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污染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並監督執行地方政府規範性檔案;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市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政府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辦法並監督實施,督查、督辦、核查全市污染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組織審查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承擔開發建設區域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有關審查審批工作。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七)負責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市重大環境信息。
(九)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組織參加國家、省批准和委託的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市內履約活動,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協助管理縣(區)環境保護部門領導班子。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制宣傳教育科)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來信來訪、政務公開和綜合性檔案起草等工作;負責機關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承辦協助管理縣(區)環境保護部門領導班子的有關工作;監督管理機關、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監督檢查環保專項資金使用;組織起草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及環境保護相關政策;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二)污染控制科(科技監測科)擬訂並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政策和規定;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制度,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有關管理工作;承擔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相關工作;對放射安全和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實施地方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工作;調查評估環境質量狀況;承擔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設與管理的有關工作;參與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市內履約活動,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三)環境影響評價科(行政審批服務科)貫徹實施國家和地方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負責指導全市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工作;組織審查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承辦有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從業人員職業資格。
(四)自然生態保護科組織編制實施生態保護規劃,提出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建議;對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
四、下屬單位
市環境監測站職能:負責組織實施轄區環境質量監測、委託性監測、監督性監測、應急監測工作;按要求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及時向本局和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報送監測結果,編報年度環境質量報告書;按要求組織開展環評監測、項目驗收監測、排污申報監測等委託性監測工作,並及時將監測情況反饋相關方和局相關部門;按要求組織開展重點污染源監測,環境執法監測等監督性監測工作,並及時向局相關部門進行反饋;負責建立各類環境監測檔案。
市環境監察支隊職能:1、對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污染物的情況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可依據有關環保法律法規進行現場行政處罰。2、依法徵收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3、對環境投訴、污染糾紛和污染事故進行調查,並參與處理。4、對建設項目的“三同時”情況進行現場監察。5、開展環境監察專項執法檢查工作,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進行現場行政處罰。
市環境宣傳教育信息中心職能:1、貫徹落實《全國環境宣傳教育行動綱要》,宣傳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環保法律、法規,普及環境科學知識,開展環境文化建設,根據年初制定全年的《環境宣傳教育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全市環境信息能力建設工作,根據遍及全市環境信息化建設規劃組是實施。2、負責《中國環境報》、《環境經濟》、《綠色視野》、《安徽環境》等報刊的征訂發行工作,協助市值有關部門開展“綠色學校”、“綠色飯店”、“綠色社區”等創建活動,同時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3、組織和指導全市環保宣傳報導工作,配合污染控制、環境監察等部門對全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進行管理、維護。開展市環保信息網站建設同時保護網路安全和指導區縣環境信息工作。
市環境科學研究所職能:依據資證要求,負責編制各類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負責提供本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所需要開展的環境影響評價服務;負責組織開展環境科學研究工作,完成相關科研課題及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