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園區、管理區、工業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就業困難人員援助制度,及時幫助就業困難群體實現就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和省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發〔2008〕5號檔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冀政〔2008〕9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就業困難人員的範圍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的大齡、身有殘疾、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
(一)“4050”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就業轉失業後未實現再就業的人員(年齡計算截止日期暫定到2007年12月31日)。
(二)“零就業家庭”成員:城鎮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連續30天以上處於失業狀態,且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一名家庭成員。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家庭中的一名成員。
(四)失地又失業的農民家庭成員。是指因城鎮公共建設,由國土資源部門統一征地,被征地後人均農業用地不足0.5畝的村的農民家庭中,處於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並享受城鄉低保的就業困難家庭中的一名成員。
(五)殘疾人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處於法定勞動年齡內且進行了失業登記未實現就業的人員。
(六)國有、集體失業人員:原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和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企業中,因企業改制、破產就業轉失業後未領取《再就業優惠證》且2008年底前仍未實現再就業的人員。
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中被確定為“就業困難對象”且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限內的人員,繼續享受《再就業優惠證》的相關扶持政策。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期滿的人員,不再重新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二、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和管理
(一)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需持有效證明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機構提出申請,由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機構負責核實情況並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具體認定辦法和程式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對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由認定單位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注“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標誌,就業困難人員據此享受相關部門提供的就業援助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
(二)被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應積極參加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機構組織的培訓和招聘活動,並按要求定期到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履行就業或失業狀況登記手續。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3次推薦上崗,本人無正當理由不願與用人單位洽談的;用人單位已決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願就業的;超過半年未按規定到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申報其就業或失業狀況的,以及本人自願放棄就業要求的,不再作為就業困難人員。
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後再次失業的,應按規定程式重新認定。
(三)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機構,對轄區內新產生的就業困難人員,要及時予以核實和申請認定。對不再具備就業困難人員條件或已經就業的,要及時調整、更新相關台賬和資料庫。
三、加大對就業困難人員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鼓勵就業困難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通過設立創業扶持資金,興建“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示範街”等形式,為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創造條件。要積極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創業培訓、政策諮詢、開業指導、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等“一條龍”服務,幫助他們自主創業。就業困難人員創辦企業的,凡符合相關條件,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二)鼓勵各類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對合法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其中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中符合“4050”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及殘疾人(不含已享受殘疾人就業安置政策的人員)等就業條件的特殊就業困難人員的社保補貼、崗位補貼標準,可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唐政函〔2006〕2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開發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繼續推進城市環保、綠化、衛生、治安、交通、便民服務等公益性崗位開發,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置符合崗位要求的“4050”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及殘疾人(不含已享受殘疾人就業安置政策的人員)等特殊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與其簽訂就業援助協定,並依據我市現行規定及時落實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期限可延長至退休。
(四)提高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的穩定性。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其中“4050”人員,補貼標準按以不超過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額的2/3給予補貼;其他就業困難人員,補貼標準按以不超過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額的1/2給予補貼。
四、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服務
(一)進一步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積極幫助和扶持有就業願望和就業能力,且積極求職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依託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對就業困難對象實行專人幫扶,針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制訂就業援助計畫和幫扶措施,通過公益性崗位援助等多種途徑,對所有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按月進行跟蹤隨訪,了解他們的就業、失業動態變化情況。對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要及時了解其上崗情況和落實各項扶持政策的情況。
(二)切實加強對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各縣(市)區要認真貫徹落實《唐山市建立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長效機制的意見》(唐政辦函〔2007〕313號)檔案要求,進一步做好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工作。對零就業家庭成員,要做好調查摸底、申報認定和台帳建立,規範工作程式,實現實名制動態管理跟蹤服務,實施即時援助,確保自確認為零就業家庭之日起30日內為有就業需求的家庭成員提供合適的就業崗位,幫助每個家庭至少有一個人就業,實現長期動態歸零的目標。
(三)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都要設立專門為就業困難人員服務的綜合服務視窗,免費提供勞動保障政策諮詢、職業指導、技能培訓、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要開發和掌握一批適合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崗位,通過集中招聘、個別介紹、送崗位到家等多種方式,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合適的就業崗位。
(四)各級各類培訓機構要針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特點和需求,組織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幫助就業困難人員提高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組織有創業願望的就業困難人員參加創業培訓,提高創業能力。要鼓勵和支持其他各類職業介紹機構開展針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服務,並根據其免費提供職業介紹服務的效果,給予職業介紹補貼。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特殊工種),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五、加強對就業援助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建立健全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工作協調機制,定期通報工作進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抓好工作落實。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進一步簡化程式、降低門檻,積極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充分發揮好各項政策的扶持作用,共同做好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工作。各級工、青、婦組織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幫助做好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服務工作。
(二)建立就業援助目標責任和監督檢查制度。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原則上由各縣(市)、區具體負責,各縣(市)區)、街道(鄉鎮)、社區要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將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標,建立和完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監督考核制度,確保就業援助工作措施落實到位。
(三)各區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資金投入,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和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用於促進就業工作。同時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就業的功效,在確保支付失業人員保險金的前提下,依據就業再就業資金實際需要,將部分結餘的失業保險基金併入就業再就業資金統籌使用,確保各項援助措施落實到位。
(四)加強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各區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唐山市委組織部、民政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加強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唐組發〔2007〕5號),進一步改善提高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機構工作條件和人員待遇水平。加大對基層勞動保障機構信息化建設的支持力度,滿足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向基層延伸的實際需要。
(五)各級各部門要廣泛宣傳國家及省、市的就業扶持政策,宣傳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先進典型,充分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鼓勵和吸引全社會都關心、支持和參與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工作。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凡有關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規定執行。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貫徹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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