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工作辦法

4.凡在本市報考普通高校本科的考生,須參加“3+綜合+1”的統一考試。 (二)保送生招生各有關高校須嚴格按照教育部《關於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08〕25號)執行,並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製訂本校招收保送生招生簡章,通過學校網站及時對外公布。 本辦法各有關條款涉及的內容,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編制《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專業目錄》予以公布。

附屬檔案:
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工作辦法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制度改革的意見》(教學〔1999〕3號)、教育部關於年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檔案精神,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工作應認真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繼續做好平行志願和高校自主招生等以推進改善民生為著力點的高招改革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促進高校招生考試安全穩定開展,促進高校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並探索試行招生考試改革,促進高校教育教學改革,促進基礎教育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二、招生計畫與專業
2009年度本市普通高校安排在滬招生計畫約7.2萬人(不含外省市高校在滬的招生計畫)。各普通高校的招生專業必須是經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批准或備案的專業。
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報名和志願填報
(一)報名
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做好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滬教委學〔2008〕84號)中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名。
(二)平行志願適用範圍
2009年繼續在一本批次、二本批次、高職(專科)批次實行完全平行志願填報方式。
零志願(北大、清華),藝術類本、專科專業,社會體育、體育教育、休閒體育本、專科專業,以及被列為提前批招生的本、專科院校(含公安、軍事專科院校)志願,仍按往年志願填報方式填報。
(三)考生志願填報時間
第一次填報:考前填報——本科志願(含公安、軍事類專科)填報時間為5月上旬至5月15日。
第二次填報:考後填報——高職(專科)志願(除公安、軍事類專科外)填報時間為7月下旬(本科專業錄取結束後)。
《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志願填報及投檔方式實施方案》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根據有關規定製定,報我委審核後向社會公布並負 責具體實施。
四、全國統考考試與考務
(一)考試的類別與科目

考試類別

科目設定

本 科

3+綜合+1

高職(專科)

3+綜合

1.表中科目設定的“3”,指語文、數學、外語等3門文化基礎課科目。其中,外語設有聽力考試,成績計入總分;數學分文史類試卷和理工農醫類試卷。
2.表中科目設定的“綜合”,指“綜合能力測試”科目,是在6門高中課程即政治(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與生物(生命科學)的基礎上,以高中課程標準的基本要求為依據,考查考生運用所學基礎知識與基本技能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綜合套用的能力。2009年繼續分設適合文科考生和理科考生的兩種“綜合能力測試”試卷。“綜合能力測試”科目原始分為150分,2009年繼續以考生實際得分的20%,即滿分為30分計入總分。
3.表中科目設定的“1”,指相關課程科目,即政治(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及生物(生命科學)等6門課程中的1門。文科考生可在政治(思想政治)、歷史及地理中任選1門;理科考生可在物理、化學及生物(生命科學)中任選1門。
為了有助於高校公平錄取,2009年仍沿用往年方法,在考試評分後,按文、理兩類分別對相關課程科目的成績進行調整,並以調整分計算“3+綜合+1”的總分。
4.凡在本市報考普通高校本科的考生,須參加“3+綜合+1”的統一考試。“3+綜合+1”的總分滿分為630分,其中語文、數學、外語和相關課程科目滿分均為150分,綜合能力測試科目滿分為30分。僅報考高職(專科)的考生,只需參加“3+綜合”的統一考試。“3+綜合”的總分滿分為480分,其中語文、數學和外語科目的滿分均為150分,綜合能力測試滿分為30分。
(二)錄取辦法
1.本科以“3+綜合+1”的總分確定錄取分數線,由市教育考試院根據學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計畫數,按考生志願和“3+綜合+1”總分排序後向學校投檔。
2.高職(專科)以“3+綜合”的總分確定錄取分數線,由市教育考試院根據學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計畫數,按考生志願和“3+綜合”總分排序後向學校投檔。
3.學校依據經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對投檔名單內的考生進行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4.2009年繼續試行高中學校向有關高校提供應屆高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情況表的辦法,高校在招生錄取時作為參考。
(三)進一步鼓勵上海考生報考外省市高校
2009年,繼續實施往年各項鼓勵上海考生報考外省市高校的措施。繼續實行對報考外省市高校(認可上海市加分投檔的高校)的本市考生在投檔時由市教育考試院加20分向外省市高校投檔的政策(零志願的外省市高校和提前批、藝術體育類高校除外),招生高校根據學校公布的招生章程,擇優錄取。
對在“徵求志願”後仍未完成招生計畫的外省市本科招生高校,繼續實行往年降分投檔錄取的政策。
具體鼓勵措施辦法另行公布。
(四)招生章程
1.本市各高等學校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校2009年招生章程。
2.市屬院校須於2009年3月20日前認真填寫《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核准備案表(正副表)》(見附屬檔案1)上報市教委,並在2009年4月1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核准備案表的正表部分)上傳至“陽光聯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需按照教育部《關於啟用“陽光聯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使用該平台)。
3.市教委將於4月15日前完成市屬高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
4.市屬院校招生章程經核准備案方可正式向社會公布,並不得擅自更改。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我委將對高校招生章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察。
五、殘疾人招生
根據國務院《殘疾人教育條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體檢指導意見》,本市普通高等學校必須招收聯考成績合格、身體條件符合專業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六、加分政策
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加分項目具體內容附後(見附屬檔案2)。各有關單位、部門及學校應高度重視加分項目的評審工作,嚴肅評審程式。為了加強對於先進類、競賽優勝類等對象的加分管理,本市2010年將依據教育部有關檔案要求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進一步調整加分分值和項目,請各有關單位、部門及學校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七、特殊類型的招生
(一)藝術類招生
各有關高校須嚴格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8〕14號)執行,並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製訂本校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通過學校網站及時對外公布。
(二)保送生招生
各有關高校須嚴格按照教育部《關於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08〕25號)執行,並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製訂本校招收保送生招生簡章,通過學校網站及時對外公布。
(三)藝術特長生招生
各有關高校須嚴格按照教育部《關於做好2009年高校招收藝術特長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08〕27號)執行,並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製訂本校招收藝術特長生招生簡章,通過學校網站及時對外公布。
(四)高水平運動員招生
各有關高校須嚴格按照教育部《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9〕1號)執行,本市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的實施意見另行公布。各有關招生院校須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和上海市實施意見制訂本校高水平運動員招生簡章,通過學校網站及時對外公布。
八、繼續實施各項招生改革舉措
(一)繼續實施“深化高等學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驗”
為推進素質教育,更好地發掘優秀學生的學習潛能,深入探索培養優秀學生創新精神和綜合能力的有效途徑,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2009年繼續試行經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學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驗”,在滬招生計畫各為500人,招生考試辦法由兩高校按教育部審定方案自主公布。
(二)繼續做好“高等學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以下簡稱“試點”)工作
為切實選拔綜合素質高、具有創新精神和潛質的人才,推進素質教育深入實施,促進高水平大學建設,經教育部批准,2009年上海8所部屬高校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同濟大學、華東師範大學、華東理工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和東華大學繼續參加此項“試點”。“試點”院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的招生考試工作須嚴格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9年高等學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8〕16號)的要求進行。
(三)繼續做好招收“免費師範生”的改革工作
為選拔出有志於長期從事教育事業、在人格學識方面適合從教的優秀學生,華東師範大學繼續在招收免費師範生中試行依法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上海師範大學2009年繼續進行免費師範生的選拔錄取改革工作。其招生考試辦法由兩校按教育部審定的方案自主公布。
上述考生均須參加全國統考,並根據已經先期考核和公示的高校的要求填報志願,由高校擇優錄取。
(四)繼續做好“本市專科層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工作
經教育部同意,2009年繼續實施“本市專科層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以下簡稱“依法自主招生”)。2009年,共有21所院校開展“依法自主招生”工作,其招生考試辦法按《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2009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層次實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滬教委學〔2008〕95號)執行。未被“依法自主招生”院校錄取的考生,可繼續參加當年聯考;被錄取的學生,當年不得再參加聯考。
(五)中等職業學校(含中專、職校、技校,以下簡稱“三校”)畢業生的報考及考試科目設定辦法與2008年一致
1.應屆“三校”畢業生可選擇參加2009年5月份舉行的本市普通高校招收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考試(以下簡稱“三校生”聯考)或6月份舉行的全國統考,兩者只能擇一,不得兼選。
2.本市2009年5月份舉行的“三校生”聯考科目設定為“3+2”。其中,“3”為語文、數學和外語等3門文化基礎課科目,外語設聽力部分,聽力成績計入總分;“2”為專業技能課科目,由招生高校負責命題並組織考試,學校組織專業技能課考試科目最多不得超過2門。
3.屬在滬報考範圍內的歷屆“三校”畢業生,只能參加6月份全國統考。
4.2009年5月份“三校生”聯考的招生考試辦法,另行公布。
(六)關於2010年的春季招考
各校要在圓滿完成2009年秋季招考工作的基礎上,系統、科學地研究2010年春季聯考的模式,逐步探索“春季聯考,秋季入學”的招考新模式。
九、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對以虛報、隱瞞或偽造、塗改有關材料及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的考生,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被錄取的考生,一經查實,取消錄取資格。
對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和國家相關法規執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以上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本辦法各有關條款涉及的內容,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編制《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專業目錄》予以公布。除非法律和政府有關部門等方面有新的規定和政策,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工作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附屬檔案:
1.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核准備案表(正副表)
2.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加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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