每一分一秒,就像刀子在他們的心上刮來刮去,李先生的母親和妻子數度哭昏在地。
記者仔細地看了幾遍李先生提供的錄像資料,5分鐘的現場錄像,每看一遍都是一次痛苦的歷程。
影像資料顯示:當日中午11:03:18,寶馬車撞倒樂樂;11:03:20,樂樂的上身左半側被軋在車輪下,雙腿在車底直蹬,寶馬車停頓了一下;11:03:30,寶馬車左後輪從樂樂身上碾過;11:03:33,司機沒有繼續倒車,反倒把車子往前開,第二次從樂樂身上軋過;11:03:38,寶馬車停住,司機下來,不知為何空車自己又繼續往後倒了,左後輪第三次從樂樂身上軋過;11:03:44,車子左前輪從樂樂身上軋過去,樂樂總共被碾軋了四次。此後,司機觀察了一下血泊中的樂樂,未採取任何措施,隨即離開現場。
李先生氣憤地說:“寶馬司機這是在故意殺人。”樂樂有1.16米高,該寶馬車既有後視鏡,又有倒車雷達影像,兩者只要觀察一樣,都能及時發現樂樂的。司機在第一次將樂樂軋到車底樂樂還在掙扎時,司機就應該下車檢查軋到什麼異物了。但司機沒有,只是停頓了一下後,左後輪直接碾軋了過去。此後,司機竟朝前掛擋再次碾軋過去。這時車已經停下了,司機也下車了,車子怎么會自己又朝後倒呢?於是又有了左後輪、左前輪的連續兩次碾軋。並且,下車後確認孩子已經死亡後,司機既沒打電話報警,也沒採取任何搶救措施就離開了。因此,綜上所述,他認為司機肯定有“碾傷不如碾死的想法”。
警方:肇事司機已被刑拘
據新沂交警大隊事故中隊的一位領導介紹說,事發當日,辦案民警趕到現場,將仍留在小區內的肇事司機伍某控制住後,又將肇事車輛進行了暫扣。
事發現場是平整的水泥路面,且視線良好。通過調取良辰花苑小區監控錄像發現,伍某駕駛蘇CLH×××越野型寶馬X6轎車,的確有反覆碾軋男童的畫面。因此,辦案民警處理的非常慎重,並將此事向上級匯報。後來又對肇事司機進行血液抽查,發現其並不是酒駕。通過對肇事車輛進行檢驗、鑑定和評估,發現該車後視鏡及倒車雷達影像均有效。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現場勘查、相關證人證言、鑑定結論等證據證實:當事人伍某駕駛機動車倒車時未察明車後情況,確認安全後倒車,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0條規定: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後情況,確認安全後倒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91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6條,當事人伍某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李先生的兒子無責。
13日,當記者將李先生的想法告訴新沂市交警大隊相關領導時,該領導解釋說,他非常理解李先生的想法,但這只是李先生的個人猜測。對寶馬車反覆碾軋男童致死畫面的出現,他分析說可能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就是因為伍某和李先生及其親友有很深的過節,伍某故意為之;另外一種情況就是事發後伍某驚慌失措所致。經過調查,伍、李二人之間均無任何過節,因此伍某也就不存在“故意殺人”的動機。目前,警方已經啟動刑事程式,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這位領導表示,如果李先生有想法,可通過找律師走法律程式。(本報記者張凌飛)

9.7碾童案肇事者是否故意殺人的論爭

東方網:寶馬四次碾壓,未必就是故意殺人
牛克評論作者
2010年9月7日,江蘇新沂市某居民小區發生一幕慘劇:一輛高級轎車倒車啟動,將一名3歲半男童撞倒,監控錄像顯示,該車隨後三次碾壓男童致其死亡。男童親屬懷疑司機是故意殺人,理由是所謂“撞傷不如撞死”。警方則稱,司機與小孩家裡無過節,所以無故意殺人動機。
這個案子引起了網路熱議,一些網民已經得出結論:司機是故意殺人。這種意見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一個成熟的社會對於罪與罰的態度,應該是理性的。不能因為轎車比較高級,就預設了司機的原罪。即便司機平日不是善類,但只要進入刑事程式,面對國家機器,每個公民都是弱者,都應作無罪假設。具體到本案中,如果要定司機的故意殺人罪,那么司法機關必須證明:後三次碾壓,司機是出於非法剝奪小孩生命的故意。
其二,“撞傷不如撞死”一說多有以訛傳訛。據相關司法解釋,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一級傷殘的傷殘賠償金,同死亡賠償金數額相同,但因撞傷還要賠償殘疾者長期的醫療費、護理費、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所以撞傷比撞死賠得多(這裡還未計算死亡的精神賠償)。
但很顯然,“撞傷不如撞死”只適用於嚴重的致殘傷害中,而事實上,絕大多事故中,撞傷肯定比撞死賠得輕。更重要的是,為了賠得少而把人撞死,是要冒著承擔故意殺人罪的風險的,而交通肇事罪量刑一般只有三年以下。
我們再來看看監控錄像中的所謂四次碾軋。倒車啟動軋了一次;之後車子朝前開,又軋了一次。之後,司機下車,“無人駕駛”的車居然自動倒車,後輪、前輪分別軋了小孩一次。這是四次碾壓,其中兩次並不是在司機操作下碾壓,第一次碾壓顯然也不是出於殺人的目的。關鍵是第二次,當時已經軋到小孩子,司機可能感覺有異樣,但他沒有停車,而又向前開。如果是出於“撞傷不如撞死”的殺人目的,而故意向前開,想殺掉小孩子,我認為不現實:他或許只是感覺倒車有些異樣,根本沒有看到小孩子的傷勢,怎么就能判斷這是一起撞傷賠償金高於撞死的事故呢?
當然不排除司機就是一個存心以身試法的法盲。但要證明這種殺人的“故意”,必須有堅實的證據,不能僅憑猜測認定,司機四次碾人就是為了殺人。至於錄像顯示他沒有報警,這與本案定性無直接關係,也不排除司機在鏡頭外報警。
第三,司機已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我以為此罪名不妥。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生在像本案中這種小區裡的非公共運輸道路上的事故,應以“過失傷害致人死亡”定罪(即所謂的“過失殺人罪”)。
與本文對論:“碾傷不如碾死”豈能縱容!
晏揚浙江媒體人
9月7日上午,在江蘇省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區,三歲半男童樂樂(化名)正在小區內玩耍,一輛寶馬X6突然倒車將他撞倒,並從樂樂上半身碾過。令人驚愕的是,寶馬車緊接著又反覆三次碾軋樂樂,導致其慘死。當地警方事發後認為,肇事司機伍某與樂樂的家人之間無任何過節,因此伍某不存在“故意殺人”的動機,只是驚慌失措所致,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9月13日《揚子晚報》)
在如此慘絕人寰的悲劇面前,對喪盡天良者的道德譴責已無太大意義,且讓我們拋開“寶馬”所代表的富人標籤,從法律的角度看看肇事司機伍某該當何罪
從新聞報導的細節看,伍某4次輾壓樂樂,可能並非驚慌失措所致。如果說他第一次倒車撞倒樂樂是失誤,亦即交通肇事,那么後3次碾壓則很有可能是故意為之,是在清醒意識支配下作出的選擇——“碾傷不如碾死”。實際上,“碾傷不如碾死”已經成為一些肇事司機的“理性”選擇,其冷血的邏輯是:碾傷意味著受害人一輩子落下殘疾,司機一輩子麻煩不斷;碾死則意味著司機一次性賠錢、坐牢,雖然受到處罰但卻乾脆利落。
顯然,“碾死”比“碾傷”的犯罪情節更惡劣,後果更嚴重,法律絕不能縱容“碾傷不如碾死”這一冷血邏輯,絕不能讓“碾死”所受到的處罰比“碾傷”還輕。
新沂市警方認為伍某並非“故意殺人”並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伍某,讓人難以信服。沒有故意殺人動機並不意味著不是故意殺人,很多歹徒行兇都是殘害無辜者,殘害與他無冤無仇甚至根本不認識的人,難道這些歹徒不是故意殺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謂“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伍某的行為很可能符合這一定義。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交通肇事罪在很多情形下可以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比如行為人交通肇事後,明知被害人已經重傷,若不及時搶救可能導致死亡,為逃避罪責,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因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這種行為就應當按照《刑法》第232條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肇事司機將受害人隱藏、遺棄致其死亡,這種行為尚且要以故意殺人罪論處,那么肇事司機故意重複碾壓受害人致其死亡,顯然更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這與肇事司機是否驚慌失措沒有關係,與他跟受害人家屬是否有過節更沒有關係。事實上,將交通肇事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早已有很多司法案例,比如,2009年2月10日凌晨,司機王雙娃駕駛貨車在108國道將騎腳踏車上學的5名中學生撞倒,導致4死1傷,王雙娃駕車逃逸,隨後被抓,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就是以王雙娃涉嫌故意殺人罪、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的,若罪名成立,王雙娃可能被判處死刑。
當然,筆者不是法官,伍某4次碾壓樂樂是否出於故意,還須經過嚴格認定,其行為到底是交通肇事還是故意殺人或過失殺人,有待司法機關作出認定、法院作出判決。但無論如何,伍某4次碾壓致人死亡,若只是以交通肇事罪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不僅受害人家屬難以接受,我們這些旁觀者也無法理解,這樣的定罪和判決可能導致更多肇事司機信奉“碾傷不如碾死”這一冷血邏輯,其後果將不堪想像。(華西都市報)
新京報:豈能對肇事司機如此偏袒?
修仰峰評論作者
難道故意殺人者都需要和被殺者有極大的恩怨,他們才痛下殺手?
近日在江蘇新沂市某小區,三歲半男童樂樂被一輛寶馬撞倒,並從身上碾過。錄像顯示,寶馬車4次碾軋兒童,致其慘死。該司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樂樂家人懷疑他屬故意殺人,當地辦案人員則稱司機與樂樂家人沒有過節,無故意殺人動機,只是驚慌失措所致。(9月13日《揚子晚報》)
“寶馬4次碾壓兒童致死”事件引發的輿論怒潮,很顯然,該司機毫無人性的行徑已越過了公眾所能忍受的底線。
可以說,在道德法庭上,這名司機早已被判處並執行了“死刑”。而在法律層面,該司機是犯交通肇事罪還是公眾認為的故意殺人罪,還有待法律調查和法庭審判,作出公正的裁決。
遺憾的是,在人神為此共憤的節骨眼,新沂市交警大隊有關人員卻言之鑿鑿,反駁樂樂家人“故意殺人”的質疑,其理由是:經調查,司機和樂樂家人及親友之間均無過節,因此司機不存在“故意殺人”的動機。
這是什麼邏輯,難道故意殺人者都需要和被殺者有極大的恩怨,他們才痛下殺手?事實恰恰相反,很多惡性殺人案件中,那些喪心病狂者的魔爪對準的往往都是素不相識者,如果按有關官員的推論,這些人都無“故意殺人”的動機,法庭不該處以極刑?
更何況,與受害者素不相識的司機真的不可能存在“故意殺人”的動機嗎?誰都知道,碾傷可能意味著龐大的治療費用,意味著受害人一輩子落下殘疾,所需要付出的賠償將是個無底洞;而碾死則意味著司機一次性賠錢,二者哪個更“划算”,不言自明。過去曾經報導過多起“撞傷不如撞死”的案例,這是不是可能存在的、需要調查的殺人動機?如果僅僅是交通肇事,何以反覆三次碾壓?即便是“驚慌失措”,也不至於三次啊?
從最普通的邏輯推理,或者簡單的法律常識,都可以看出辦案人員對該事件“殺人動機”說的草率。肇事司機無疑很殘忍,但如果沒有公正執法,碾軋的可是法律的公正和公眾對法律正義的信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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