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讓礦種及許可權
(一)州國土資源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直接出讓採礦權的礦種為:重晶石、螢石、方解石、水泥用灰岩、電石用灰岩、制灰用灰岩、水泥用粘土、飾面用灰岩、矽石、泥炭;
(二)縣市(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直接出讓採礦權的礦種為:石灰岩(建築石料用)、粘土(磚瓦用)、頁岩(磚瓦用)。
四、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採礦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允許以協定方式出讓
(一)州政府批准的重點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和為州政府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礦產地;
(二)礦權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產系統擴大勘查開採範圍的毗鄰區域;
(三)協定出讓採礦權,必須通過集體會審,從嚴掌握。協定出讓的採礦權價款不得低於類似條件下的市場價。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招標的方式出讓採礦權
(一)共伴生組分多、綜合開發利用技術水平要求高的礦產地;
(二)礦產資源規劃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採礦權招拍掛需準備的資料
(一)礦區範圍圖;
(二)礦區範圍及其周邊的採礦權設定情況;
(三)地質簡測報告;
(四)礦產開發利用方案;
(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六)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實施方案;
(七)編制招標拍賣掛牌檔案。招標拍賣掛牌檔案,應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標書、競買申請書、報價單、礦產地的地質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礦山環境保護要求、成交確認書等。
七、競買者應具備的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二)有相應的資金能力。
八、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的底價由國土資源部門及相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等綜合因素集體決定。
九、採礦權掛牌應當於掛牌起始日20日前發布掛牌公告,掛牌競價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並在掛牌起始日,將起始價、增價規則、增價幅度、掛牌時間等,在掛牌公告指定的場所掛牌公布。
十、報名事宜,報名時應攜帶單位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交驗原件、提交複印件),競買人為個人的須提供身份證(複印件),並繳納競買保證金和出具高於保證金至少兩倍以上的資信證明。
十一、礦山用地手續由競得者另行辦理。
十二、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和中標、競得結果公告應在同級以上媒體上發布。
十三、採礦權招拍掛工作結束,採礦權中標人或競得人與實施礦權招拍掛的單位簽署採礦權招拍掛成交確認書、採礦權出讓契約並履行繳納出讓價款等義務後,取得採礦許可證。
十四、採礦權招拍掛工作結束,各相關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頒發相關證照。
十五、採礦權招拍掛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未按採礦權出讓契約或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期限、內容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放棄中標或竟得的採礦權,該採礦權由組織實施採礦權招拍掛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處置,並予以公告。
十六、州、縣市(開發區)財政部門應在繳入本級財政的採礦權價款收入中按20%的比例解決國土資源部門的工作經費(包括7個資料報告的編制、評審、公告等費用)。
十七、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對其結果不予確認,不予辦理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手續,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八、本暫行規定由州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