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0人員

4050人員

4050人員是指處於勞動年齡段中女40歲以上、男50歲以上的,本人就業願望迫切、但因自身就業條件較差、技能單一等原因,難以在勞動力市場競爭就業的勞動者。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原國有企業的下崗人員,他們為改革作出了貢獻,但隨著年齡增長,就業也愈益困難,已引起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注。人員是再就業最困難的群體,國家對他們實行了更加優惠的政策,特殊扶持。

基本信息

優惠政策

1、幫助“4050”人員自主創業。積極為“4050”人員提供創業培訓、政策諮詢、開業指導、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等“一條龍”服務。“4050”人員創辦企業的,凡符合相關條件,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享受扶持政策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2、鼓勵各類企業吸納“4050”人員就業。對合法用人單位招用“4050”人員,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交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暫定不超過5年。

3、開發公益性崗位安排“4050”人員就業。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置符合崗位要求的“4050”人員,簽訂就業援助協定,在協定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適當的崗位補貼。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暫定不超過3年。

4、提高“4050”人員靈活就業的穩定性。“4050”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暫定不超過3年。

5、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在定點培訓機構參加職業培訓(含創業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給與相應的培訓補貼。

6、職業介紹補貼政策。“4050”人員可以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職業中介機構,享受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

條件範圍

(一)對按國家相關檔案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和社會保險補貼的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的期限由現行的3年以上調整為1年以上(含1年),並享受相應期限優惠政策。

(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除按原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外,其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凡安置一名下崗失業人員並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納一名下崗失業人員,每年可享受2000元企業所得稅定額稅收扣減優惠。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得超過兩年。

適應對象

(一)1998年以來下崗未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和城鎮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

(二)享受失業保險期滿的國有企業失業人員;

(三)未列入國家兼併破產計畫,由當地政府確定實行兼併破產的國有企業需要安置的人員;

(四)實行國有企業改制的下崗失業人員;

(五)進行失業登記的各類城鎮企業的就業轉失業人員;

(六)一戶兩代下崗、夫妻雙方下崗、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等再就業困難人員。

契約時限

(一)服務型和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達到規定比例的,即可按規定分別享受和勞動契約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和稅費減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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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備資質條 件的各類職業介紹機構,每介紹1名下崗失業人員就業,並與用人單位簽定1年以上(含1年)勞動契約的,可按照每人100元的標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勞動保障部門應在5日內審核完畢,財政部門覆核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經費直接撥付到職業介紹機構賬戶。(三)具備資質條 件的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對下崗失業人員進行創業培訓的課時不得少於160學時,一般的上崗培訓不得少於80個學時。

經過創業培訓的下崗失業人員自己開業的,按照每人80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機構補貼。一般的上崗培訓,凡用人單位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契約的,按照每人400元的標準給與培訓機構補貼。培訓補貼經費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勞動保障部門應在5日內審核完畢,財政部門覆核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培訓補貼直接撥付到培訓機構的賬戶。

政策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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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發[2002]12號檔案和陝發[2002]16號檔案優惠政策條 件規定、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和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所興辦的經濟實體,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最長期限為3年的稅收優惠和社會保險補貼。直至期滿為止;凡在2005年底之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最長期限為3年的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直至期滿為止。

效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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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崗失業人員持《再就業優惠證》異地再就業的,由當地有關部門技政策規定給予稅費減免。異地(含外省)的下崗失業人員持《再就業優惠證》在當地再就業的,經再就業所在街道(社區)勞動保障事務所(站)登記後,同樣按政策規定給予稅費減免。下崗失業人員持《再就業優惠證》組織起來就業開展連鎖經營或加盟連鎖經營的,只要連鎖店是下崗失業人員從事經營活動且符合規定條 件的,有關部門應按政策規定給予稅費減免優惠。

補貼標準

(一)對原來僅限於公益性崗位招用“4050”人員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政策,調整為有條 件的地方可以對城鎮各類用人單位招用“4050”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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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各類用人單位招用“4050”人員靈活就業後,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均由再就業資金給予5000元的一次性崗位補貼。大齡就業困難對象靈活就業後,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三)各地可適當提高用於安排“4050”人員的公益性崗位的補貼標準,補貼額可提高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後勤服務崗位招用“4050”人員的,亦可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四)“4050”人員無人應聘的公益性崗位,放寬聘用條 件,凡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下崗失業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實行先交後補的辦法。具體的申報和撥付程式按財社[2002]107號檔案和陝財辦社發[2003]7號檔案的規定辦理。

通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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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財政、稅務、工商部門要建立互通情況制度,勞動保障部門每月五日以前,應將上月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名單分別向當地工商、稅務部門通報;工商、稅務部門也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享受稅費優惠的下崗失業人員和企業名單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通報;同時財政部門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給與企業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以及給與培訓機構和職業介紹機構的經費補貼情況向當地勞動部門通報。以便各部門及時掌握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的落實情況,確保各項再就業目標任務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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