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原則及比例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百分之
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百分
之十;
(5)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百分之四十;
(6)本基金股票、債券的投資比例應符合下述要求:
正常市場狀況下,股票投資比例為60%~95%;債券投資比例為0%~35%;
(7)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百分之五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 產淨值的千分之五;
(10)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
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1)?6)項規定的投資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契約的有關約定。
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一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3、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後,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資當期出現淨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關規定製訂。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
前提下,基金收益可進行分配,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年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於當年可分配收益的70%;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
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
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場內認購、申購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紅利,投資人不能
選擇其他的分紅方式,具體權益分配程式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7、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
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