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根據中共黃山市委辦公廳、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黃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黃辦 [2010]6號)精神,設立黃山區環境保護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區建設委員會的掛牌機構區環境保護局的職責融合劃入區環境保護局。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加強落實污染減排目標、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環境監管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擬定並監督執行地方政府規範性檔案;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區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區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定全區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開展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統籌協調全區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區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排污申報及排污許可證制度,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辦法並監督實施,督查、督辦、核查全區污染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區政府委託組織審查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有關審查審批工作。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七)負責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區重大環境信息。
(九)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環境保護局內設3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法制宣傳教育科)協調局領導管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科室及各所屬單位工作關係;承辦機關文電、會務、檔案、機要等機關日常事務;負責擬定機關內部管理制度;承辦機關財務、資產和人力資源管理等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重點工作督查、督辦工作,負責信息宣傳和政務公開等工作,承辦信訪、接待和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監督檢查環保專項資金使用;擬定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及環境保護相關政策;承擔有關行政應訴等工作;承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
擬定並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政策和規定;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制度,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擬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相關工作;對放射安全和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工作;調查評估環境質量狀況。
組織編制實施生態保護規劃,提出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建議;對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實施;組織開展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
貫徹實施國家和地方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負責指導全區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工作;承辦有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試生產(試運行)申請的核准和“三同時”驗收管理;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從業人員職業資格。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人員編制:區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內設機構(股級)領導配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紀檢監察機構設定和領導配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五、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區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區水利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區環境保護局負責發布水環境信息,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二)區城建、規劃、公安、環保、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共同做好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