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龍縣國土資源局

根據《中共黔西南州委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龍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2010〕42號)、《中共安龍縣委 安龍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龍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縣發〔2010〕2號)精神,設立安龍縣國土資源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三)加強國土資源規劃的整體控制職責。

(四)加強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管理職責,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五)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主要職責

(一)履行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職責。組織擬定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和國土資源要素市場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履行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測繪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擬定產業和區域的供地政策、礦權設定政策,統籌協調國土整治和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對縣以下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履行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職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基礎測繪、測繪行業發展等專項規劃。承辦報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規劃的審核工作。

(四)履行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的職責。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貫徹執行國家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承擔國家重大土地專項調查任務,承擔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負責本縣地籍調查、登記、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和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履行全縣耕地保護的職責,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貫徹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的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工作,承擔報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履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職責。管理和監督城鄉村鎮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交易、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貫徹執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收購儲備等行為的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實施地價監管;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及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七)履行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職責。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測繪市場,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履行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職責。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採礦權申報、轉讓、變更的審核;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礦山督查和採礦業的統計工作。

(九)履行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職責。組織實施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負責礦業權價款評估、處置和結果備案;負責礦山儲量動態監管、儲量登記和統計;管理礦床工業指標和全縣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和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

(十)履行地質環境保護職責。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鎮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一)履行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職責。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履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的職責。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履行全縣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實施全縣基礎測繪和地籍測繪工作,負責測繪行業的管理、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工作,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和地圖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負責管理國家基礎測繪成果,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管理全縣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工作,審核發布重要地理信息;編制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監督國家測繪基準、測量控制系統的使用;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十四)組織開展有關土地、礦產和測繪工作的宣傳、教育、科技推廣及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和文化建設。

(十五)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股級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獎懲、培訓、管理、協調等工作;負責縣國土資源局各股室、鄉(鎮)國土資源所及局屬事業單位的績效考評。

(十六)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州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督查督辦、信息、信訪、檔案、保密、接待、安全、政務信息公開等工作;負責人民代表、政協委員提案、意見、建議的承辦、分辦、催辦和回復工作;負責視窗辦文和行政審批事項內部會審的組織工作。

(二)人事宣教股

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系統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獎懲、教育培訓、新聞發布、宣傳報導、目標管理、普法及計畫生育等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國土資源宣傳、普法規劃和計畫、國土資源科技工作計畫和全縣國土資源系統教育培訓計畫;對科技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科技項目成果的推薦工作,承擔科技交流、技術合作、引進工作。

(三)財務股

貫徹執行財務會計、審計制度;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系統有關法定規費、價款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繳交的監督管理;管理專項資金、基金;擬訂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國土資源系統財務收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監督管理局機關、直屬單位、派出機構的國有資產。參與上報審批的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核。

(四)測繪管理股

貫徹執行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編制全縣測繪項目計畫;組織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等重大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全縣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測繪拼圖。對進入本縣區域開展測繪活動的測繪單位的資格、任務進行審查、登記和檢查;管理測繪市場;監督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範和質量管理規定;負責測繪成果資料匯總及其保密的監督檢查工作;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和標準化工作;管理和保護測繪標誌。

(五)政策法規股

負責組織草擬地方性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法規、規章、政策草案;負責局發檔案的涉法審核工作;參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論證工作;依法保護土地使用權人、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受理行政複議、應訴和組織聽證。

(六)用地管理股

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作價出資、入股、處置、政府收購及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和鄉鎮村建設用地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鄉農用地轉用、徵用的統一管理、審查和報批,依法組織實施土地徵收,管理建設項目供地工作,實行統一征地,統一審核;研究征地制度改革,負責對被征地農民補償和安置的監督管理工作;承辦需報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

(七)地籍管理股

依法管理城鄉地籍、土地確權、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對從事土地評估、土地使用權拍賣、土地市場交易、土地登記等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資質認證;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地籍信息資料的管理、套用、維護、更新、負責地籍信息系統和地籍信息資料公開查詢及土地登記查證工作。

(八)地質礦權管理股

貫徹執行礦產資源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負責本縣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地質勘查監督管理及礦業權的轉讓處置等工作;承辦採礦權報批審核、礦山督察和採礦業的統計、礦業秩序的維護和礦業權市場的培育與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與統計、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審查與報批等工作;實施對礦產品運銷環節和勘查基金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本縣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的監督協調管理工作;負責探礦權、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調處探礦權、採礦權權屬糾紛,調處地質災害責任糾紛;對建設項目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進行審查;參與組織實施礦山企業立項報告審查;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九)規劃股

組織編制本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礦產資源規劃、地質勘查規劃、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基礎測繪規劃等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審核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審核需報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城鎮、鄉、村等區域總體規劃,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組織實施土地調整,負責退耕還林、還草、還湖等監督管理;組織土地、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負責土地、礦產、測繪綜合統計工作。

(十)信息管理股

負責電子政務辦公自動化系統的維護;計算機軟硬體維護;協助做好項目遠程報批工作;負責信息系統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負責局網站維護與更新;視頻會議系統的維護。

(十一)監察室

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上級黨委、政府的決定、命令情況,協助局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行風建設;監督檢查本系統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落實情況;監督、檢查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調查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受理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中違法行為的舉報及調查處理;對鄉、鎮國土資源所履行職責和執法監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完成縣紀委、縣監察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派出機構

安龍縣國土資源局派駐全縣各鄉(鎮)國土資源所16個(股級機構):

1、新安國土資源所; 2、龍廣國土資源所;

3、德臥國土資源所; 4、新橋國土資源所;

5、錢相國土資源所; 6、灑雨國土資源所;

7、海子國土資源所; 8、戈塘國土資源所;

8、普坪國土資源所; 10、龍山國土資源所;

11、篤山國土資源所; 12、興隆國土資源所;

13、平樂國土資源所; 14、木咱國土資源所;

15、坡腳國土資源所; 16、萬峰湖國土資源所。

主要工作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縣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縣國土資源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決定和指令。

(二)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三)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工作、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農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報批及批准後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助做好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材料的組織和呈報工作。

(五)配合做好土地調查、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協助做好有關地籍調查、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協助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糾紛。

(六)協助調處礦業權屬糾紛,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進行監督檢查。

(七)協助做好地質災害的監測和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巡查;對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落實情況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進行監督。協助做好地下水等地質環境資源的動態監測工作和地質遺蹟的保護工作。

(八)開展國土資源執法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

(九)負責本鄉鎮國土資源信訪接待工作。

(十)承辦縣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其它事項

(一)設立安龍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副科級事業單位(參公事宜按程式報批),隸屬安龍縣國土資源局管理。

負責監督檢查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查處違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違法案件;依據授權對違法行為直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領導鄉鎮國土資源所的執法監察業務工作;承辦局領導和州國土資源部門執法監察科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縣國土資源局下設事業機構另行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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