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名
1.符合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中報名條件者均可報考。
2.各省(區、市)應在2008年1月20日前完成本地區藝術類考生的高考報名工作。
二、計畫編制
3.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可不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畫(以下簡稱來源計畫);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非美術類本科專業可不編制來源計畫。除上述兩類情況外,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美術類本科專業、各省屬高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及所有高校(含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的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均須編制招生來源計畫。
4.編制藝術類招生來源計畫的高校可預留不超過本校藝術類專業招生總計畫15%的招生計畫,在錄取時根據生源情況調劑使用。藝術類專業計畫可分文科、理科或文理綜合編制,錄取時可按文科、理科分別投檔錄取,或按文理兼招。文理兼招的藝術類招生學校必須在其藝術類招生簡章中明確說明藝術類文科、理科的錄取原則。
5.編制招生來源計畫的時間及工作要求應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來源計畫編制辦法執行。
三、招生簡章
6.招生學校要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其內容應包括學校辦學類型、專業考試科目及要求、學校專業考試時間及地點、年度招生範圍及計畫、錄取規則、學費標準等。招生學校應在2008年1月20日前向生源所在省級招辦(考試機構,下同)提供本校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招生學校及省級招辦均應在1月底前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
四、考試
7.藝術類專業考試分為省級招辦統一組織的專業考試(以下簡稱省級統考)和招生學校組織的專業考試(以下簡稱校考)兩種形式。考生所報考專業屬省級統考涉及的,考生須參加省級統考。
8.各省(區、市)均應為本地區考生單獨組織或與其他省(區、市)聯合組織美術類專業省級統考,考試科目為色彩、素描和速寫。有條件的省(區、市)還應組織其他藝術類專業的省級統考。省級統考的實施辦法由省級招辦根據本辦法制訂並向社會公布。
9.省級統考應於2008年1月1日後進行,2月7日前完成同時由省級招辦負責將省級統考成績及成績分布情況告知考生本人、公示合格考生名單、向合格考生髮放合格證書。省級招辦還應向招生學校提供包括省級統考合格考生名單、成績、位次及省級統考評判標準(不同等級樣本)等內容的省級統考信息網上查詢服務。
10.凡生源所在地省級統考涉及到的專業,民辦高校、獨立學院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及所有高校的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均應直接使用省級統考成績,學校不再組織校考;其他藝術類本科專業可直接使用省級統考成績,也可在省級統考合格考生範圍內組織校考。省級統考未涉及到的專業,由學校組織校考。
11.校考應由學校招生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招生學校下設的二級學院(系)不得自行設點組織校考。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可跨省設點組織校考;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及高職(專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組織省級統考未涉及到的專業校考;其餘本科院校原則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設點組織校考,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跨省設點組織校考的,須經擬設考點所在地省級招辦同意並報本校主管部門備案。校考須在擬設考點所在地省級招辦指定的考點範圍內進行,並接受當地省級招辦的指導和監督。所有跨省設點考試的高校須於2008年1月10日前向擬設考點所在地省級招辦提出申請,獲得同意後方能向社會公布校考地點。各省級招辦負責於1月底前將在本地設點的省外高校名單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備案。
12.獲準組織校考的招生學校應根據有關省級招辦提供的省級統考合格考生信息確定校考考生名單。校考應於2008年2月7日後進行,3月底前結束。校考合格標準由招生學校根據各專業的特點和要求自行確定。招生學校負責公示考生校考成績,發放本校專業考試合格證書。合格證書發放數量不應超過本校相應藝術類專業招生計畫的4倍。招生學校須於4月15日前將校考合格考生名單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備案。
獲準在省級統考合格生源基礎上組織校考的招生學校也可根據省級統考成績分布情況直接劃定本校的專業合格標準,並於4月15日前向社會公布,作為考生填報志願的依據。
13.藝術類專業考試應按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有關考務規定執行。專業考試試題須通過組織命題專家組或建立題庫等形式命制,試題的命制、試卷的印刷和保管須按照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執行。
14.評卷工作要做到公正、準確,筆試科目須有2人以上獨立閱評並綜合評定最終成績;視唱、演奏、表演等面試科目須組成不少於5人的專家小組進行測評並綜合評定最終成績。考試過程重要環節要有視頻及文字記錄,考試結果要有成績,考生專業考試試卷(或視頻資料)須保留1年,以備查閱。
15.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本省組織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文化課考試)。
五、填報志願
16.獲得省級統考合格證(若招生學校在省級統考合格生源範圍內再行組織校考,則考生須在獲得省級統考合格證的基礎上再獲得校考合格證)或校考合格證的考生方可填報相關藝術院校(專業)志願。未獲得省級統考合格證的考生不得填報以省級統考成績作為錄取依據的藝術院校(專業)志願。考生填報的藝術類院校(專業)志願以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統一組織考生填報的志願信息為準。
17.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可以兼報除提前錄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高校的非藝術類專業。
六、錄取
18.高校錄取的藝術類專業考生須獲得相應專業考試合格證書。
19.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可自行劃定本校藝術類本科專業分數線和文化考試錄取控制分數線,並須在本校網站上公布,錄取前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備案。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的藝術類專科專業及其他高校所有藝術類專業擬錄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績必須達到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劃定的相應錄取控制分數線。
20.各省級招辦劃定的藝術類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不應低於本省(區、市)確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60%,藝術類高職(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一般不應低於本省(區、市)確定的高職(專科)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70%。
21.藝術類本科專業安排在各省(區、市)第一批次普通本科錄取前錄取;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安排在各省(區、市)普通本科批次錄取結束後、高職(專科)第一批次錄取前錄取。
22.對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生源所在省級招辦須於2008年6月30日前將專業考試合格且經備案的全部考生的文化考試成績告知考生第一志願報考院校。第一志願招生院校須將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簡章中確定的錄取規則排序順序錄取,並於7月8日前將擬錄取結果報有關省級招辦。
23.對編制藝術類招生來源計畫的招生學校,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可按照相關工作規程向招生學校投檔,投檔比例由省級招辦商有關招生學校確定。招生學校必須在各省級招辦投放的考生電子檔案範圍內,按事先公布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
24.第一志願生源不足時,招生學校不得拒錄符合本校錄取要求的非第一志願考生。
七、其他
25.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是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的組成部分,對在省級統考中被認定為違規的考生及工作人員,應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18號令)處理。省級招辦負責將考生違規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
26.對在校考中被認定為違規的考生,有關招生學校須將其違規情況書面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由省級招辦取消其當年藝術類專業報考資格,並將違規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
27.對校考組織過程中違反規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惡劣影響的招生學校,一經查實,將取消其組織專業考試的資格,並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
28.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執行。
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名單
中央戲劇學院、中央美術學院、中央音樂學院、中國音樂學院、北京電影學院、北京舞蹈學院、中國戲曲學院、天津音樂學院、天津美術學院、魯迅美術學院、瀋陽音樂學院、吉林藝術學院、上海音樂學院、上海戲劇學院、南京藝術學院、中國美術學院、景德鎮陶瓷學院、山東藝術學院、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湖北美術學院、武漢音樂學院、廣州美術學院、星海音樂學院、廣西藝術學院、四川美術學院、四川音樂學院、雲南藝術學院、西安美術學院、西安音樂學院、新疆藝術學院、解放軍藝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