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廣東省下崗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各地級以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局)、財政局:
現將《廣東省下崗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實施辦法
為鼓勵下崗失業人員通過靈活就業方式實現再就業,規範和加強下崗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工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意見》(粵府[2006]3號)、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6]1號)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一、補貼對象和範圍
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效《再就業優惠證》、具有本 省城鎮戶籍的下崗失業人員,以下列方式實現再就業並以個人或個體工商戶身份參加職工社會保險的,可按規定向戶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一)從事社區公共管理的治安巡防員、社區管理員、出租屋管理員、衛生及計生協管員、社區勞動保障協管員;
(二)從事社區居民服務的車輛保管、保潔保綠、家居設施維護、家政服務等臨時性就業人員;
(三)從事家庭手工業、工藝作坊、到農村承包種養業人員;
(四)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務服務的臨時工、季節工、承包工、小時工、派遣工等;
(五)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4050”人員(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有利於鼓勵下崗失業人員靈活就業,有利於提高靈活就業質量,有利於保障靈活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原則,可確定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具體對象和範圍。
對已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靈活就業人員,其社會保險補貼辦法按企業(單位)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辦法執行。
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條件
申請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屬於省和各地級以上市規定的靈活就業形式;
(二)按季度辦理靈活就業備案手續;
(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三、就業備案
(一)靈活就業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戶籍本以及《再就業優惠證》複印件,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就業服務機構(或居委會)提出申請,並填寫《靈活就業人員就業備案登記表》(樣式見附屬檔案1)。社區就業服務機構(或居委會)受理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該靈活就業人員情況進行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和有關資料上報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
(二)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收到上述資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靈活就業人員出具靈活就業證明。靈活就業人員備案情況應同時抄送縣(區)勞動保障局。
(三)靈活就業人員應按月向社區勞動保障事務站(或居委會)報告其勞動就業情況,同時應按季度重新辦理就業備案手續。不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或季度期滿後未重新辦理就業備案手續的,由社區就業服務機構(或居委會)報告街道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解除其就業登記備案,並停止相關補貼待遇。
(四)靈活就業人員屬失業人員的,進行就業備案後,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應註銷其失業登記。
四、補貼的險種和標準
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也可以同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一)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補貼標準為:月繳費基數×所在地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補貼月數×50%;
(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補貼標準為:當地規定的繳費工資額×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補貼月數×50%。
五、申請補貼程式
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資金,採取先繳後補、按季結算方法劃撥。靈活就業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季度終了後,按規定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
(一)申請。申請人進行就業備案登記後,需持以下資料和證件到戶籍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提出申請:
1.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2.《再就業優惠證》複印件;
3.《靈活就業人員就業備案登記表》;
4.填寫好的《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審核表》(樣式見附屬檔案2):
5.僱主或服務對象提供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證明;
6.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出具的上季度繳費的明細帳(或證明);
7.個人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
(二)審核。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身份、就業登記、參加社會保險記錄及收入情況進行核實,出具審核意見後,連同相關資料一起報縣、區、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縣、區、市勞動保障局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後送同級財政部門核准。
(三)發放。財政部門核定後,應及時將資金劃撥至靈活就業人員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同時將補貼發放情況抄送同級勞動保障部門。
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社會保險補貼自行終止:
(一)未按規定辦理就業登記備案或報告就業情況的;
(二)已實現穩定就業的;
(三)未按規定履行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超過30日的;
(四)經勞動保障部門鑑定為全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戶口遷移到外地、辦理退休手續或死亡的。
七、其他事項
(一)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此前已按《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意見》(粵發[2002]15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意見》(粵府[2006]3號)檔案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補貼期限合併計算。
(二)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社會保險補貼工作的管理與監督,對弄虛作假、冒領、挪用、貪污、騙取補助資金的,除追繳全部資金外,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將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情況在《再就業優惠證》上做好相關記錄,並錄入再就業優惠證信息管理系統,做好統計工作。
(四)各地級以上市市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從事靈活就業申領社會保險補貼的具體程式,由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確定。
個別地區在本辦法之前已出台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辦法並已進入操作程式的,可按當地制定的辦法執行。
(五)本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各地級以上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