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十屆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3個辦事機構:辦公廳、研究室、法制工作委員會。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主要職權是: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領導或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召集本級人代會會議;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根據省人民政府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繫本級人大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撤銷下一級人代會及其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在本級人代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根據省長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依法任免人民法院除院長以外的法職人員,任免人民檢察院除檢察長以外的法職人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主任會議提名,決定省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名,決定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在本級人代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法職人員,人民檢察院法職人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在本級人代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決定授予地方榮譽稱號。
第十屆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3個辦事機構:辦公廳、研究室、法制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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