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在NBA中為了限制老兵和球隊利用原有勞資條款漏洞而制定的規則。 交易市場中涉及到勞資協定的一個問題:當自由球星A接近退役時,他想為球隊B效力,球隊B只能提供中產契約,但雙方都認為球星A的價值超過中產契約時,這時候以前的薪金漏洞就發揮了作用:增加契約的年限。
比如中產契約是500萬,年漲幅為8%,原契約4年2240萬,但球隊B給出了5年2900萬的中產契約。這樣,球星A打完4個賽季後便退役,但是在第5個賽季還可以繼續領薪水,所以實際上球隊B和球星A簽約的是4年2900萬,球隊B的做法就屬於違規操作。
新的勞資條款利用了“36歲規則”彌補了這一漏洞,“36歲規則”規定:當一名球員簽約一份大於4年的長期契約,在契約結束時,如果該球員的年齡超過36周歲,那么此份契約將被認為符合“36歲規則”。
工資比例分配
假設球員甲和球隊A簽訂了一份5年2900萬契約,年漲幅為8%,最後一年就是660萬,由於這份契約符合“36歲規則”,那么根據規定,在計算工資帽時,最後一年年薪將按照工資比例分配到前4年:
賽季 實際支付工資 工資帽分配金額 工資帽計算金額
1 5,000,000 1,473,214 6,473,214
2 5,400,000 1,591,071 6,991,071
3 5,800,000 1,708,929 7,508,929
4 6,200,000 1,826,786 8,026,786
5 6,600,000 - 0
合計 29,000,000 - 29,000,000
事實上,儘管第五年球員甲仍然拿到了660萬美元年薪,但在計算工資帽時卻是0,這個賽季稱作“零年”,因為這660萬美元平均分配到了前4個賽季。但問題隨之而出:第一個賽季中,球員年薪在計算工資帽時達到647.3萬美元,超過中產特例首年的500萬,如果該球隊想用中產特例簽約球員的話,這份契約就不能成立。這樣契約不得不調整為:
賽季 實際支付工資 工資帽分配金額 工資帽計算金額
1 3,862,069 1,137,931 5,000,000
2 4,171,034 1,228,966 5,400,000
3 4,480,000 1,320,000 5,800,000
4 4,788,966 1,411,034 6,200,000
5 5,097,932 0 0
合計 22400000 - 22,400,000
調整後的契約首年實際工資只有386.2萬,但在計算工資帽時卻是500萬,符合中產特例,因此5年契約實際總金額等於4年契約,這就是彌補了延長契約來給予球員更多薪金的漏洞。
那么,如果聯盟對球員退役狀態的假設出了錯誤怎么辦?“36歲規則”又會另外作出調整,在“零年”的前兩個賽季,聯盟在計算工資帽時又將重新計算。還是以上份契約為例,此時契約還剩3年,剩餘工資帽為1200萬(實際未支付球員工資為1400多萬,因為前兩個賽季球員領取的工資低於實際工資帽計算的金額200多萬),那么這1200萬將平均分配到每個賽季中。因此接下來三個賽季中,該球員的每年計入工資帽的金額為400萬美元。以後到第4、5個賽季,都會重複這個計算法則,但計入工資帽的金額不會改變。
那么怎么來判定“零年”呢,聯盟分為兩類自由人判定,一類是擁有伯德權的球員,一類是非伯德權的球員,如表格所示(-表示不符合36歲規則,數字表示契約第幾年是“零年”):
擁有伯德權的球員:
年齡 4年契約 5年契約 6年契約
30 - - 6
31 - 5 5、6
32 4 4、5 5、6
33 - 5 5、6
34 - 5 5、6
35+ 4 4、5 4、5、6
非伯德權的球員:
年齡 5年契約
31 5
32+ 4、5
續約解釋
注1:現行的勞資條款中的“36歲規則”只適用於2005年11月1日後簽訂的契約,因此熱火在2005年曾和奧尼爾簽訂的5年1億美元契約並不符合“36歲規則”(當時奧尼爾33歲,在老款規定中,5年契約沒有“零年”,但現行的條款中有)。注2:續約或者重新談判也受到“36歲規則”限制,比如一名現契約剩餘2年的球員續約三年,那么契約將視為5年契約。
注3:當一名擁有伯德權球員轉投其他球隊,放棄伯德權時,將按照非伯德權計算他是否符合“36歲規則”。本賽季契約到期的艾弗森就將遭遇“36歲規則”的限制,2009年夏天,艾弗森將年滿34歲,如果和活塞續約,那么契約為5年或者5年以上,都會視為符合“36歲規則”。而如果艾弗森和其他球隊簽約,恐怕不會長於3年,因為一旦超過3年,那么也將視為符合“36歲規則”,對於需要用薪金空間來簽約艾弗森的球隊(活塞除外),將對薪金造成很大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