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

為規範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工作,進一步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促進困難群體實現就業再就業,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汕府2008142號)及相關配套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原《關於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汕勞社2007136號)同時作廢。

一、認定對象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處於無業狀態的汕頭市戶籍的下列人員,可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一)下崗失業人員。指國有、集體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
(二)“4050”人員。指具有城鎮戶籍,在申請認定時女性年滿40周歲(含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含50周歲)的失業人員;
(三)殘疾失業人員。指經殘疾等級評定機構評定為殘疾的失業人員;
(四)低保失業人員。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 
(五)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指屬於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的人員;
(六)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指屬於家庭人均收入低於1500元/年,且無人在二、三產業就業的農村家庭中的失業人員;
(七)被征地農民。指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農民;
(八)登記失業人員。指連續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失業人員;
(九)“雙困”高校畢業生。指登記失業半年以上或家庭困難的應屆高校畢業生。

二、認定程式

(一)符合條件人員可持以下資料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填寫《汕頭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審批表》(見附表1),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和《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和複印件);
2、本人困難身份證明:
(1)屬“下崗失業人員”的,需提供下崗失業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2)屬“殘疾失業人員”的,需提供《殘疾人證》(原件和複印件);
(3)屬“低保失業人員”的,需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原件和複印件)或市、區(縣)解困辦出具的《特困職工基本生活優待證》(原件和複印件);
(4)屬“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的,需提供《零就業家庭援助手冊》(原件和複印件)或戶籍所在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家庭無人就業證明;
(5)屬“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的,需提供戶籍所在村委會出具的家庭無人在二、三產業就業和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6)屬“被征地農民”的,需提供戶籍所在村委會出具的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證明;
(7)屬“登記失業人員”的,需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連續登記失業時間達一年以上;
(8)屬“‘雙困’高校畢業生”的,需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連續登記失業時間達半年以上或提供家庭困難證明材料。
經辦人員核對以上資料的複印件與原件相符後將原件退回申請人,並在複印件上籤名確認。
(二)“下崗失業人員”、“低保失業人員”可直接憑相關身份證明按規定享受再就業補貼和公共就業服務。本人提出認定申請的,需按程式進行審核,但不需要進行公示。
(三)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應及時核實申請資料,申請材料完備的,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核(包括上門核對)工作。經初步審核符合條件的,應將申請人情況在其居住地社區(村)進行公示(“下崗失業人員”、“低保失業人員”除外),公示時間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加具初審意見後於3個工作日內上報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初步審核不符合條件或公示有異議的,應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四)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給予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在申請人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就業援助卡”中標註);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交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發給申請人。

三、認定管理

(一)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要建立健全就業困難人員管理台帳,實行分類管理。對認定對象應及時進行跟蹤指導和援助服務。對就業困難人員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報由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註銷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
(二)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將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認定或退出認定情況通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管理軟體”進行登記。登記在“就業失業管理-就業失業登記-就業援助登記”項下。
(三)就業困難人員在實現就業並辦理就業登記後,非本人原因在1個月內又失業的,如原認定條件沒有變化,可重新向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提出認定申請。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不需公示可直接上報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認定手續。
(四)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月應將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名冊(附表2)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五)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況時,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
1、2次以上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免費職業技能培訓的;
2、2次以上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推薦的;
3、用人單位同意招用但本人不服從安排未就業的;
4、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推薦上崗後,本人無正當理由辭工的;
5、提供虛假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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