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取消指導全市水利行業綜合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制訂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編制全市水利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和有關部門配合研究擬訂全市水利投資計畫;根據職能分工的有關規定負責全市水利規劃,水利水電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初步設計檔案的審查、審批和申報工作,並組織實施。三、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全市國民經濟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有關水資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
四、擬定全市節約用水規定,編制全市節約用水規劃,組織實施和監督全市節約用水工作。
五、按照國家和省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六、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及地區間水事糾紛。
七、負責全市水利的行業管理;執行全省水利行業有關標準、定額、規程、規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對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推行水利建設的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契約管理制;負責對水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指導全市水利系統貫徹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政策以及各項水規費的收交、使用、監管;指導全市水利系統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對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保值增值實施監管。指導全市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等經營工作。
九、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重要河流、湖泊、跨區縣和市界河流的綜合治理與開發;組織管理市屬重點及跨區縣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對我市江河采砂實施監管。
十、組織協調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工作;指導全市農田排灌、節水灌溉和缺水地區人畜飲水工作;指導全市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擬定水土保持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組織、指導全市水土保持重點治理區的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組織指導水利科學研究、科技成果推廣及對外交流;指導全市水利職工隊伍建設。
十三、承擔全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工作,對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利局設5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來信來訪、統計、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培訓教育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組織建設。
(二)水政水資源科(行政審批服務科、全市節約用水辦公室) 組織起草地方性水利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擬訂水利工作的政策和相關制度;負責水行政許可工作的監督;承辦行政處罰、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等工作;承擔全市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及跨區縣水事糾紛的調處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河道采砂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制度;組織指導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組織指導水量分配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擬訂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審核江河湖庫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水量水質監測和入河排污口設定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
(三)規劃基建科 擬訂全市水利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市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承辦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核工作;指導水利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貫徹實施水利基本建設的法規政策和質量標準;按照規定承擔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的有關工作;負責全市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區縣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指導全市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四)水利水保科 組織指導全市農田水利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水庫註冊登記,水庫除險加固、塘壩工程建設與管理;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有關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和監督實施工作;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指導全市河道(含湖泊、人工水道)及岸線、大中型水工程的運行管理與保護;指導全市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水土資源、岸線及灘涂的開發利用;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科技推廣和科技交流工作;承擔水利技術標準、規範規程有關管理工作。
(五)財務科 編制市級水利部門預算;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承擔市級水利資金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規費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日常財務,指導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是: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