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加強省人大常委會財經監督作以下規定: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大常委會履行以下財經方面的監督職責:
1.保證財經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財經方面的決議、決定的實施和執行。2.監督省政府財經方面的工作。
3.監督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
4.根據省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審查和批准省本級財政預算的調整方案。5.監督機動財力和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情況。6.監督政府投資的重大工程項目的實施情況。
7.監督人民民眾普遍關心和迫切需要解決的財經方面的重大事項。8.審查和批准省本級決算。
9.撤銷省政府財經方面不適當的決定、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財經方面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二、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履行以下涉及財經方面的監督職責:
1.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議案,提出報告。
2.研究、擬訂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委會審議。
3.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
4.對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提出報告,並跟蹤問效,抓好反饋。
5.對省政府及其部門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的報告進行初審。6.聽取省政府及其部門的專題匯報。
7.審議主任會議交付的被認為是不適當的省政府的決定、命令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並向常委會提出審議意見。8.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主任會議交付的質詢案。
三、加強和改善對計畫和預算的初步審查工作。省政府計畫、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財經委員會通報有關計畫和預算編制的情況,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的一個月前,分別將計畫、預算初步方案及上年計畫、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稿和有關的材料提交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對計畫草案審查的重點是:計畫草案編制的指導思想是否符合經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五年計畫和長遠規劃,是否符合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主要目標、重要指標和具體措施是否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經濟結構和布局是否體現了效益原則;投資結構是否合理,重點建設項目是否得到保證;對人民民眾關心的重大事項是否做到了妥善安排;主要的統計數字是否真實、準確。省政府財政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做到提交審查的材料包括:科目列到類、重要的列到款的預算收支總表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表,省各預算單位收支表,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的類別表和若干重大的項目表,國家財政稅收返還及補助地方支出表,省政府對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支出表等,以及有關說明。 四、常委會每年第三季度聽取並審查省政府關於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圍繞某一階段出現的可能影響計畫和預算完成的難點問題,要求政府有關部門作出匯報,並進行專題調研,提出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部門認真解決。經主任會議批准,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對各部門、各預算單位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資金使用和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調查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積極協助、配合。
六、加強對預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監督。在保證總支出不超過總收入的前提下,預算超收收入可用於增加農業、科技教育等重點項目的支出和其他必要的支出。省政府應當在本年度結束前,將超收收入的使用情況向常委會作出說明。
七、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監督。預算外資金要按照規定逐步納入預算,對暫時不能納入的,省政府也要編制收支計畫和決算,並向常委會報告。 八、認真做好對省本級財政決算的審查工作。財經委員會應當在常委會召開會議審議決算的半個月前,對財政部門的省本級決算報告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對決算審查的重點是:預算收支完成情況,是否出現赤字,重點支出是否得到了保證,超收部分是否按規定的要求使用,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決算應當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或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要作出說明。
九、省政府審計部門要按照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對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審計出的問題要限期依法糾正、處理。省政府應當向常委會提出對省本級預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在常委會召開會議審議的一個月前提交財經委員會審查。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包括對審計出的問題糾正和處理情況的說明。必要時,常委會可以要求省政府進行專項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告常委會。
十、加強對財經方面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工作。審查的範圍主要包括:省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財經方面的規章、決定、命令;省政府主管機關或部門對地方性法規作出的具體套用解釋或批覆等規範性檔案;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通過的財經方面的決議、決定。有關專門委員會在發現上述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相牴觸時,可向制定機關或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或部門應當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並向有關專門委員會反饋。有關專門委員會也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審查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審議決定。
十一、圍繞不同時期財經監督的重點,有計畫地開展執法檢查。執法檢查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民眾,了解掌握財經法律、法規實施的真實情況,研究財經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法律、法規實施的主管機關和對法律、法規實施負有配合責任的相關部門及單位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十二、加強地方性法規頒布實施後的監督檢查。財經方面的每部地方性法規通過後,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召開由法規實施的主管機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落實執法責任協調會,明確主管機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在執行法規中應當承擔的責任、應當做的工作。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對上一年制定的財經方面地方性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跟蹤問效。
十三、有關專門委員會要對省政府財經部門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其落到實處,真正發揮作用。
十四、聽取和審議省政府財經方面工作的報告,要突出以下重點: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經濟體制重大改革方案;人民民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涉及面廣、影響深遠、投資巨大的重大建設項目;經濟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對常委會在審議報告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應當認真辦理,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加強督辦。
十五、常委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財經方面的執法檢查報告或省政府財經方面的工作報告時,執法機關或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十六、常委會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和對執法檢查報告或省政府財經方面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以書面形式交法律、法規實施的主管機關或主管部門,有關機關或部門應當切實改進工作。三個月內由有關專門委員會跟蹤聽取一次匯報,半年內由主管機關或部門把改進情況向常委會提出報告。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決定列入會議議程,進行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和對執法檢查報告或政府財經方面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由有關專門委員會交主管機關或主管部門,有關機關或部門應當向有關專門委員會匯報改進的措施和效果。
十七、要圍繞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以及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確定不同時期人大財經監督的重點內容。要把省政府及其財經部門作為人大財經監督的重點對象。對在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違法案件,應當責成有關機關或部門認真調查,依法公正處理,並限期報告處理或複查結果。
十八、開展財經監督,要根據不同的監督內容,充分運用經濟形勢分析、檢查、調查、視察、工作評議和執法評議以及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十九、開展財經監督,要注意提高檢查、調查的水平和質量。要加強與政府及其財經部門的聯繫。要建立聯繫財經界人大代表制度,邀請人大代表參加調查、檢查活動,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意見。
二十、本省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的財經監督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的財經監督按照《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