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介紹
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12號)和中組部《關於調整省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幹部管理體制的通知》(組通字[2004]22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省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04]28號、州人民政府《關於黔西南州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州府發[2004]72號),現將黔西南州國土資源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規定如下:
一、主要職現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黔西南州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能是:
(一)貫徹國家對經濟的巨觀調控政策,參與經濟巨觀調控。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土地供應結構及礦權總量、礦產資源供應結構、組織資源要素市場分析、研究制定產業和區域的供地政策、礦權設定政策。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規範性檔案,根據《立法法》規定和授權,結合本行政區實際,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和措施。
(三)根據省級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州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礦產資源規劃、測繪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審核組(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測繪規劃;參與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鄉鎮、區域總體規劃;參與重點項目審核。
(四)負現對州以下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耕地保護的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嚴格保護資源,直接查處轄區內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監督檢查州及州以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行政熱潮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及測繪行業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統籌協調州行政區域內土地市場和礦業秩序治整頓工作;依法保護土地使用權人、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土地使用權、礦權權屬和地質災害責任糾紛;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行政複議和訴訟工作。
(六)貫徹國家對耕地衽特殊保護和耕地開發的政策,組織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加強對建設項目統一征地和“四荒”土地的管理;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和土地開發整理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
(七)貫徹執行國家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土地資源和地籍調查、動態監測、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與土地證書查驗等工作。
(八)貫徹執行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租憑、評估、轉讓、處置和政府收購等行為的有關規定;承擔州直、中央、省駐州單位土地資產和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指導基準地介,核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和土地評估結果;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工作,建立和監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場。
(九)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利用和保護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礦業權市場建立和監督,組織實施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工作;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負責礦山地質環境、礦產品運銷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地質勘察工作的監督管理;直轄市處理地質勘查糾紛,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管理探礦權市場,指導編制和審查地質勘查項目申請書,並對勘查基金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
(十一)負責地質環境及住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和直轄市本轄區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監測工作,建立地質災害預預警預報,監測地下水的開採;組織對地質遺蹟古生物化石保護和管理。
(十二)管理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等工作;負責工程測繪、房地產測繪及其他測繪的行業管理;負責工程測繪、房地產測繪及其他測繪的行業管理;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和資格的審查和覆核工作,負責測繪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保密監督管理及測繪成果目錄(副本)的收集、整理匯交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市場的監督和測量樗的保護;負責對行政區域內地圖的審核上報工作。
(十三)依法徵收、收繳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規費、價款。
(十四)組織開展有關土地、礦產和測繪工作的宣傳、教育、科技推廣及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五)負責州國土資源局機關、直屬單位的幹部、縣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正副書記、黨組成員、正副局長及相當職務的幹部(含同級非領導職務)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黔西南州國土資源局內設11個職能科室、支隊: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事項的督辦、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聯絡、檔案、保密、保衛、接待和政務信息系統、機關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規劃科
組織編制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年度計畫、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地質勘查與礦產開發、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基礎測繪等有關專項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落實國家對經濟的巨觀調控政策,參與經濟巨觀調控,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土地供應結構及礦權總量、礦產資源供應結構、組織資源要素市場分析、研究制定產業和區域的供地政策,礦權設定政策。負責審核縣市運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州直各行業主管部門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參與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土地開發、復墾和整理工作;負責土地、礦產、測繪綜合統計工作。
(三)人事宣教科
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州國土資源局黨組管理的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調動、交流、監督、政治審查、工資審核、獎懲、出國政審、退休審批、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縣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的績效考證;擬定國土資源和技工作計畫;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對重大科技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的立項、論證和成果的推薦工作;承擔對外科技交流、技術引進和外事接待工作;負責宣傳、新聞發布和法制教育工作;歸口管理相關學會的工作。
(四)財務審計科
貫徹執行財務會計的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堅持財經制度;負責有關法定規費、價款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使用的財務監督管理與核算;管理和審計國家、省、州劃撥的各項資金及其他有關資金、基金、編制、申報土地、礦產和測繪工作的各項經費預算,並組織實施;承擔局關財務工作;監督管理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五)用地管理科
貫徹執行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基本農田保護;承辦需經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的農用地轉用、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直轄市重點建設項目征地事宜;貫徹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處置、政府收購及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和鄉(鎮)、村用地的管理工作;管理建設項目供地;組織、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從事土地評估、土地市場交易、土地使用權拍賣等機構的資質,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州直、中央、省駐州單位土地資產、的處置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
擬定並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依法管理城鄉地籍、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審核土地登記機構的資質;指導地籍信息系統的建設。
(七)礦權管理科、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負責礦業權市場建立和監督,組織實施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負責礦權轉讓審批登記工作;認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結果;調處採礦權權屬糾紛;根據上級國土資源部門的授權,審核評估機構採礦權評估的資格;確認採礦權價款的評估結果,管理採礦權市場和礦產品的運銷;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貫徹執行地質勘查工作標準和規程、規範;負責地質勘查資格認定、地質勘查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批工作;調處探礦權權屬糾紛;管理並組織實施公益性、基礎性、戰略性地質勘查和地質勘查基金項目;根據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授權,審核對外合作勘查區塊,審定評估機構探礦權評估的資格,確認探礦權價款的評估結果;管理探礦權市場。
(八)資源環境科
擬定和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和規範;管理礦床工業指標及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建立健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系統,承擔礦產資源信息系統、地質資料匯交及館藏業務的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認定、登記、統計和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訂的審查工作;參與審查開辦礦山企業立項報告;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負責地質環境及其信息系統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和協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建立本地區地質災害預警預報,認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鑑定結果,界定地質災害治理責任,調處地質災害糾紛;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的動態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參與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取水許可審核,管理礦泉水、地熱水的技術鑑定工作;組織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組織對地質遺蹟和古生物化石的保護和管理;管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地質災害治理勘查、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資質。
(九)測繪管理科
審核測繪單位、測繪人員資質資格;管理測繪市場;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範和質量管理規定;負責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及其保密的監督檢查工作;管理地圖編制出版工作;審核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外國組織、個人在州的測繪事項;管理和保護測量標誌;編制全州測繪項目計畫;組織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審核測繪技術規定;管理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測繪成果,審核發布重要的地理信息;編制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
(十)法規監察科、執法監察支隊(副縣級)、
負責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法規、規章的草擬工作,研究和草擬綜合性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政策;負責局發檔案的涉法工作;參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論證工作;辦理信坊、行政複議的應訴事宜;監督檢查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對土地和礦產資源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市場交易以及地質勘查與採礦審批發證、礦業權轉讓、礦產品運銷等行為的監督監察;組織並督促國土資源的動態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組織查處違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重大違法違規案件,依據授權對違法行為直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受理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工作中違法行為的舉報;領導縣(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業務工作。
編制和職數
黔西南州國土資源局核定編制39名,列入州級財政全額預算。其中:行政編制16名,事業編制20名(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工勤人員3名。領導職務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調研員或助理調研員1名。紀檢組(監察室)定編2人(占部門編制,工作員可兼職),設紀檢組長1名(副縣級)。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科長或副和長12名,主任科員或副主任科員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