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實施辦法

三十九、普通高等學校在渝招生實行“學校負責、教育考試院監督”的錄取體制。 報考普通高等學校體育單招的考生,應到戶口所在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參加高考報名,並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有關要求製作電子檔案。 九十一、各區縣(自治縣)招委、教委(教育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對考生以及招生工作人員的誠信教育。

報 名
一、報名對象和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
4.符合重慶市全國普通高校招生報名考生戶籍、學籍規定的要求,詳見《關於重慶市全國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考人員戶籍、學籍資格審查的通知》(渝招委〔2006〕33號)。
(二)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關於嚴禁中等職業學校違規招生參與“高考移民”的緊急通知》(渝教職成〔2009〕30號)規定不得報名的考生;
4.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5.在上一年度參加高校招生考試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
6.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報名時間和地點
(一)報名時間:2010年重慶市普通高校招生報名時間為2009年12月5日至12月10日;
(二)報名地點:在校生在就讀學校所在區縣(自治縣)設定的報名點報名;其他考生在戶口所在區縣(自治縣)設定的報名點報名。
三、報名辦法
嚴格按《關於做好2010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渝招辦發〔2009〕121號)檔案執行。
考 生 檔 案
四、考生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主要包括考生的客觀信息、綜合信息、體檢信息、志願信息、成績信息、特徵信息和考生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誠信記錄等,是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必須全面、真實、完整。電子檔案由各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負責製作,為了確保電子檔案製作的質量,各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要組織考生認真填塗各種表卡,保證信息絕對準確。考生的電子檔案信息須經考生本人簽字確認,上報重慶市教育考試院後不得擅自更改。
紙質檔案是指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籍檔案以及參加當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考試所組建的考生紙質材料。各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要按照《考務工作細則》和《關於認真作好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建檔工作的通知》(渝招辦發〔2009〕11號)檔案要求組建和管理考生的紙質檔案。
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到准考證註明的檔案領取地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領取紙質檔案;沒有參加高考的考生(已被保送、高職單招錄取、預科直升、體育單招)考生到報名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領取紙質檔案。考生於報到時交錄取高校。各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應根據考生的錄取通知書和重慶市教育考試院發布的錄取信息進行核對,無誤後將密封好的紙質檔案交給考生。高等學校在新生報到時應認真審查新生的紙質檔案。沒有提交紙質檔案的考生,高校須責成考生提交。否則,造成的遺留問題由考生負責。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五、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工作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要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鑑定,鑑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的《重慶市高考學生綜合信息表》中。
對受過法律處罰或紀律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和改正錯誤的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二)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七、報考高等學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身體健康狀況檢查由各區縣(自治縣)招委和衛生局按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和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以及重慶市招委、重慶市衛生局聯合制發的《關於做好重慶市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渝招委發〔2010〕3號)檔案執行。
八、體檢醫院應是二級(含)以上綜合性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體檢醫院應對考生體檢做出相應的結論,非指定的醫療機構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九、高等學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制定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十、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由重慶市招委確定一所終檢醫院做出最終裁定。
十一、軍事、武警院校招生體檢及面試工作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頒發的軍檢標準和重慶市教育考試院、重慶警備區政治部聯合印發的實施辦法執行。
十二、公安、司法院校的面試和體能測試工作按重慶市教育考試院、重慶市公安局、重慶市司法局聯合印發的實施辦法執行。
十三、考生憑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列印的《體檢表》進行體檢。體檢收費標準嚴格按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財政局規定執行。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原則上應安排在3月底前進行,具體時間由各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和衛生局確定。
體檢結果輸入計算機後,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及時列印出《體檢信息校對表》,交考生簽字確認,體檢信息上報後不得擅自更改。
十四、區縣(自治縣)招委和衛生局要切實加強對體檢工作的領導,進一步完善措施,嚴肅紀律,指定專人負責督促檢查,防止請人代檢、不實體檢等舞弊行為,確保體檢工作質量。
招生計畫及章程
十五、經教育部批准(或備案)的具備高等教育招生資格的高等學校方能在我市招生,其在渝招生計畫按照教育部《關於做好2010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畫編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0〕1號)和重慶市教育考試院《關於編制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來源計畫的通知》(渝教考發〔2010〕36號)的要求編制。各高等學校要嚴格按照重慶市教育考試院確定的錄取批次編制招生計畫,如要求跨批次安排計畫須報重慶市教育考試院同意。
十六、按照教育部《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09〕34號)的規定,獨立設定的本科藝術院校和經教育部批准參照獨立藝術院校本科專業招生辦法執行的高校,以及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非美術類藝術本科專業(以下簡稱“單獨錄取院校”,下同)可不編制分省分專業來源計畫,其餘高校的藝術本科專業及所有高校的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均須編制來源計畫。對校考生源不足的高校可不編制來源計畫,但須在計畫編制系統中相應計畫欄目內設定為“0”,同時在招生簡章中做出相應說明“若專業測試合格的考生達到本校錄取標準,則使用預留計畫錄取”。在編制來源計畫時,只分本、專科,不分文、理科。在編制套用技術本科計畫時,須在備註欄說明其計畫性質和收費標準。根據教育部《關於公布普通高等學校可繼續按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招生的非藝術類本科專業名單的通知》(教高函〔2009〕25號)檔案規定,其他非藝術類專業不得以藝術類專業在我市招生。
十七、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向社會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高等學校應根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招生章程的內容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招生章程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高等學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聯繫電話、網址、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
(二) 學校層次(本科、高職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成人高等學校,公辦、民辦高等學校或獨立學院;普通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經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
(三) 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以及其他須知。
招生章程必須上傳至教育部學生信息網“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並經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備案。高等學校應通過本校網站和其它有效方式向社會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考 試
十八、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由重慶市招委統一領導、重慶市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區縣(自治縣)招委和招生考試機構具體實施。各區縣(自治縣)招委、教委(教育局)要高度重視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組織管理工作,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切實做到平穩有序,萬無一失。
十九、各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保密室的建設和管理,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建立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建立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機制和報告制度。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試題的絕對安全。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必須在第一時間報重慶市教育考試院,並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凡出現失(泄)密事件,均按國家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二十、考點原則上應設定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如確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設定考點的,必須報重慶市教育考試院同意。
二十一、各區縣(自治縣)招委和教委(教育局)要切實按教育部和重慶市教育考試院的有關規定,加強考點的建設和管理。全市所有普通高考考點必須具備電子監控和聽力系統,否則不能設定考點。
二十二、各區縣(自治縣)招委要加強領導,教育、公安、無線電管理等部門要密切配合,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打擊利用現代通訊手段作弊,有效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
二十三、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在考試結束後至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題紙、答題卡,下同)在成績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省級命題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在考試結束後至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題紙、答題卡,下同)在成績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二十四、普通高考的語文、數學、英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和“三校生”類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由重慶市教育考試院根據考試大綱和有關要求統一組織命制;日語和俄語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命制。所有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均由重慶市教育考試院委託國家保密局指定的印刷廠印製。
二十五、考試的具體要求和安排嚴格按《考務工作細則》執行。為了加強對高考工作的督促檢查,在高考期間,重慶市招委將向各區縣(自治縣)派出督考和巡考人員,深入考點指導檢查高考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二十六、考生的准考證由重慶市教育考試院統一印製,由各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於考試前一天發給考生本人,考生持准考證參加考試。已被保送、單招錄取和被取消考試資格的考生不再發給准考證。
二十七、根據教育部規定,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除進行外語聽力考試和筆試外,還須進行外語口試。外語口試時間安排在6月9日進行。英語口試考點由各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安排;俄語口試考點設在萬州區上海中學和九龍坡區楊家坪中學,日語口試考點設在九龍坡區楊家坪中學。各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應加強領導,採取措施,嚴格管理,認真做好外語口試工作。
二十八、報考三校高職藝術(服裝)類的考生只考語文、數學、英語三科,不再參加專業綜合課考試(專業成績以全市藝術專業統考成績為準)。
評卷及成績發放
二十九、評卷工作實行“重慶市招委領導,重慶市教育考試院組織,指定高校承辦”的管理體制,採取集中封閉網上評卷方式進行。
三十、考生可通過市教育考試院網站和招考信息網查詢高考成績。普通高考考生到戶籍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領取成績單。三校生類和中職直升類到報名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領取成績單。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列印成績條,加蓋公章發給考生。
志 願 填 報
三十一、考生升學志願採用網上填報,安排在高考成績發放後進行。
三十二、各批次志願在同一時間段填報。屆時重慶市教育考試院將通過媒體和相關網站公布經市招委、市教委審定的各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和一分段表(含部分加分),考生可根據自己的成績和位次,結合公布的計畫信息以及學校的招生章程等,科學合理地填報志願。
三十三、各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要加強對考生填報志願的組織管理,高度重視,做好各項準備,切實搞好志願填報的宣傳和指導,提供一切條件確保網上填報志願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十四、普通高校本科提前批和高職專科提前批設一個一志願和一個二志願;本科第一批設平行的六個志願;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和高職專科第一階段均設一個一志願、兩個平行的二志願和三個平行的三志願;高職專科二階段設平行的三個志願。
職教師範類本科設兩個順序志願。“三校生”報考高職專科設三個順序志願,其志願填在高職專科二段。
三十五、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志願分為未作來源計畫的單獨錄取院校志願和已作來源計畫的藝術類本專科院校志願。
(一)單獨錄取院校志願,設一個院校志願和三個專業志願,不在網上填報。凡是參加了單獨錄取院校組織的專業考試且成績合格者,在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領取志願表在高考之前手工填報,具體時間由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自行確定並公布。凡專業考試成績不合格者不得填報,否則影響錄取,責任由考生自負。
各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在6月初領取高考試卷時將單獨錄取院校志願表送重慶市教育考試院。
(二) 已作來源計畫的院校志願分為美術類和其他類。美術類本、專科可各填報四個院校志願,每個院校志願最多可以填報三個專業志願;其他類本、專科可填報三個院校志願,每個院校志願只能填報一個專業志願。
三十六、普通高校體育類專業分為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和高職專科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各設三個志願,高職專科批設四個志願。
三十七、報考普通高校藝術、體育專業的考生可同時兼報普通文理類,但要另填報普通高校志願。
錄 取
三十八、普通高等學校在渝招生錄取工作由市招委領導、市教委負責、市教育考試院實施。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有關高校要提高認識、顧全大局、做好準備、積極配合、全力支持,確保網上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十九、普通高等學校在渝招生實行“學校負責、教育考試院監督”的錄取體制。即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和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成績達到同批錄取學校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學校自行確定,同時招生學校負責對未錄取考生進行解釋和遺留問題的處理。重慶市教育考試院負責監督檢查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畫完成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四十、普通高等學校確定調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校在渝招生計畫數的120%以內。平行志願的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左右。若有特殊要求,由招生學校提出書面報告,經市錄取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方可調整。
四十一、我市將在本科一批實行平行志願試點。投檔原則為:
在分數優先的前提下,按照志願順序進行投檔(院校端看到的志願號都是一志願)。同分數的排序原則:文科排序成績=總分(統考成績+投檔附加分).文綜+語文+數學+外語;理科排序成績=總分(統考成績+投檔附加分).理綜+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不足三位的在前面加0補足。
其他批次,實行志願優先和分數優先相結合的投檔原則。
四十二、普通高校錄取批次分為:本科提前批錄取院校;本科第一批錄取院校;本科第二批錄取院校;本科第三批錄取院校(獨立學院、民辦高校及套用技術本科);高職專科提前批錄取院校(高職專科層次的公安、司法、空乘、航海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專業);高職專科第一階段(有高職專科計畫的本科院校、普通專科學校以及部分高職院校);高職專科第二階段(獨立學院、民辦高校及獨立設定的高職學院)。預科生及預科直升生的錄取隨學校相應批次同步進行。
在錄取過程中對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高職專科第一階段和高職專科第二階段未完成招生計畫的學校,適時通過網上進行二次徵集志願。
四十三、普通高校藝術類錄取批次分為:單獨錄取院校批,藝術本科批,藝術高職專科批。
四十四、普通高校體育類錄取批次分為:本科第一批(重點本科院校、本科層次的專業體育院校);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獨立學院);高職專科批(本科院校專科班和高等職業技術學院)。
四十五、各普通高校應嚴格按照重慶市教育考試院提供的考生電子檔案錄取新生。未經投檔以及錄取新生名單未經重慶市教育考試院審批,均屬擅自招生,其錄取結果無效。
四十六、未經教育部批准和未在招生章程上公布,高校不得在錄取時限定男女生比例和外語語種以及其他限定要求。
四十七、對肢體殘疾(不繼續惡化),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四十八、普通高校在渝招生本科層次不進行補錄。高職專科院校因報到率低,未完成招生計畫的,可以進行補錄。
四十九、下列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取:
(一)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二)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
(三)殘疾軍人、殘疾人民警察;
(四)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五)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五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錄取時可加10分(報考藝術、體育類考生加5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應屆高中畢業考生在2010年按萬分之一比例評選,受重慶市教委表彰的市級優秀學生;
2.應屆高中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獲國家級、省(市)級表彰,經市教委認定);
3.應屆高中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並獲獎者;
4.應屆高中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5.報考在渝院校的應屆高中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獲省級賽區一等獎者(從2011年起取消);
6.應屆高中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7.應屆高中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或參加全國比賽在田徑、游泳、籃球、排球、足球、桌球、武術、羽毛球、網球、藝術體操、健美操11個項目獲得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並經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測試認定者;
8.報考市屬院校的應屆高中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市級比賽,在田徑、游泳、籃球、排球、足球、桌球、武術、羽毛球、網球、藝術體操、健美操11個項目以及2007年和2008年在跆拳道和散打比賽中獲得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並經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測試認定者(從2011年起取消);
9.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五十一、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錄取時可加5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五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錄取時可降低10分(報考藝術、體育類降低5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少數民族聚居地(自治縣、民族鄉,下同)的少數民族考生;
2.烈士子女。
五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錄取時可降低5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報考市屬院校的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
2.報考市屬院校的獲得個人二等功(及)以上表彰的人民警察子女;
3.報考市屬院校的三峽庫區搬遷移民考生;
4.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
五十四、報考市屬院校的農村獨生女在各批次控制分數線下5分內視為達到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
五十五、同時符合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有關情形的考生,投檔時只能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投檔附加分。預科直升、中職直升考生不享受照顧政策。“三校生類”考生參照執行。
五十六、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就業招生同時投檔錄取。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計畫在該校投檔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投檔線下20分內相同批次控制分數線上錄取有志願的考生,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業招生計畫,則轉為非定向就業計畫執行。
五十七、對生源嚴重不足的個別高校,如在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經徵集志願仍不能完成招生計畫,經學校申請,錄取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可適當降分錄取有志願的考生。
高職單獨招生
五十八、為了積極探索符合高職教育培養要求的人才選拔模式和機制,促進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校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落實高校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提高高職專科院校新生報到率,減輕高考壓力,在2007年、2008年、2009年試點的基礎上繼續進行高職單獨招生改革試點工作。各單招改革試點高職院校要繼續規範選拔工作流程,加強試題命制、考試組織、評卷過程、面試工作、註冊工作的管理,加強學生進校後培養跟蹤,確保改革試點工作取得成功。高職院校單獨招生試點工作嚴格按照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做好2010年部分高職院校單獨招生試點工作的意見》(渝教招考〔2010〕1號)和重慶市教育考試院《關於重慶市2010年高職院校單獨招生工作安排的通知》(渝教考發〔2010〕27號)檔案執行。
五十九、為了積極發展中等職業教育,把重慶市建設成為西部職業教育高地和高級技能人才培養中心,促進中等職業教育、高等職業教育協調發展,強化中職學生的技能,培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多層次的高技能人才。在2008年、2009年試點的基礎上,繼續進行高職自主招生的改革試點工作。具體辦法按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於認真做好2010年部分高職學院自主招收優秀應屆中職畢業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職成〔2010〕4號)檔案執行。
少數民族本科班和預科班招生
六十、少數民族本科班招生嚴格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民族預科班和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教民〔2003〕2號)檔案執行。
六十一、中央部委屬院校少數民族預科班只能招收少數民族聚居地的少數民族考生;市屬院校優先招收聚居地少數民族考生,在未完成計畫時可適當招收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少數民族預科班招收少數民族聚居地的少數民族考生可在學校投檔分數線下降低80分;招收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可在學校投檔分數線下降低60分。
軍隊院校招生和國防生招生
六十二、軍隊院校招生按照總參、總政、總後和教育部的規定執行。國防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總政治部有關規定以及重慶警備區政治部、重慶市大學中專招生委員會、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關於在普通中學開展成都軍區國防生源基地試點工作的通知》(政選字〔2005〕第6號)檔案執行。
普通高校藝術類招生
六十三、普通高校藝術類招生專業考試嚴格按《重慶市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專業考試實施辦法》(渝招辦發〔2009〕112號)檔案執行。
六十四、普通高校藝術類招生錄取
(一)對報考“單獨錄取院校”的考生,重慶市教育考試院於6月30日前將其成績電告考生所報院校,如不予錄取,須於7月8日前回復重慶市教育考試院,以便按考生其他志願順序投檔。凡是被單獨錄取院校錄取了的考生,不再參加其它批次的錄取。
(二)我市專業統測未涉及到的專業按招生學校提供的專業成績投檔;凡我市專業統測所涉及的專業,招生學校又單獨進行了專業測試的,在投檔時按我市專業統測合格生源名單投檔,招生學校再按單獨測試成績並依據招生章程進行錄取,遺留問題由招生學校負責解釋。凡對考生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必須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對單科成績有特殊要求的,應書面報錄取領導小組備案。
(三)錄取辦法:按照教育部和重慶市有關要求以及學校的招生章程擇優錄取。
(四)藝術類套用技術本科與藝術本科同批次錄取。對同時報考美術類和藝術其他類的考生,錄取時先投美術類再投藝術其他類。
(五)對藝術類專業聯考成績特別優秀者(美術類前八十名;音樂學前十五名;其它類前三名),文化投檔成績低於批次控制分數線10分以內,經院校招生委員會嚴格審核報重慶市招生錄取領導小組審批後,可破格錄取。
(六)凡是兼報普通高校志願的藝術考生,在錄取時,先投放檔案給藝術院校錄取,如藝術院校未錄取,再投放檔案給普通高校錄取。
普通高校體育類招生
六十五、普通高校體育類招生專業考試嚴格按《重慶市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體育專業招生體育考試工作細則》(渝招辦發〔2009〕123號)和我市制定的《體育考試標準及評分辦法》執行。
(一)體育專業考試時間: 2010年3月17日報到,3月18日、19日、20日、21日考試;
(二)體育專業考試地點:西南大學;
(三)體育專業考試項目:100米跑、800米跑、立定跳遠、原地雙手頭頂向前擲實心球(2kg)和5米三向折返跑共五項;
(四)凡在田徑、游泳、籃球、排球、足球、桌球、武術、羽毛球、網球、藝術體操、健美操等項目中,獲得一級運動員或運動健將稱號,並通過市教育行政部門測試認定合格的考生,其體育專業考試成績按滿分計算;
六十六、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文化考試成績和體育專業考試成績達到體育專業各批次最低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按照考生填報的志願順序,根據考生的綜合分,分批投檔給招生學校審錄。一般以招生學校計畫數的120%投放考生檔案,錄取與否由學校決定。
綜合分的計算方法:綜合分=[文化考試成績(含政策加分)/普通高等學校文(理)科高職高專一段控制分數線]×100+體育專業考試成績。
六十七、凡是兼報普通高校志願的體育考生,在錄取時,先投放檔案給體育院校錄取,如體育院校未錄取,再投放檔案給普通高校錄取。
體 育 單 招
六十八、體育單招(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招生,按照教育部、體育總局《關於印發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教學司〔2008〕30號)執行。報考普通高等學校體育單招的考生,應到戶口所在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參加高考報名,並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有關要求製作電子檔案。報考體育單招考生持高考考生號到報考學校參加體育專業考試和文化考試的報名,有關報名和考試辦法請登錄學校網站或電話等方式諮詢。
各有關體育單招院校在重慶市教育考試院辦理錄取審批手續時,錄取名冊上如實填寫考生號,並報送運動等級的相關證明材料,否則不予辦理錄取審批手續,由此引起的遺留問題由招生學校負責。
保送生招生
六十九、保送生招生工作,嚴格按教育部《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9〕32號)執行。
外國語言文學類(非英語)專業單獨招生
七十、按教育部《關於做好2009年部分普通高校外國語言文學類(非英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08〕26號)檔案及有關規定執行。
其 他 類 招 生
七十一、招收優秀運動員免試生工作,按照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做好2010年優秀運動員免試進入高等學校學習有關事宜的通知》(體科字〔2010〕4號)執行。
七十二、招收空軍和民航飛行學員工作,按國家及重慶市的有關檔案執行。
七十三、職教師範本科招生工作,按渝教職〔2001〕9號檔案執行。中職直升、預科直升招生按市教育考試院有關檔案執行。
七十四、經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學校自主招收殘障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七十五、為了努力探索符合基礎教育培養規律和多元化人才評價選拔模式,進一步深化高校選拔錄取模式改革,促進中學實施素質教育,培養素質高、有創新精神和潛質的人才,我市將繼續在重慶市屬高校實行特殊才能考生的選拔機制,對綜合素質高,在科技創新、體育、藝術等方面確有才能的考生進行選拔推薦,擇優錄取到重慶市屬高校學習。具體辦法詳見《關於重慶市2010年市屬普通高校招收特長生的通知》(渝教招考〔2010〕5號)。
新生入學與複查
七十六、新生按高等學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等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七十七、新生入學後,學校要認真進行複查,對不合格或有作弊行為的考生,應取消其入學資格,退回原戶口所在地。有關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要認真查處和協助做好遺留問題的處理工作。
七十八、未經高等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等學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匯總後,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20日之內報送重慶市教育考試院。將建立《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備案資料庫》,報教育部備案。
七十九、各高校要加強校內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和管理,防止誤退考生檔案。如果發現差誤應在向教育部上報錄取庫前及時處理。
八十、在渝招生的各高校在錄取工作結束後,必須認真清理核對錄取審批名冊,若名冊沒有收到或有疑問,應及時與重慶市教育考試院聯繫,否則不再補辦,遺留問題由高校自己負責。
信息公開公示
八十一、普通高校招生實施“陽光工程”。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環節要實行信息公開化、涉及考生特徵信息(特別是各種加降分信息)要實行“三級公示”。
重慶市教委授權重慶市教育考試院負責公布本市普通高校各類招生政策、招生計畫、各類照顧政策、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計畫並進行二次徵集志願;負責處理招生考試中的重大違規事件並公布處理結果;提供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填報志願;錄取安排;公示考生的報名資格、享受政策照顧的考生名單、高等學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等。公示的相關信息保留至2010年底。
各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中學負責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區縣(自治縣)、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在渝招生高校應在其網站上公布招生章程、招生計畫、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公示的相關信息保留至2010年底。
八十二、重慶市教育考試院、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招生機構及其職責
八十三、根據教育部的規定,各區縣(自治縣)應建立健全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各級招委在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教委的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各區縣(自治縣)招生考試機構是各區縣(自治縣)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生委員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應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幹部。
八十四、在渝招生普通高校應成立由校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機構,並設立招生辦公室,負責本校的招生工作。
八十五、各區縣(自治縣)招委、教委(教育局)以及各招生學校要切實加強對招生工作的領導,積極支持和幫助招生考試機構履行職責,做好招生考試各項工作。要加強招生經費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要加強招生考試機構自身建設,提高人員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招 生 經 費
八十六、考生報考和新生赴校的所有費用,由考生自理。
八十七、根據教育部的規定,地方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高校招生經費應由本校事業費列支。
八十八、招生各項收費標準嚴格按照國家和重慶市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嚴禁亂收費。
加強領導 嚴格管理
八十九、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是黨和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影響面大,直接關係到改革、發展,甚至穩定。因此,各區縣(自治縣)招委、教委、招生考試機構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切實加強領導,綜合協調各方,大力宣傳,強化管理,嚴肅紀律。
九十、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要切實落實分級管理責任制、重大問題報告制、招生過程督查制、違紀舞弊通報制。要建立應急反應機制和應急工作預案,進一步增強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九十一、各區縣(自治縣)招委、教委(教育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對考生以及招生工作人員的誠信教育。特別要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願、錄取等主要工作階段的相關人員和考生誠信教育。考生在報名、採集相關信息和填寫、提交相關材料、相應特徵信息的證明材料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九十二、依法治招治考是我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必然選擇,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監督制度和公示制度,自覺接受紀檢監督和社會輿論的監督,防止招生考試中徇私舞弊行為的發生。要認真貫徹執行《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18號令),嚴肅處理招生考試中的各類違規違紀行為。
九十三、招生工作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在招生宣傳工作中,既要深入細緻,又要堅持正確導向。
九十四、本辦法由重慶市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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